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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文物?
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
簡而言之就是是指過去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比如說舉世聞名的越王勾踐青銅劍,,根據《越絕書·寶劍篇》,相傳為歐冶子手製。論歷史價值和工藝價值都不用小編便說了吧,莫高窟這種不可移動建築也屬於文物,能反映各時代的社會制度、具有社會生產代表性的實物。這就是文物,往往都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無價之寶。
什麼是古董?
古董是為人所珍視的古代器物,是先人留給我們的文化遺產、珍奇物品。在這上面沉積著無數的歷史、文化、社會資訊,而這些資訊是任何一件其他的器物所無法取代的。
相比於文物來說,古董就沒有那麼嚴肅了,古董可以是一個家族甚至是個人的私有藏品。古董往往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一些珍貴的古董價值數千萬甚至以億,為單位一些古董往往用最精緻的工藝、材料去打造,現在人們收藏古董總是很注重物品的生產年代,越是年代久遠就月覺得有價值,其實這並非是古董唯一的鑑定標準,還需要看古董的材質以及完整程度等,當然,文化價值也是十分重要的。
什麼是古玩?
一個玩字就能看出對於這些物件並不是十分愛惜,也可看做是這些收藏者的自信吧,畢竟,這麼貴重的禮物只是原來把玩的,頗有些玩世不恭和暴發戶的意味。提到古玩,就不得不說起乾隆皇帝了,他可謂是古玩的鼻祖了。眾所周知這位皇帝十分喜愛蒐集和收藏,尤其是古代的字畫。和其他人好生儲存不同,他喜歡時常將這些古玩字畫拿出來欣賞,愛不釋手。
凡是有年頭的可作為收藏品的都可稱為古玩
老四項:青銅器(金屬)、玉器(寶石)、陶瓷器、書畫 小到雜項:漆器、牙骨雕、文房用具、鼻菸壺、傢俱等等等,都是,年代+工藝品=古玩 ,明清近現代居多,這只是簡單的理解就是這樣。
說到這裡大家應該明白它們區別吧?文物受國家文物法保護,可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間流通買賣,而古董是對珍貴的古物的泛指,涵蓋範圍廣於文物。內容上古董和古玩涵蓋面要遠大於文物,因為能夠定為文物的畢竟是少數,它必須是社會、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
關於古玩文物是死的而古玩是活的。
這是古玩自身的不確定性造就出它朦朧不解的魅力。於是也成就了很多大收藏家和仿古藝術家,同時也成就了一批所謂的鑑定專家。小編認為玩古玩不可較真,突出一個玩字擺好心態是關鍵,一旦介入古玩最好是自己說服自己不可相信任何人,當然專家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可以相互交流、共同研究。
文物與古玩說白了就是一回事,一個是有戶口和一個沒戶口的孩子其待遇自然不同是一個道理。很多人總想把自己收藏的東西讓世人認可,爭來爭去實際上不就是爭個“文物”的待遇嗎?小編認為大可不必。既然世間存在古玩,那就當它是古玩吧,又何必為真與贗鬧的大傷腦筋呢?古玩不存在真與贗,只有藝術的高與低,因此大家千萬不要再為真假方面去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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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丁德忠1
古董,有一定稀缺性,使用性,藝術性,觀賞性,切有一定年頭。
文物,有一定的歷史性,稀缺性,藝術性,觀賞性,材質性,每件文物面世都有一個歷史故事和人文傳說,,,。文物國寶級鑑定是分級別的。文物意外獲得應上交國家,傳世,交流的規自已。
古董可賞嘗,使用,交流。
文物可收藏,研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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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一說到文物就以為是古董,說到古董那就是文物,其實這樣的說法是不對的。文物是文物,古董是古董,不可否認它們之間存在著某種關係,但不可一概而論。
文物:顧名思義,文物就是有文化價值的物體,按照現在學術界的看法,應該是指在以前所鑄造而成的物體,流傳至今,對現在的社會來說,有一定的價值因素和研究關係,是歷史上遺傳下的文化產物。文物的範圍很廣泛:囊括了各類建築物遺址、各個時代的紀念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也是文物、出土的古墓、古代的建築工具和建築物、人工開採的石窟、人工雕刻的石刻、各個朝代或者各個時代的手工藝製品、工藝品、各類歷史書籍以及對現代具有影響的文化資料。
古董:我們可以從字面意思來理解,古董指的是以前年代生產出的東西。具備了鑑賞的資質和有研究價值的的古代物體,根據它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推測到當時年代的一些境況和特徵。這類供研究和參考的古董、古玩其實不一定都是文物。古董古玩主要指的是以前的東西。又叫“骨董”。
區別1:古董和文物的最大的區別其實大家想必都知道。文物是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允許私人持有,但是不允許販賣。但是古董呢,大家可以收藏,可以投資,也可以轉手。
區別2:古董的文物的區別還有一點就是時間的限制。大家都知道,古董古玩的分類是以清代為界限。具體年限學術界一般認為是1911年。即之前時期遺留下的產物均可稱之為古董古玩。然而,文物的範圍就不止了。近現代產物如果有對現代社會具有影響力也可以稱之為文物。
區別3:古董和文物的區別還有一個因素,大家請注意。文物可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文物幾乎包括各個歷史時期。所以從時間上來說,比古董的含量要大。而古董呢,就算是很久很久之前遺留下來的,也不一定能稱之為文物。
62年《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範疇的闡述:國家保護的文物的範圍如下:
(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 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等;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
(三)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
(五)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82年文物保護法對文物概念的闡述:“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當代中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中國儲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程序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02年文物保護法修訂之後對文物的定義“即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