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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琴琴姐姐的小可耐

    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

    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無論這筆購房款是一方支付,還是一方的父母支付,都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貸款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意思是說,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歸該方所有,而不是共同所有。

  • 2 # 公司法江湖

    一、屬於個人房產的六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十五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6、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8、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9、結婚前,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16、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除非能夠證明出資方父母明確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單方贈與,否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1、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2、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部分出資(首付款)買房,雙方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13、婚後,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福利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登記方主張為其個人所有,須舉證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與對方並無任何關係,對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損,否則應認定為共有為宜。此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出資的一方適當多分。

  • 3 # 雲淡風清57899813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如繫結婚登記之前,出資購買的房屋歸屬於個人財產,已全部付清款項的關於產權的歸屬不會有爭議,產權證取得的時間也不影響產權財產的歸屬;如涉及銀行按揭貸款,在未約定明確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期間償還銀行按揭貸款,在離婚時關於房屋的產權人歸婚前一方所有,但就共同還貸的財產部分,則應當予以適當的分割。

  • 4 # 北京範林剛律師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及相關的司法判例來看。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房,那麼結婚以後該房屋仍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該房屋在婚前購房時向銀行申請了貸款,並且在結婚登記以後以雙方收入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償還的貸款部分所佔的房屋總價款的比例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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