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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念錯終誤生

    法官與當事人,前者是擁有案件裁判權,掌握當事人切身利害的裁判者。後者是將爭議的糾紛提交法官裁判的訴訟參與者。

    法官與當事人的關係似乎沒必要花太大心思去琢磨。案子來了,法官無論面對什麼樣的當事人,都要依法裁判,無所謂關係的處理,也不應該有所謂關係的處理。但從審判的實踐來看,並非如此。法官與當事人關係的處理不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如果處理不當,就極易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甚至影響案件的質量。

    法官與一方當事人走的太近,就有偏頗一方的嫌疑。對於神經本來就高度敏感的當事人來說,是無法避免其產生合理懷疑的。這也有違司法公正以及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太遠,態度生硬、冷淡,甚至蠻橫、粗暴,就走向了另一個極端,有違司法為民的宗旨。

    從我的工作實踐來看,正確、妥善處理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對於案件的審理有著莫大的關係。從大的方面來講,是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從個案的審理來說, 處理好二者的關係能夠使審判工作更順暢,也能夠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經驗來看,如果審判人員與當事人的關係比較和諧,法官能夠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方便當事人的訴訟,讓當事人從內心能夠感受到來自法院的溫暖,當事人也就更樂意配合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而為雙方糾紛的解決營造一種較為融洽的氛圍,從而方便案件的調解結案,達到勝敗皆服、案結事了的境界,從根本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如何處理二者的關係呢?很多人理解法官就應該鐵齒銅牙、鐵面無私。鐵面無私是對法官判案立場的要求,但鐵面無私絕不等於橫眉冷對。法官審案的態度就不應該片面的橫眉冷對、拒人於千里之外,使案件當事人本來就僵化的關係更加緊張,反而不利於矛盾的化解和案件的審結。那麼是不是要求法官笑臉相迎呢,似乎有時法官應有的尊嚴,掌握不好會適得其反。為此,如何把握二者之間關係的尺度就變得很關鍵。

    我個人的理解是,無論對於什麼樣的當事人,首先要儘可能為審判工作營造一個較和諧的氛圍,為爭議的和解做好鋪墊。為此,我們在接待當事人時態度要儘可能和藹,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儘可能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允許的便利,讓當事人少跑一次冤枉路,少花一分冤枉錢。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法官嚴格把握“公平”這個度。對雙方當事人應當一視同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要儘量避免讓任何一方產生不必要的懷疑。

    案子辦多了,什麼樣的當事人都會遇到。有的態度粗暴、有的情緒激動、有的通情達理、有的四處請託施加壓力、有的示之以利誘惑法官、有的甚至挾私報復。再加上案件數量急劇增加,法官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使得看似簡單的關係處理,顯得極為棘手。我個人的經驗是,要想妥善處理好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待當事人要有耐心,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做到謹言慎行,學會換位思考,多體諒當事人的難處,爭取得到當事人對法官工作的理解,消除當事人的牴觸情緒;二是對待當事人要有公心,公正審理案件,學會抵制各種誘惑,做好公正廉明,贏得當事人對法官以及法院工作的信任;三是對待工作要有事業心,不怕吃苦,甘於奉獻,做到以事為業,只有把案件辦好了,才能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四是處理工作要細心,法院工作無小事,事無鉅細,都應做到細心負責,杜絕各種影響法官乃至法院形象的低階錯誤發生。

  • 2 # 聽說今天有大事兒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

    在法律人之中,法官和律師扮演著兩種不同的角色。法官是代表著國家審判機關,行使的是國家的公權力,進行裁判定奪案件,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國家的政權,保持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師代表的是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職責是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兩者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是不相同的,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事業的程序中發揮著各自的效用。

    由此可以看出,當事人及其律師,在立場方面是一致的,而法官與他們的關係並不複雜,更不需要什麼特殊的處理,法官只需要現在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進行裁決,就能夠保持與其他方最好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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