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能搜查公民身體。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實質上的完全、完整。憲法第37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其中一個重要意義,就是維護公民身體的形式完整。身體的形式完整,體現在公民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對自己身體的檢查,原則上受公民自己意志所支配,這種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形式完整的追求。依法搜查,是職務授權行為。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不構成侵害身體權。
非法搜查身體,是指無權搜查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律程式,擅自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非法搜查的主體,可能是公、檢、法機關,也可能是其他機關或個人。政法機關有權搜查,但如未履行法定手續而擅自搜查他人身體,構成非法搜查行為,沒有搜查權的面關或個人,只有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就構成非法搜查身體。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故意,過失均可構成,一般以故意居多,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可以構成刑事犯罪,這是刑法、民法兩大基本法的法規競合,應按照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2)非法侵擾公民身體。非法侵擾身體,是行為人對公民身體以外力進行非法干擾,是對公民維護自己身體安全以及支配權的侵害。這種行為往往有威脅、恐嚇的內容,但迸發未對身體造成實際傷害。例如,面唾他人,當頭澆糞等等。行為人透過一種相當於企圖毆打和威脅的行為,使他人處於遭受直接毆打的恐懼或憂慮之中,這種行為就是可以訴訟的脅迫。這種脅迫,通常也認作非法侵擾身體行為。
(3)對身體組織之不疼痛的破壞。法律保護公民身體不受破壞,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體,使其身體組織遭受破壞,都是違法行為。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其為對身體權的侵害。根據這種標準,構成對身體侵害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成而實施的行為。例如,頭髮、眉毛、體毛、指甲、趾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組織,強行剃除他人眉毛,儘管不會行造成痛楚,也不影響健康,但對一個身體外觀所造成的影響,則是十分嚴重的。另加一頭秀髮、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飾的物件,對這些身體組織的侵害,都構成侵害身體權。另外,對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進行破壞,只要不是造成嚴重的痛楚、不破壞健康,也認作是對身體權的侵害。例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適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對身體權的侵害。
對於固定於身體成為組成部分而不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裝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損害的,應認為是對身體組織的不疼痛破壞,為侵害身體行為。
(4)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相爭為鬥,相擊為毆”,毆打是侵害身體、健康權最重要的行為之一。既然如此,對這兩種行為區分,應以結果加以區別,其標準就是是否破壞身體組織功能的完善。當毆打致受害人的身體組織功能不能完善發揮的時候,就是侵害健康權,當毆打已經進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時候,就是侵害身體權。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區分方法是行為否造成傷害。在中國古代,有“見血為傷”的說法,在現代,則有區別重傷、輕傷、輕微傷鑑定標準。中國目前實行重傷鑑定標準,主要適用於刑事法律領域,是確定重傷害罪、輕傷害罪的鑑定標準,對於確定是否破壞身體健康,不甚適用。有關部門曾經草擬人體輕微傷標準,但沒有正式頒發施行。我認為,輕傷標準,對於確定毆打行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標準,不夠輕傷標準的毆打,應以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來處理,而後兩種行為性質區分標準,就是是否構成輕微傷。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健康權處理,不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身體權處理,至於對輕微傷的標準,在沒有正式的鑑定標準之前,可以按照習慣掌握,沙爾曼德給毆打定義為:無法律根據對他人施用暴力就是非法毆打他人。這種侵權行為導致損害賠償義務產生,無需其他條件,甚至不需要傷害的存在。應當注意的是毆打本身就是侵害身體權,並非要求具備腫、淤血的和條件才構成。
(5)因違反義務之不作為所生之侵害身體。臺灣學者認為,道路管理人怠於修繕,因而使人負傷;電燈公司就現代技術上系屬可能防止漏電,怠於為設施,因而發為,使人負傷;醫師施手術後,於適當時間,怠於除去繃帶,因而使化膿等,均為此種侵害身體權行為。這種看法不無道理,所應注意的是,侵害身體權或健康權,從行為的外觀上,都是作用於公民的身體,區分時仍要以是否被破壞公民肌體組織功能完善作為標準,而非只要是上述違反義務的不作為所生的身體侵害,均為侵害身體,還是要以行為的後果論,沒有造成傷害後果的,為侵害身體權;造成身體機能傷害的,為侵害健康權。
(6)不當之外科手術。醫師施行手術,依現時通說認為,手術係為保全生命或身體之重要部分而較小之犧牲,其目的正當,故欠缺違法性,醫師之手術,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行者固無論,即未同意者亦然。惟若醫師不合手術之方法或治療之目的的及施行過度,致侵害患者之身體者,仍屬於身體之侵害,而為損害賠償之原因。例如,對女性公民施行闌尾切除術而傷及生殖系統,造成一定的損傷但未失生殖機能,為身體權的侵害。所應注意者,這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如果是借用手術機會故意進行傷害,如利用切除闌尾的機會摘除其卵巢,則為故意傷害罪。
(7)損害屍體。自然人死亡後,民事權利喪失,其所遣屍體仍應依法予以保護,為一致意見。但是,依據何種理由進行法律保護,意見分歧。
(1)非法能搜查公民身體。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實質上的完全、完整。憲法第37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其中一個重要意義,就是維護公民身體的形式完整。身體的形式完整,體現在公民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對自己身體的檢查,原則上受公民自己意志所支配,這種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形式完整的追求。依法搜查,是職務授權行為。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不構成侵害身體權。
非法搜查身體,是指無權搜查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律程式,擅自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非法搜查的主體,可能是公、檢、法機關,也可能是其他機關或個人。政法機關有權搜查,但如未履行法定手續而擅自搜查他人身體,構成非法搜查行為,沒有搜查權的面關或個人,只有對他人身體進行搜查,就構成非法搜查身體。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故意,過失均可構成,一般以故意居多,非法搜查公民身體,可以構成刑事犯罪,這是刑法、民法兩大基本法的法規競合,應按照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的原則處理。
(2)非法侵擾公民身體。非法侵擾身體,是行為人對公民身體以外力進行非法干擾,是對公民維護自己身體安全以及支配權的侵害。這種行為往往有威脅、恐嚇的內容,但迸發未對身體造成實際傷害。例如,面唾他人,當頭澆糞等等。行為人透過一種相當於企圖毆打和威脅的行為,使他人處於遭受直接毆打的恐懼或憂慮之中,這種行為就是可以訴訟的脅迫。這種脅迫,通常也認作非法侵擾身體行為。
(3)對身體組織之不疼痛的破壞。法律保護公民身體不受破壞,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體,使其身體組織遭受破壞,都是違法行為。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其為對身體權的侵害。根據這種標準,構成對身體侵害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成而實施的行為。例如,頭髮、眉毛、體毛、指甲、趾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組織,強行剃除他人眉毛,儘管不會行造成痛楚,也不影響健康,但對一個身體外觀所造成的影響,則是十分嚴重的。另加一頭秀髮、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飾的物件,對這些身體組織的侵害,都構成侵害身體權。另外,對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進行破壞,只要不是造成嚴重的痛楚、不破壞健康,也認作是對身體權的侵害。例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適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對身體權的侵害。
對於固定於身體成為組成部分而不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裝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損害的,應認為是對身體組織的不疼痛破壞,為侵害身體行為。
(4)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相爭為鬥,相擊為毆”,毆打是侵害身體、健康權最重要的行為之一。既然如此,對這兩種行為區分,應以結果加以區別,其標準就是是否破壞身體組織功能的完善。當毆打致受害人的身體組織功能不能完善發揮的時候,就是侵害健康權,當毆打已經進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時候,就是侵害身體權。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區分方法是行為否造成傷害。在中國古代,有“見血為傷”的說法,在現代,則有區別重傷、輕傷、輕微傷鑑定標準。中國目前實行重傷鑑定標準,主要適用於刑事法律領域,是確定重傷害罪、輕傷害罪的鑑定標準,對於確定是否破壞身體健康,不甚適用。有關部門曾經草擬人體輕微傷標準,但沒有正式頒發施行。我認為,輕傷標準,對於確定毆打行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標準,不夠輕傷標準的毆打,應以侵害身體權、健康權來處理,而後兩種行為性質區分標準,就是是否構成輕微傷。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健康權處理,不構成輕微傷的,作為侵害身體權處理,至於對輕微傷的標準,在沒有正式的鑑定標準之前,可以按照習慣掌握,沙爾曼德給毆打定義為:無法律根據對他人施用暴力就是非法毆打他人。這種侵權行為導致損害賠償義務產生,無需其他條件,甚至不需要傷害的存在。應當注意的是毆打本身就是侵害身體權,並非要求具備腫、淤血的和條件才構成。
(5)因違反義務之不作為所生之侵害身體。臺灣學者認為,道路管理人怠於修繕,因而使人負傷;電燈公司就現代技術上系屬可能防止漏電,怠於為設施,因而發為,使人負傷;醫師施手術後,於適當時間,怠於除去繃帶,因而使化膿等,均為此種侵害身體權行為。這種看法不無道理,所應注意的是,侵害身體權或健康權,從行為的外觀上,都是作用於公民的身體,區分時仍要以是否被破壞公民肌體組織功能完善作為標準,而非只要是上述違反義務的不作為所生的身體侵害,均為侵害身體,還是要以行為的後果論,沒有造成傷害後果的,為侵害身體權;造成身體機能傷害的,為侵害健康權。
(6)不當之外科手術。醫師施行手術,依現時通說認為,手術係為保全生命或身體之重要部分而較小之犧牲,其目的正當,故欠缺違法性,醫師之手術,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行者固無論,即未同意者亦然。惟若醫師不合手術之方法或治療之目的的及施行過度,致侵害患者之身體者,仍屬於身體之侵害,而為損害賠償之原因。例如,對女性公民施行闌尾切除術而傷及生殖系統,造成一定的損傷但未失生殖機能,為身體權的侵害。所應注意者,這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如果是借用手術機會故意進行傷害,如利用切除闌尾的機會摘除其卵巢,則為故意傷害罪。
(7)損害屍體。自然人死亡後,民事權利喪失,其所遣屍體仍應依法予以保護,為一致意見。但是,依據何種理由進行法律保護,意見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