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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被醉漢打,醉漢繼續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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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60427677

    正當防衛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階層是不法行為。因此,即使是一個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打人也是可是正當防衛的,傳統刑法認為對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能正當防衛的觀點是錯誤的。

    1.傳統蘇聯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將犯罪構成分為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其弊端在於將阻卻事由與行為主體相混淆,精神病人由於不符合主體規定,因此精神病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因此不能對一個不是犯罪行為的行為進行正當防衛。

    2.三階層的犯罪體系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階層之間是遞進關係,首先一個行為要符合構成要件,然後推定其違法,在前兩個階層都符合的前提下,才討論是否有責。當前兩個階層都滿足的情況下,暫時認為該行為是不法行為,因此精神病人的不法行為可以正當防衛。也許有人會問,不是說精神病人殺人都沒事嗎?沒錯,由於剛才我們只啟動了兩個階層,沒有啟動第三個階層,精神病人這一身份屬於有責性階層,由於是精神病,因此不能受到法律懲罰,所以,在第三個階層將精神病人阻卻成無罪了,但是精神病人在一、二階層的行為仍然是危害行為。

    簡單來說,符合一、二階層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由於是犯罪行為,可以正當防衛。至於第三個階層,只是阻卻精神病人的責任,並不阻卻其行為,因為行為仍然是個壞行為。

    3.兩階層的犯罪構成體系將犯罪分為客觀階層和主觀階層,每個階層還有阻卻事由,分析方法同三階層犯罪構成。客觀階層不法,行為是個壞行為,可以正當防衛。主觀階層由於是精神病人,不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無罪。但不能否定其行為不是個危害行為。

    中國刑法實務採取的是第二、三個觀點,因此對精神病能正當防衛,對醉酒的人能正當防衛。(即使拋開這些不說,醉酒屬於原因自由行為,醉酒狀態下強姦、殺人等也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關於防衛限度的問題

    如果將醉漢打倒在地,對方已經爬不起來沒有還手能力了,此時防衛行為結束。如果此時繼續毆打醉漢,防衛過當。

    如果醉漢拿刀要殺人,你也正好有一把刀,在醉漢揮刀之際先下手為強,把醉漢先砍死了,不算防衛過當。

    如果醉漢只是要扇兩巴掌,那麼就不能像上述那樣殺死醉漢,否則防衛過當。

  • 2 # 無名滴小兵

    愛算不算

    說 說

    你 不

    算 算

    你 就

    就 不

    算 算

    不 算

    算 也

    也 不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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