-
1 # 檀紙間
-
2 # 陽仔談股論經
1、切斷公開聯絡方式,避收傳票,按規定,傳票無法送達本人的必須公告60天。
2、首次應訴無論如何拒絕離婚:司法潛規則:無家暴、重婚等惡性是事件的,被告不同意一般都會駁回,6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
3、二次起訴一審判離婚了堅決上訴,並在審理期間透過律師尋找程式上的瑕疵要求補充證據、延長訴訟時間,例如二審時反訴對方轉移財產,申請目前無法確定共同財產數量,要求取證時間。一個優秀的律師不會把所有證據都一次性提供,會視進度分批提供給法院,並且透過新證據刺激對方要求調查補充證據,再次延緩終審時間。
4、一般認定事實感情破裂要求分居2年,在離婚訴訟前或遞交證據前可透過其他理由避免分居,待遞交證據時以雙方未分居為由抗辯,這樣極有可能又拖2年。
把所有的程式都用上,一個離婚官司,打到二審,1年半到2年的時間是有的。
1、記名的股票、銀行賬戶、房地產就不要想了,等到打離婚官司才想起來轉移就晚了,除非對方沒請律師,給了你充足的操作時間。
但是,如果準備充分的話,是可以的,首先是延緩對方的起訴時間,自然是打各種感情牌咯,在對方起訴前半年再往前的資產轉移,很難被認定為惡意轉移,因為也有夫妻用假離婚搞事情的,比如房子賣早了,漲了,假離婚說未經我同意要求判無效,法院也煩,所以賣了半年了你才提的,基本上通通都不管了。
或者用第三方和自己籤一個商業合同,違約了賠償之類的,故意違約讓對方告自己,然後也不抗辯也不上訴,透過法院之手把財產轉移出去。
2、不記名的現金、珠寶等高價值的固定價值物品,很簡單就是藏起來咯,當然要注意不要被對方取得證據,這個事情就是死無對證的。要注意的是離婚期間買的彩票中了500萬,不要以為離婚後去兌獎就行了,以彩票購買日期為準,所以一定要讓父母去兌獎,對方就毫無辦法,這就是死無對證。
3、記名但是價值未定或延遲兌現的如公司股權、期權,如果有能力設計交易結構(簡單的說你是老闆,可以設定兌現的方式),可以透過第三方倒手的方式。
比如說你現在有一個工作室,賺了大幾百萬,假如你和客戶的關係比較好,你可以用其他人的名義再註冊一個,跟客戶講好,這個工作室籤虧本合同,另外一個殼籤賺錢的合同,到最後評估價值的時候,共同財產的這個殼淨資產為零,就是個空殼,你愛要要不要拉倒,而賺錢的那個殼是別人名下,為什麼要加一個第三方呢?因為我這個共同財產的殼等於是和新殼沒有任何直接往來,而離婚案民事官司又不是刑事案你又無權去查第三方的賬和流水,哪怕你懷疑到了,但是你根本不知道第三方是誰,無法取證。
4、善用跨國官司,中國對本華人離婚要求但實際位於國外的財產,會做判決,但因為無法執行,所以實際上的執行還是要到所在國打官司。
如你本來是國內A公司的老闆,那離婚,你又沒有做提前籌劃,就是股權分割。
但如果你做了籌劃,本人在美國註冊了一個B公司,現在持有B公司股權,由B公司作為A的股東,那麼直接要求分割A的股權是不行的,因為A公司的股東不是你,是B,要求分割B的股權,可以,但是因為B公司在美國註冊,國內判了分一半,美華人不認,等於白條,你要實現權利,實際上必須在美國打官司,才能真正拿到B的一半。
那麼去美國打官司,那成本就高了去了,你是公司老闆,拿一百萬請律師拿得出,另一方又不參與公司經營,要墊付高昂的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這時間足夠你資產轉移了。
回覆列表
這種“面臨某種利益糾紛危機時,如何防止另一方轉移財產以逃避某種經濟處罰”因實際的發生背景比較複雜,很難簡單在沒有具體針對事實問題的情況去泛泛表達清楚。
下面,且從各種不同的處境,來簡單說說吧。
先說下財產的型別:
股份
存款
股票、債券等權證
經營權證
固定資產和移動資產
現金及庫存商品
大凡財產(財富),大致就是以這些形式存在著,那麼想要防止某一方在面臨不利時轉移財產,必須先收集到“上述所有可能存在形式的權屬證明”。
那麼,這樣便可以根據不同的特徵去做具體的“證據收集”工作。在上述各種不同形式存在的“資產”當中,存款及股票、現金類的擁有證據,外人很難獲悉,但如果面臨訴訟的時候,法院在判決之後,針對所有渠道的存款,他們是可以一目瞭然的且可以隨時依法凍結釦劃的。
因此,如果是最終必須走向訴訟環節,重點可放在“蒐集固定資產及其他權證”類方向上,畢竟很多“以他人名義、家庭其他成員名義”代持的財產,如果平時不加註意,是很難拿到證據的。
因此,有效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的第一個前提是,儘量獲悉對方所有的財產存在形式之後,努力收集儘可能多的證據。
收集到的證據,第一時間提交“有權部門”凍結或保全或鎖定這個環節現實當中遇到最多的便是:訴訟案件中及時向法院申請的資產保全。
如果是非訴訟類的糾紛(比如離婚過程中的夫妻內財產),則要靈活運用了,在掌握了對方某一環節的財產之後,可尋找對方“必須在意”的第三人等方法,留下對方不得不承認是”共同財產“的證據,此舉不僅限於錄音、第三人證等等。
還有就是股權一類,要密切注意對方“超低價格合法不合理轉移股權”的做法,這種情況要預先將已經取得的證據提交“有足夠權利制約對方”的人或者機構,對你已經掌握的資訊證據進行“鎖定”,以防後續可能發生的“變相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