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案件中是否能行使需要看具體的案情而定,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的。理由如下:
合同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型別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基本義務、主要義務;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有助於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從給付義務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權利人可獨立訴請義務人履行。
中國《合同法》第67條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三: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其中,“當事人互負債務”之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互為對待給付,應指合同之“主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與對待履行之間並無相互牽連之關係。此外,從給付義務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權利人可針對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因此,合同從給付義務不能與對待履行之間形成法律意義上對價關係,合同一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但其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則另一方不得以對方違反從給付義務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在具體案件中是否能行使需要看具體的案情而定,但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的。理由如下:
合同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型別所必須具備的固有義務、基本義務、主要義務;從給付義務不是合同所必備,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有助於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從給付義務基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產生,權利人可獨立訴請義務人履行。
中國《合同法》第67條對“先履行抗辯權”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三: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其中,“當事人互負債務”之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互為對待給付,應指合同之“主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功能在於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與對待履行之間並無相互牽連之關係。此外,從給付義務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能夠獨立成為訴權標的,權利人可針對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因此,合同從給付義務不能與對待履行之間形成法律意義上對價關係,合同一方違反從給付義務,但其已經履行了主給付義務,則另一方不得以對方違反從給付義務為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