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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吳不放心

    秦漢時期收法家影響比較大,可以說是法度森嚴,也沒有什麼刑不上大夫之類的優待。

    秦朝時期,負責監察的御史大夫與丞相、太尉一起位列三公,可謂是位高權重,御史大夫統率的各位御史對各級官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糾舉彈劾,可以有效的監督政府結構和軍事部門。在地方,也設有監御史、監察史,監御史與郡守、郡尉同為一郡長官,地位非常之高,負責監察郡一級的官員。

    秦朝對官員貪汙管理也比較嚴,挪用公款一盜竊罪論,秦朝盜竊也不是小罪啊,盜一錢以上就要砍掉左腳腳趾,若貪汙一錢,就要在臉上刺字(這在儒家興盛後簡直不可想象)並罰勞役。而且不作為和亂作為都是違法,要受罰。秦朝還有嚴格的連坐制度,官員違法,他的舉薦者和任命者都要承擔一樣的責任,注意,一樣的。甚至還有“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的說法,知道別人犯錯卻不告發也要受罰,這就使得官員們很難腐敗。

    這種嚴刑,也是後世歷朝歷代官員們異口同聲說酷秦暴秦的原因之一,官員們才不管百姓如何,但秦朝對官員的這種嚴格侵犯了他們的利益,他們才,不顧一切的貶低秦朝,為的就是不讓這種制度用在他們身上。

    到了漢朝,基本繼承了秦制,又有所改善,完善了官員的考評制度,官員貪贓枉法,要棄市,切後面三代不得為官。還規定了後世的“迴避”原則,實行三互法,既本地人不得為本地長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監臨、有血緣關係或婚姻戚屬關係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門或地區為官。

    漢武帝時期就更加嚴格,規定了見知故縱之法,對國家官吏實行連坐,上對下、下對上均承擔連坐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如果對自己的上級或下級官吏的違法亂政行為知而不舉則坐以同罪。同時,後世也說漢武帝時期酷吏橫行,就是因為他手下的監察官員搞刑訊逼供,整治了很多官員,把官員們都整怕了。漢武帝時期還設立刺史監察各地,刺史最後竟然發展成州牧,可見刺史權力之大。

    正是秦漢時期對官員的嚴刑酷法,使得秦漢時期的官員相對於後來的朝代還是比較清廉且實幹的,但也是這些制度,成為後世官員們提秦漢而色變,整個文人階級都抹黑秦漢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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