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自由都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任何的權利或者自由,都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基礎之上。法律也正是基於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這個規則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權益。霍布斯的名言是:“人所有的一切價值,一切精神的實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經由國家而有之。”“個人的最高義務(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他說:“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個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說,自由本來是人類的天然狀態。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但是,霍布斯又說,根據“自由”的這一定義就會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種人的自由不會受到某種限制,無論限制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他說,就連最自由的亞當和夏娃事實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為上帝不許他們吃知識之樹的果子。
霍布斯認為屬於人性的第二個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認為自私自利確實就是人的本性。所謂人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即“人權”,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為基礎。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這種自利意志也是每一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麼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個概念是自然法。那麼什麼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義為限制。法,事實上就是對人權的限制。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也就是說,人的天然權利(即人權)由自由和自利來定義,而法律則由“自由”的反義——即限制和約束來定義。人的天賦權利規定我們有權做什麼。然而法律則規定我們不能做什麼。
由上述概念出發,霍布斯提出了對於近代西方法學和政治學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 自由和權利就是作法律和道德允許做的任何事情
.在人類社會中, 生存的其中的每一個人, 都有其可以自由決定作的事情, 也有很多他不能違反規定去作的事情. 法律和道德允許的事情他可以做, 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他絕對不能做, 道德不允許的事情他也不能作. 要保持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 作, 保證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物質財產不受侵犯, 就必須有法律, 就必 須有道德的標準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因此每個人的活動都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和規範.
絕對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絕對的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隨心所欲, 他可以隨隨便便地去傷害別人, 侵害別人, 如果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都 追求絕對的自由, 那麼我們所有的人都會隨時隨地受到侵害. 絕對自由將個人權利無限制放大, 放大到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財產.
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他人的自由被剝奪. 他人的生存權利和物質 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權益。
從古到今, 人類社會制定出許許多多的法律, 制定出許多的道德規範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每個人也沒有可以追求絕對自由的權利. 因此我們每個人作任何事情, 都要內心衡量這樣作是不是法律允許, 是不是不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所以人要守規矩
權利和自由都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任何的權利或者自由,都是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基礎之上。法律也正是基於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制定的規則,這個規則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權益。霍布斯的名言是:“人所有的一切價值,一切精神的實在(spiritual reality)只能經由國家而有之。”“個人的最高義務(supreme duty)即在安守其職責,作為國家的好公民。”他說:“完全的自由就是指每一個人能得到他要想得到的一切。”霍布斯說,自由本來是人類的天然狀態。而最自由的人,就是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但是,霍布斯又說,根據“自由”的這一定義就會知道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一種人的自由不會受到某種限制,無論限制是天然的還是人為的。他說,就連最自由的亞當和夏娃事實上也受到了上帝的限制,因為上帝不許他們吃知識之樹的果子。
霍布斯認為屬於人性的第二個基本概念是“自私”或“自利”。他認為自私自利確實就是人的本性。所謂人性或人類的“自然權利”即“人權”,正是以“自私自利”的概念為基礎。他說:自私自利來自個體人的天然的生存欲求。而這種自利意志也是每一個人求取生存的天性和天然權利。只要我們承認,任何人都有必要運用自己的能力,保護和維持我們自己的生命,那麼自然權利也就存在了。
霍布斯認為,這種權利不是由人或制度所給予的,它來自“天賦”。(這就是“天賦人權”觀念的原型。)霍布斯的意思是:我們是人,天生就有保護自己的願望和可能,而且我們事實上也在這樣做。“凡對於生命有益的事情,我們就有權去做。 霍布斯的第三個概念是自然法。那麼什麼是法呢?法被霍布斯定義為限制。法,事實上就是對人權的限制。 根據霍布斯的理論:也就是說,人的天然權利(即人權)由自由和自利來定義,而法律則由“自由”的反義——即限制和約束來定義。人的天賦權利規定我們有權做什麼。然而法律則規定我們不能做什麼。
由上述概念出發,霍布斯提出了對於近代西方法學和政治學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這就是“自然秩序”和“自然法” 自由和權利就是作法律和道德允許做的任何事情
.在人類社會中, 生存的其中的每一個人, 都有其可以自由決定作的事情, 也有很多他不能違反規定去作的事情. 法律和道德允許的事情他可以做, 法律不允許的事情, 他絕對不能做, 道德不允許的事情他也不能作. 要保持整個社會的所有人的共同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 作, 保證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和物質財產不受侵犯, 就必須有法律, 就必 須有道德的標準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因此每個人的活動都要受到一定 的限制和規範.
絕對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 絕對的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隨心所欲, 他可以隨隨便便地去傷害別人, 侵害別人, 如果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都 追求絕對的自由, 那麼我們所有的人都會隨時隨地受到侵害. 絕對自由將個人權利無限制放大, 放大到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財產.
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意味著他人的自由被剝奪. 他人的生存權利和物質 利益受到損害. 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利益, 保證每個人的權益。
從古到今, 人類社會制定出許許多多的法律, 制定出許多的道德規範來約束每個人的活動。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 每個人也沒有可以追求絕對自由的權利. 因此我們每個人作任何事情, 都要內心衡量這樣作是不是法律允許, 是不是不違反社會的道德準則。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所以人要守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