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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鵜鶘心理陳小康

    2012年10月26日,全華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精神衛生法》。《精神衛生法》自2013年5月1日其施行,其最大的突破就在於,明確了實行住院自願原則,精神障礙患者可以拒絕。那麼精神病人由於缺乏自知力,對自身疾病沒有認識,而又容易在疾病症狀如幻聽及妄想的影響下做出衝動或消極行為,從而傷害他人或自己。這樣的患者多是自己不願住院的,但卻會對他人及自己造成危害。所以《精神衛生法》將住院分為了自願住院與非自願住院,且嚴格設定了非自願治療的實體條件,也就是在哪些具體情形下,才可以把精神病患者強制送進精神病院治療。並對親屬送治權、精神障礙鑑定等僅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若要對精神病人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必須滿足兩大條件:就診者被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且已經發生傷害自身/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兩者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具體實施為精神障礙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監護人、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評估,確認患有嚴重精神障礙並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患者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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