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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律師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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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章律師說勞動法
究竟是2200?4191?5000?的問題
根據你提供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2200、工資結構表基本工資2200+浮動基數1991以及你陳述的口頭約定的試用期工資5000,作為律師從證據的角度出發判斷,你如果提起仲裁(訴訟),法院大機率會支援以2200來計算你的試用期工資。
理由雖然
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00元。
2.工資結構表雖然標明瞭工資為基本工資2200+浮動基數1991,即月4191元,且寫明與勞動合同不一致以結構表為準。
但是
我們發現你證據中的結構表並沒有公司的蓋章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人事主管等有權人員的簽字,因此該工資結構表如果公司不認可這份證據的真實性,那麼這份工資結構表被仲裁(法院)採納的可能性基本為零。
口頭約定試用期工資每月5000我們就不去考慮了,畢竟如果公司否認就成了口說無憑。
因此,如果
1.公司尚未實際發放過4月份的工資。
2.你又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你試用期的真實月薪。
那麼,大機率仲裁(法院)將會認定試用期工資只能按照2200計算。
5月份工資怎麼算的問題按照你的試用期工資2200/4191/5000的金額÷21.75計算你的日工資,然後乘以你的上班天數得出你5月應得的工資。
2.蒐集不到證據,可以試著與公司協商解決。
3.蒐集不到證據,自認倒黴,走人。
合同約定5天8小時,實際6天8小時的問題其實,這就是個加班怎麼處理的問題,作為勞動者的你按照法律規定需要你提供實際工作6天8小時也就是加班的初步證據,比如公司上班的通知,排班表,考勤表等,然後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加班費。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可以吸取的經驗教訓從你這個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吸取以下經驗教訓:
1.在求職過程中要注意保留證據,包括協商的工作崗位,工資,試用期期限,合同期限,社保繳納等協商記錄的證據。
2.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對不符合當時約定的應該提出異議。
3.對於單位提供的材料應該做到有公司蓋章,並保留相關證據。
4.積極蒐集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是3月底在某人才網找到工作,影片面試。4.1上班,4月無請假。5月公司放三天,5.4上班,然後我5.11辭職,5.12。14.15請假,16號準備去最後一天。
這家公司是深圳某某公司(註冊深圳,實際辦公地址在東莞),面試中口頭約定工資6000,試用期5000,試用期三個月,有提成則安1%。
4.28簽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裡試用工資2200.合同外還有一份工資結構表,這個是2200+福利什麼的1991。見圖。
我走人是按照2200,4191。還是5000工資算的,因為五月份有節假日以及請假,按照5000算,5月應該有多小?謝謝大佬們!如果沒有給我按照5000算,我該怎麼解決?
合同上寫的是五天八小時,現實是六天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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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只能按照《工資結構確認表》中的標準計算工資,上面明確了:如果與勞動合同或者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本表為準。也就是這份表是最終標準。
你說能否按照5000元/月的標準計算?這在目前是不能的,因為你入職時只是雙方口頭約定,即使投訴到勞動部門,勞動部門作為第三方並不清楚你們當初的口頭約定啊!就算第三方約談公司,公司如果一口否認,口頭約定就等於沒有約定。
你需掌握相應的證據再發起投訴或者仲裁。證據的常見形式有書面證據、錄音錄影證據、電子證據等等,就看你能收集到何種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