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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概念: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二、分類:
(一)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二)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2.基本概念: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二、分類:
(一)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二)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該問題涉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問題,我們可以透過合理使用的情形來分析哪些情況下仍然構成侵權,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其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其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其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其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其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其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其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其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其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其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其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根據以上十二種情形逐項分析,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能仍然侵權的情形如下:第一、十二項,不可能構成侵權。第二項,在作品中不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如,全部照抄等情形。第三項,可以避免的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如,引用的作品與發表的作品內容沒有關係。第四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僅限於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其他問題仍然可能構成侵權;另外,即使是政治、經濟、宗教問題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仍然刊登、播放的構成侵權。第五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仍然刊登、播放的構成侵權。第六項,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只能少量複製、翻譯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不得出版發行;第七、八、九、十項,不屬於公民個人的使用,不在本回答討論範圍。第十一項,將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構成侵權;同時,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表的非漢語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仍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