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工傷人員可以向肇事方和用人單位雙方索賠,並且這也是受到中國最高法院支援的。
向肇事方索賠,並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責任補償,作為工傷人員以此為自己爭取最大的經濟補償,這是合情合理的。
但在實際的追責起訴中,工傷方卻面臨一個選擇,先起訴肇事方還是先起訴用人單位對自己更有利?
很多人認為肇事方在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先起訴肇事方能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因此,許多工傷人員恰恰都是都是選擇的前者。這樣做真的有利嗎?
法律哥為大家講述一個真實案例:
吳某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七級。同許多工傷人員一樣,吳某先起訴交通肇事方,案件如期待那樣,吳某勝訴,法院判賠20餘萬。
但是吳某起訴時忽略了一點,即肇事方未投保交強險,一旦事發後下落不明或沒有能力賠償,則故判決將成為一紙空文。
而吳某也正是遇到了這行情況。案件判決後,肇事方下落不明,吳某分文未得。
於是吳某決定再走工傷索賠,遂起訴單位,要求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索賠20萬。
經法院審理,單位只對交通事故判決未覆蓋的如下幾項承擔賠償責任:1.護理費 2異地就醫交通費3.營養費,判決數額不足萬元。
法院的理由是,根據一事不兩賠的原則,儘管王某未獲賠償,但是吳某對肇事方的法定權利已確定。
因此,在本案中,不能重複判決,只能就原判決未覆蓋的工傷賠償的特殊專案進行判決。這樣的處理結果,對吳某頗有不公。
有個律師朋友,很有必要
交個律師朋友,隨時隨地諮詢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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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肇事方索賠,並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工傷責任補償,作為工傷人員以此為自己爭取最大的經濟補償,這是合情合理的。
但在實際的追責起訴中,工傷方卻面臨一個選擇,先起訴肇事方還是先起訴用人單位對自己更有利?
很多人認為肇事方在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先起訴肇事方能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因此,許多工傷人員恰恰都是都是選擇的前者。這樣做真的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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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七級。同許多工傷人員一樣,吳某先起訴交通肇事方,案件如期待那樣,吳某勝訴,法院判賠20餘萬。
但是吳某起訴時忽略了一點,即肇事方未投保交強險,一旦事發後下落不明或沒有能力賠償,則故判決將成為一紙空文。
而吳某也正是遇到了這行情況。案件判決後,肇事方下落不明,吳某分文未得。
於是吳某決定再走工傷索賠,遂起訴單位,要求單位承擔工傷責任,索賠20萬。
經法院審理,單位只對交通事故判決未覆蓋的如下幾項承擔賠償責任:1.護理費 2異地就醫交通費3.營養費,判決數額不足萬元。
法院的理由是,根據一事不兩賠的原則,儘管王某未獲賠償,但是吳某對肇事方的法定權利已確定。
因此,在本案中,不能重複判決,只能就原判決未覆蓋的工傷賠償的特殊專案進行判決。這樣的處理結果,對吳某頗有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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