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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御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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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崔兵律師
如果對於委託人進行歧視,這本身,就是非常不正當的,也是違反法治精神。
特別要知道。雪中送炭要比錦上添花好很多。也是這個,真正的做人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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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曉軒律師
舉個例子來說吧。曾經有一個當事人是企業高管因勞動糾紛透過電話向我諮詢,諮詢結束後約好第二天到所裡面談,時間是上午九點。
因為我個人是個很守時的人我於第二天上午八點半到達所裡準備好談話資料等待當事人。8:45接到當事人的電話告知我15分鐘後到達。
九點整我在電梯旁準時接到當事人。我們在辦公室交談了一個小時,當事人說話很嚴謹一看就是在來之前已經做好功課的。
談完話,當事人當即表示請我做代理,簽好代理協議和授權委託書,而且當事人開啟公文包取出一摞材料交給我,裡面有身份證原件影印件,還有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而且分門別類非常整齊,我表示很驚訝,因為很少有當事人會在律師沒有要求的情況下準備得如此齊全。
材料交齊後當事人主動要交代理費,因為當天是週六所裡財務不上班,當事人很信任的把代理費轉到了我的卡里。
這是我最喜歡的一個當事人。守時,嚴謹,做事幹脆利落,尊重律師並信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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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蘋果耗子
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提問角度來看:
律師願不願意做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律師願不願意免費打官司~
其實換個角度想想,打工不要報酬,你會很樂意嗎?
不過依據法律規定的義務、部份律師需要案源進行鍛鍊,
年輕的律師在剛入行時願意提供法律援助,
也就是為貧窮的弱勢群體打官司,
這樣既可以增加訴訟經驗,又可以提高在業界的聲望。
而對於老司機來說,就不會太喜歡做法律援助了,
除非是備受矚目的公益性訴訟~
有錢人的官司,律師是否喜歡接不喜歡是不可能的,為什麼呢?
有錢人定義不限於富人,也指資本雄厚的公司、其他社會團隊等,
實質就是指有很好的支付能力的當事人。
律師也是人,也要生活,打官司是一種謀生的手段,收取律師費是目的,
有錢人的信用度較高,拖欠律師費用的可能性較小,
另外,有錢人的受教育程度、社會地位都比較高,
溝通起來比較容易,且比較容易獲取更多利於訴訟的周邊助力,
所以,不言而喻~
綜上,律師對當事人的選擇取決於很多因素,一味的嫌貧愛富是不可能的。不過,能夠替高素質當事人打官司,確實比較樂意~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各位看官,若要吐槽,可先去看一部著名的日劇《李狗嗨》,相信在一定程度上能平復你的心境,並有助於理解律師行業~
畢竟只是區區的法律人.... -
5 # 煙臺稅務師律師
商量好律師費後支付律師費痛快;辦事利索;不前怕狼後怕虎;能按律師的指導準備證據。這樣的當事人律師最喜歡。而且辦這樣的案件往往有出人意料的結果。越是斤斤計較的當事人,他的案件往往會出各種意外。經驗之談,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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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作為律師的服務物件,我認為絕大多數的律師希望自己的當事人是一個明理的人。因為訴訟本就是一種解決問題的理性原則,是基於對規則和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而選擇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代理自己的訴訟案件更屬理性,是對社會分工的認可和對專業人士的信任。
作為律師,我們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最大程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基於上述觀點,我們希望理信之人做理性之事,而不應過於感性,太過激動。當事人應給予委託的律師充分的信任和尊重。雖然律師提供的是有償服務,但我們和當事人是一條戰壕的戰友,衝在訴訟的第一線。不希望看到的是當事人委託之後卻不信任律師,到處問東問西就專業問題與律師做無意義的爭論。你可以在委託之前貨比三家甚至漫天砍價(當然我們有權不接受委託),但一旦確定委託,沒有確鑿事實就應用人不疑。說到底,代理關係的基礎是信任。
所以,給信任自己的當事人服務的律師是幸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