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的股權是否可以質押?
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於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
有意見認為,股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價值及可否用於出質,應當由質權人自行判斷和決定,而不是登記機關應當考量的問題,而且認繳未實繳的股權未必不具備價值,在特殊情況下價值有可能很高(如認繳的高成長性公司股權)。
但是,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合法性基礎與股東按期繳納出資行為密切相關。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將影響債務的清償和質權的實現。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就明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因此,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不適宜用於出質。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股權質押的概念還是從股權質押制度設計的意義來看,對於“在中國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股權激勵的物件:
1.激勵物件:企業經營者(如CEO)、普通僱員、董事、基層管理者。
2.股權激勵的物件的本質:用社會的財富,市場的財富,未來的財富,員工的財富,企業上下游的財富,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套與,利益相關者共贏的機制。
認繳的股權是否可以質押?
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章程規定,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屬於認繳而非實繳到位的股權。
有意見認為,股權作為一種私權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價值及可否用於出質,應當由質權人自行判斷和決定,而不是登記機關應當考量的問題,而且認繳未實繳的股權未必不具備價值,在特殊情況下價值有可能很高(如認繳的高成長性公司股權)。
但是,未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合法性基礎與股東按期繳納出資行為密切相關。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還需要進行行政處罰,將影響債務的清償和質權的實現。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就明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因此,從保護質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未實際繳納的認繳部分的股權不適宜用於出質。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股權質押的概念還是從股權質押制度設計的意義來看,對於“在中國認繳股權可以質押嗎”這個問題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股權激勵的物件:
1.激勵物件:企業經營者(如CEO)、普通僱員、董事、基層管理者。
2.股權激勵的物件的本質:用社會的財富,市場的財富,未來的財富,員工的財富,企業上下游的財富,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套與,利益相關者共贏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