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內,無論是股東還是非股東擔任董事,都要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1.任期屆滿而未能連任
2.違反股東大會決議
3.股份轉讓
4.本人辭職
5其他原因。例如:解散、董事死亡、公司破產、董事喪失行為能力等 。
出現以上任一情況即可以向股東大會申請改選董事。
1.提名董事候選人
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式
(一) 公司發起人及單獨或合併持有本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均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其提名的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人選,不得超過3名;
(二) 公司發起人及單獨或合併持有本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其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人選,不得超過兩名;
(三) 本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非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四) 新一屆董事會候選人經本屆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關董事任職資格規定的,由本屆董事會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中國適用累進投票法: 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乘以本次股東大會應選舉的董事或人數之積,即為該股東本次累積表決票數,所有累積表決票均代表贊成票,不設反對票、棄權票。
董事候選人或監事候選人獲得選票超過參加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時,即為當選。
3.將投票選舉的新董事會成員進行公示(7天),接受群眾的監督。
4.公示期結束,進行任命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以上就是基本流程。再細節一些的問題,詳見《公司法》。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內,無論是股東還是非股東擔任董事,都要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可以改選:1.任期屆滿而未能連任
2.違反股東大會決議
3.股份轉讓
4.本人辭職
5其他原因。例如:解散、董事死亡、公司破產、董事喪失行為能力等 。
出現以上任一情況即可以向股東大會申請改選董事。
具體流程如下:1.提名董事候選人
董事候選人的提名程式
(一) 公司發起人及單獨或合併持有本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的股東均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名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其提名的非獨立董事候選人人選,不得超過3名;
(二) 公司發起人及單獨或合併持有本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其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人選,不得超過兩名;
(三) 本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非獨立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
(四) 新一屆董事會候選人經本屆董事會進行資格審查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關董事任職資格規定的,由本屆董事會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2)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召開股東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中國適用累進投票法: 每位股東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乘以本次股東大會應選舉的董事或人數之積,即為該股東本次累積表決票數,所有累積表決票均代表贊成票,不設反對票、棄權票。
董事候選人或監事候選人獲得選票超過參加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股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時,即為當選。
3.將投票選舉的新董事會成員進行公示(7天),接受群眾的監督。
4.公示期結束,進行任命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以上就是基本流程。再細節一些的問題,詳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