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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常棣tandy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色目”一詞,始見《唐律疏議》,即名目之意,羅大經《鶴林玉露》有“色目寢廣”之說。其後又有“色目人“之稱。《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建炎二年十月,“丙子,詔令到部官自陳有無系討論之人(指崇、觀以來黃緣濫進官員),仍給除名罪。如系前項色目人,並令吏部審量取旨“。這裡顯然不是指的異族。元代的“色目人“一詞,作為法律上的專名出現大概是在至元二十三年,在這以前,通作“回回”。色目人是除蒙古以外,所有西北諸族,其中包括中亞、西亞乃至歐洲各種各類人的泛稱。它比“回回”一詞的內涵更加廣泛。

    回回一詞,原是回紇或回鵲的聲變,但元朝時回回與畏吾兒之間的區分是很明確的。回回一般指信奉伊斯蘭教的中亞諸民族。不過,對於信奉基督教的阿速人,當時也以“綠睛回回”稱之。蒙古國時期,從中亞東遷到中國來的色目人,包括官員、軍士、俘虜、商人等,為數是不少的。就以大都城而論。“本路回回人戶,自壬子年(1252年)元籍並中統四年續抄,計二千九百五十三戶。於內多系富商大賈、勢要兼併之家”。色目人遠自中亞遷來中土,族類各異。

    他們大多有很高的文化水平,長於經商理財或某些特殊的手工工藝,因而一直受到蒙古統治者的倚重。李璮之叛後,忽必烈開始轉而任用色目人。在各級政府官員中,增添蒙古、色目人員。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規定地方路府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製、在中央中書省宰執人員的任命上,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與調整,也逐漸形成一套不成文的規定:右承相一員,必由蒙古人擔任;左丞相一員,由蒙古、間或由色目人擔任,其餘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各二員,則由蒙古、漢人、色目人參用。

    至元初年,史天澤與耶律鑄也曾出任過右丞相,只是尊禮元勳的例外。其他機關大體也都是秉著蒙古人為長,漢、色目人參用的原則來進行管理,這種任官格局的基本精神是利用民族矛盾。在不能不使用漢人的情況下,另外委派色目人分任事權,使進行牽制,並由蒙古人居高監視。

    這種做法不僅有效地抑制和防範了漢人官員的作用與可能發生的離異行為,同時,又在權位鬥爭中把色目人推在直接與漢人爭逐的第一線,成功地暫時轉移,並且緩和了漢人官員與最高統治者蒙古人的矛盾。因此,朝廷上一個民族集團的矛盾,通常都是以漢人與色目人官僚集團的傾軋而暴露出來了。

    (正文完)

  • 2 # 超風行者

    這些人與漢族有不共戴天之仇,漢族共同的敵人,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實際上互相節制,無法串聯,也是一種對北方遊牧部落或蒙古部落的安撫,使得對元朝統治者安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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