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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政商觀察者

    問題解析:

    所謂的定罪不捕,是一個法律方面的業務術語,簡單的解釋就是已經確定具有犯罪行為,但是不具備逮捕的條件,而被檢察院不予批捕的一種情形。

    看到這,有人肯定認為,既然已經確定為“具有犯罪行為”,那麼檢察院為什麼還不批捕呢?

    其實檢察院是否對嫌疑人作出批捕的決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案件都必須批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說的簡單直白些,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就會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根據司法實踐顯示,凡是屬於“定罪不捕”的案件,基本都是犯罪情節較輕,且事實清楚,或者是符合緩刑判決條件的,亦或者是涉嫌犯罪但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等。

    延伸解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是檢察機關作出不予逮捕的案件的,會依法退回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那麼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決定後,應該怎麼對待呢?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決定後必須要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是釋放,可以是監視居住,也可以是取保候審。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機關不予批捕的決定後,也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認為不需要批捕的案件,公安機關也可以直接移送檢察院進行起訴,這個程式就是通常提到的“刑拘直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四)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 2 # 膽哥慾望智慧解封

    我有很多朋友都是公檢法的公務員,也有律師和司法局的人,她們告訴我,根本就不存在定罪不捕這個概念,有的只是定罪免訴的概念。

    第一,罪是法院定的

    定罪這件事是法院的工作,在法院沒有宣判一個人有罪前,這個人頂多算是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不是罪犯。

    第二,捕是檢察院定的

    做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檢察院,檢察院只是對可能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決定逮捕,然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但就算逮捕了,也不能認定這個人就一定有罪,畢竟法院還沒判。

    第三,訴是檢法兩家定的

    公安機關的證據蒐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接受公訴,這個過程也就是所謂的司法訴訟程式,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輕微,或能夠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降低被害人損失的案件,檢察院和法院經過會商,決定對嫌疑人定罪免訴,也就不用進監獄了。

    最後

    逮捕這件事一定發生在定罪前,這是法定的,所以不存在定罪不捕這一無聊概念。

  • 3 # 一帆風順168169

    定罪不捕,是涉嫌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或者有法定不應當逮捕的情形。不捕決定作出後,犯罪嫌疑人就會被釋放,公安機關會採取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定罪不捕不等於不起訴,逮捕和起訴是刑事訴訟的兩個環節,由檢察院不同的部門實施,前者是批捕處辦理,後者是起訴處辦理。是否逮捕只是決定是否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問題,是程式問題;而是否不起訴是偵查工作結束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移送起訴交付審判問題,是實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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