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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掃盤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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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壹號哥順田
這個問題大家先要搞清楚的是,企業被起訴,屬於經濟關係,公司犯法,法人坐牢,屬於刑事責任,那麼企業被起訴,如果法人代表在公司沒有股份,只是法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但是企業法人又是公司股東,既要承擔經濟責任還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企業被起訴後,公司沒有按照判決書內容履行法律義務,那麼法院執行局肯定會將企業法人限三高措施,禁止法人高消費,高鐵、和飛機票的購買,但企業法人不會被列入徵信黑名單,徵信系統是企業在履行信譽的時候一些必要記錄,如果企業不能償還欠款,企業會進入徵信汙點,對企業法人代表沒有任何影響;
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最高行政負責人,對企業的好壞承擔最大責任,公司董事長的法定權利一定是企業法人授權的情況和公司董事會授權的情況,才能行使董事長權利,因此企業法人代表一定要多看公司法的各種規定,和現有司法執行中對企業法人的影響,不能糊糊塗塗當企業法人,當事故出現的時候,顯得沒有辦法,一切都是法人無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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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滄海一粟287046695
如果企業沒有履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企業會被納入失信,法人代表會被限制高消費。法人代表個人不會被納入失信,為不會被列入徵信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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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龍門賬
非請自來。
這個問題就非常複雜,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哦。
法定代表人,被戲稱為企業背鍋的。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企業各種欠債不還,最終法定代表人會被列入徵信黑名單。顯然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了,就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
對於企業被起訴,法定代表人是否會被列入徵信黑名單?如果只是被起訴,真不至於會被列入黑名單。雖然我不是法律專業,但從如何打官司角度來看,都應該能想明白。
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被起訴,因何被起訴?印象中,訴訟是有好多種的,比如什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以民事案件來說,被起訴的結果是有好多種的,可能會勝訴,相反就是敗訴,還有可能和解或者對方撤訴等都有可能,也就是說企業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都是未知數,法定代表人更談不上背鍋了。
通常情況下,企業被起訴,被判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又拒不執行判決時,法定代表人背鍋是理所當然的事了。比如,老王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被乙公司告了,乙公司勝訴,甲公司如果按法院判決如期清償貨款,則甲乙公司都相安無事,老王可以高枕無憂;相反,甲公司窮的叮噹響,無法清償該債務,大家都不好過,老王光榮上榜不在話下。
大概就是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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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揚州談律師
答: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
企業被起訴---企業敗訴---企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限消)---企業法定代表人違反限消規定(或其他妨礙、抗拒、規避執行等違法行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徵信受影響
最高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行為(坐G字頭火車、飛機等)。
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司法解釋規定,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因此,題主所述的法人代表(正確表述應為法定代表人)是有條件的,進入徵信黑名單。
回覆列表
雖然很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會主席)是同一人,但不能把他們混為一團,把執行董事的責任套在法定代表人身上,執行董事對公司經營結果負責,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理解為公司的法務人員,處理行政文書,合同,訴訟等。只要不參與公司具體業務經營,完成了實繳,就基本就沒有法律風險(或者可規避法律風險)。刑事定責是具體執行人和對應的部門經理(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就沒有責任;民事訴訟賠償只要實繳到位公司就可以申請破產登出,法定代表人也就沒有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