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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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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林民商經濟案件研究
你說的查證是如何查證呢?
根據規定,調查取證是指有調查取證權的組織或個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通常情況下,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業務領域的調查取證權。
通常情況下,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國家機關賦予的。指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有權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受委託的律師如果有需要,可以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一般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如果對方無法提供證據原件或者其他因素使律師認為不需要透過查證能否認其真實性,確實沒有必要對證據真實性過分關注,可以在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下功夫。
每個律師辦案都有其風格,方式和技巧,建議多跟律師溝通,瞭解前因後果,也有利於案件辦理。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律師可能違反了勤勉義務,但也不排除律師的代理技巧。
一般認為,一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在於雙方的舉證,律師作為法律專業的服務者對委託人有勤勉義務,查證對方證據的真實性是每個律師的基本工作。律師代理案件也應當具備識別證據真偽的技能,如果不具備該項技能,律師的職業空間可能受限。
律師不去查對方的證據,也可能是律師的代理技巧。代理技巧主要有有兩種情形:一是,故意不核實對方證據的真實性,二審推翻判決,並與本方當事人約定高額的改判費用,此種情形可能涉及律師的職業道德問題,也違反了勤勉義務;二是,明知對方提供的證據是虛假,開庭時作出有力反擊,其作用是,對方當事人提供了虛假證據,他要用許多謊言來掩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