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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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陽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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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樂山市住建造假舉報人
我來說下我這個案子領取判決書的故事吧,我這個案子是在16年4月立的案,為簡易程式,印象中是同年5月開的庭,今年最後一次是在3月,在該期間法官讓我的代理律師寫了4次庭外和解的書面材料,說的是配合下她們的工作。今年3月最後一次開庭沒有當庭宣判,通知4月21日下午領取判決書,因我方代理律師不是當地人,交通的問題不能按時到達該院領取。就提出用郵寄方式送達,於是法官就讓我方律師就寫了一個4月21日領取判決書的材料。因為上訴期的時間只有15天,而我方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離上訴期還有4天(其中兩天為週末)我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就感覺到了一審法官在故意拖我時間,阻止我上訴。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是禮拜六(應順延到下週禮拜一)於是我在禮拜五的下午打電話到法官辦公室,書記員接的電話,我問上訴期最後期限,書記員回答是下週禮拜一(通話時我錄了音)。禮拜一上午我把上訴狀遞交給一審法官,她回答說不是今天,我對她說你說是多久?她未答覆,我說你不收我就用郵寄方式送達,她說郵寄也不收。於是下午到郵政用郵寄方式送達上訴狀。並且這個判決書從頭到尾沒有寫誰對誰錯就把這個案子結了案。
不知所云!!
一般開庭完了法官會說告訴你本案擇日宣判,簡單的會當庭宣判,當場宣判的民事,行政案件10日內發判決書,刑事5日。定期宣判的,當場發判決書。~~~(特別標註:以上是理想情況;其他的我不多說)~~~~也就是說開庭後法院會主動打電話讓當事人或代理人去法院領取,也可能會直接按庭前提供的地址郵寄給當事人或代理人,至於宣判時當事人沒在場或者通知拒絕到場或者根本找不到人,可以向其代理人送達,同住其他成年親屬送達,無代理人或者透過各種方式送達不了的會透過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