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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興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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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數字化轉型2025
網際網路傳銷歸納一點就是利用人性的貪慾,網際網路傳銷具有以下四大特點:
1、具有一般傳銷所具有的兩大特徵。一是“交納入門費”,即讓你交納一定的資金或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才能獲得“入門”的資格;二是“拉人頭”,即加入後,讓你發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線的層級關係,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數量和下線的銷售業績為計算報酬的依據。
2、具有很強的欺騙性。網路傳銷打著“資本運作”、“電子商務”、“網路銷售”、“網路加盟”、“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網路直銷”、“網上培訓”、“點選廣告即可獲利”等旗號,傳銷網站的宣傳不再出現上線、下線,“入會費”等字眼,取而代之的是網路管理員、金牌會員、銀牌會員等網路流行稱謂,具有很強的欺騙性。
3、發展下線有不確定性。網路傳銷主要針對中國近5億網民,而網民的成分複雜,有在校大學生、待業青年、農村青年等,網路傳銷的組織者們針對網路青年急於創業,打出極具誘惑力的廣告,聲稱加盟後可以事業財富雙豐收,進而發展其成為網路傳銷成員。相對於一般傳銷“殺熟”式的定向發展下線,網路傳銷發展下線有不確定性。
4、具有極大的隱蔽性。網路傳銷經常靠QQ、MSN、YY等聊天工具或者微博、論壇等方式,與要發展的物件進行溝通聯絡、“洗腦”、“培訓”,利用網上銀行、網上支付平臺完成資金交易,具有極大的隱蔽性。
1、虛擬性更強
網路是一個虛擬空間,非法傳銷者利用網路這一特徵,藉助高科技、電子商務等名義,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上述案例中,會員得到的僅僅是虛擬的網路空間(所謂的電子商務包,也不過就是租用該公司的伺服器空間),從傳銷傳統的實物產品發展為純粹以發展會員獲得獎金為目的,有些付費方式都是網上支付,完全"電子商務化"了。
2、更具欺騙性
利用網站作為傳銷平臺,比傳統意義上的傳銷更具欺騙性和隱蔽性。該些傳銷網站多打著遠端教育、培訓個人創業、電子商務的旗號吸引人,掩人耳目,遮蓋其發展會員(下線)牟利的本質。在北京歐亞偉業傳銷案中,蒐集到的資料顯示,北京歐亞偉業國際有限公司打著發展本國電子商務、促進資訊產業發展的幌子,藉助高科技發展傳銷。在公司網站上羅列著企業策劃、個人理財、遠端教育、培訓、買賣商、宣傳服務、資訊服務、60mb空間、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塊,從措詞到口號都極具誘惑性和欺騙性。許多下線人員沒有判斷能力,認為這就是電子商務,在被抓獲後還屢屢強調他們參加的不是傳銷而是一種新型消費。
3、隱蔽性強
與傳統傳銷相比,網路傳銷隱蔽性更強。發展會員都是在網路上進行,會員必須透過網站才能加入傳銷,並且使用的使用者名稱都是假名或者代號,並且都有各自的登陸密碼,彼此之間的聯絡主要透過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工具(icq)來完成。並且,網站還要求匯款一律透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這就避免了傳統傳銷中下線與上線必須見面的情況,操縱者由明轉向暗,躲在幕後,萬一下線被執法部門查獲後,上線也能馬上逃之夭夭。由於會員發展下線的情況只反映在網際網路上,再加上會員在傳銷方式上保持單線聯絡,工商部門查處時,根本無從查證公司網站的真實資訊和會員的真實身份,僅憑網路上的資訊要追查上線幾乎是不可能的。
4、跨地域性傳播
網際網路傳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傳銷突破了地域和國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國內,也是遍地開花。但由於屬地管轄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門只能就本轄區的傳銷活動進行監督,對全國性的傳銷無法從源頭上切斷。傳銷骨幹人員經常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全國各地流竄作案,我們只能抓獲當地的頭目,"保一方平安",但對銷燬整個傳銷集團卻無能為力,治標不治本。同時,調查取證上也是困難重重。而對於跨國的網路傳銷,由於網站註冊地在國外,國內沒有工商登記機構,因此面臨著法律適用和國際管轄權的問題。而且僅僅依靠一國的力量難以有效打擊,需要國際社會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國對傳銷褒貶不一,要達到法律標準的一致極其困難。
5、處於工商監管的"灰色地帶"
網上資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門要在數以億計的資訊中發現非法傳銷的蛛絲馬跡談何容易。更何況,傳銷網站多以註冊使用者輸入密碼的方式才能登入,一般使用者無法瀏覽其內容,而且網站管理不在工商監管範圍內,因此工商部門無法依職權主動對可疑網站進行監管,只能在現實世界中發現傳銷痕跡或舉報的情況下才能出擊,獲得案源資訊渠道少,導致工商查處網路傳銷極為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