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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泰山道人2

    狗仔隊這種職業最早出現在意利Paparazzi,是一些專門跟蹤知名人士(例如藝人、政治人物、皇室成員、運動員等)的記者。中文翻譯的狗仔隊由香港人開創,Paparazzi傳入香港後,香港人改Paparazzi為Puppy(小狗),一來是讀音相近,二來此類記者的追蹤行為也和狗相似。

    原則上講,狗仔隊跟蹤偷拍行為是違法的。

    民法認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但由於刑法沒有規定,所以最多會處以治安處罰。

    但實際上,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對狗仔的這類事情進行預設。

    因為《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人人有權享有透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

    而這種知情權就包括了對公眾人物個人情況及社會事件的知情權。而讓大眾知道公眾人物發生了什麼事情也是知情權的一部分。

    而明星是毫無疑問的公眾人物,所以對其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應該要遠小於普通民眾。

  • 2 # LeslieBaby56

    謝謝邀請!當然不合法,首先他們沒有跟藝人經紀溝通安排正式採訪時間(而狗仔和記者不同,本身並沒有採訪權),其次偷拍屬於侵犯隱私,是犯法的。而且這裡面隱藏的問題更加危險,如果只是登報或者花邊新聞只屬於侵犯個人隱私,若他們將這些偷拍來的資訊作為藝人的猛料對當事人敲詐勒索,那可就是刑事犯罪了。所以狗仔基本上是個違法的存在,不僅對藝人的隱私沒有保障,而且也會令外界對記者這個職業造成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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