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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福的爺們7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號)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共用裝置: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裝置、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裝置、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裝置等;

    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牆、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汙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汙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閒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二、公共能耗費的構成

    公共能耗費具體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

    1、單元內公共用電電費(包括公共樓梯照明、應急指示燈等);

    2、院內公共區域照明電費(包括路燈、草坪燈、景觀燈、景觀水池水泵);

    3、弱電系統執行電費(包括安防系統、監控系統、智慧化系統、消控中心);

    4、消防系統執行電費(包括消防給水泵、噴淋泵供水系統、排煙系統、排汙系統、隔離系統、新風系統)

    5、二次供水增壓水泵電費(高層樓宇供水加壓);

    6、公共用水水費(消防蓄水池、消防管道注水、綠化養護用水、景觀水池用水、公共衛生間用水);

    7、電梯執行電費(包括各單元電梯機房、轎廂);

    8、變配電裝置、設施產生的損耗(發電機、變壓器、配電裝置、供電線路等)。

    三、物業公司有權收取“公共能耗費”

    物業企業在使用小區的共用裝置、設施為業主進行公共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水、電、氣等能源消耗,統稱為“公共能耗”,由此產生的費用稱為“公共能耗費”。實質上就是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電費及公用水費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屬於一種代辦服務費。

    在大部分地區,“公共能耗費”與“物業費”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收費專案,也就是說“物業費”裡並未包含“公共能耗費”,需要業主另外交納。有地方物價部門表態,物業公司可以收取“公共能耗費”之類的代辦服務費,但需要單獨列賬,合理分攤,並定期向業主進行公示。

    四、各小區的收費標準為啥不一致?

    由於每個小區的建設規模不同,共有設施裝置的配備情況(裝機數量及功率)不同,產生的“公共能耗費”總數不同,最終分攤到每戶業主的費用也不同。因此各小區之間收取“公共能耗費”存在一定的差異屬於正常現象,這也是 “公共能耗費”不可能有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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