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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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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共享真諦
透過高鐵門這件事情,我有以下三點體會。第一就是千萬不要做影響公共安全的事情。證明羅老師對學校給予他的停職處理,並不認同。他只覺得十秒鐘她的丈夫就可以進站。就不會有事了,他根本就沒想到自己的這種行為影響公共交通安全,高鐵是有嚴格的時間安排合適嚴謹的秩序的。他的行為很可能會導致高鐵的撞車事件,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第二就是一定要有強烈的規矩意識。倒是羅姆和他的家人,因為他們遲到了,不應該知道這是無法登車的,也是不允許登車的,是她自身原因造成的。完全可以改用其他的交通方式。而不是在那無規則的和鐵路員工們進行糾纏。想讓鐵路工作人員為他破一次例。也許他以前乘車經常是這樣的行為。這一次,她始終不依不饒,而且最終也達成了她的要求。如果制定的規則誰都不願意遵守,都是可以打破規則的話。那這樣制定的規則還有什麼意義呢?那不是亂作一團嗎?我的第三點體會是。不關你事,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還是普通的老百姓,一定要熟悉當前的法律,如果不懂法,不守法,法律得到無視或踐踏。那最終不僅使自己受到懲罰。而且有可能會為他人和社會帶來巨大的傷害。把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都不會得到有效的貫徹。這樣的社會局面,我想是每個人都不願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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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巫山雲
“扒車門”事件的發生,不談公共規則與秩序。因為,不遵守規則與秩序的人實在不少,隨時隨地都在發生,媒體與社會也經常呼籲要遵守規則,更是對那些違反規則破壞規則的人大加抨擊。
面對這些破壞規則引起眾憤的事件,當事人自會受到相關的法規條例的懲罰,略過不談。
合肥車站扒車門事件,有兩點值得思考。
一是沒票怎麼進站的?
持票進站,也就是有票才能進去,該女子沒票是怎麼進入到站內的?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進入到站內,沒票是事實,那麼,車站的管理工作就出現了漏洞,是不應該的,有失職之嫌。
二是臨場處置措施不力
機場鬧事的,造成航班延誤是常態,己經見怪不怪了。
回到合肥“扒車門”事件,又造成高鐵遲開。
雖說是該女子違反規則,是擔責人,是肇事者,可現場維護秩序和安保的就沒責任嗎?
我們經常詬病某起公共事件中的執法處置,有稍顯粗暴不夠文明之嫌。可面對那些機鬧扒車門事件時,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總是那麼地理性,那麼地有耐心,動之以理,曉之以情,如此作為,是文明執法嗎?我看到的是軟弱,是執行不力,是對破壞規則的讓步,無形中起到縱容的負面效應。
在不斷出現的機鬧等事件中,我們可以看,應變措施不力,處置不夠果斷,是要讓數百上千人的時間成本為代價來買單的。
共公規則與秩序,需要每個人都有一顆公德心去遵守與敬畏。更是需要這些規則與秩序的維護者,少點拖沓與軟弱,多點堅決與果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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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灬cc果凍76416183
我想說從幾個方面吧,第一個是不是從問題根本來考慮,存在不存在列車晚點,然後縮減到站停車時間,使一部分旅客來不及登車?如果有可能怎麼能儘量避免?第二高鐵工作人員是不是隻是按規定辦事缺少一些靈活變通或者說為乘客考慮的做法,既不違反規定又能解決問題的辦法,第三個考慮是不是對扒門或者阻攔列車乘客的處罰是不是應該加重或者依法處罰。我想前兩條做好了,最後一條完全可以從嚴從重處罰,完全個人想法,不足之處請指正,但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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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92舒暢
高鐵“扒車門”確實值得人們深思。近些年,總是有一些霸道、蠻橫、勢力的衝動人士不管不顧,在公共場合下極其囂張把橫,認為你必須按照我的意願去做。如:高鐵“扒車門”、開車堵小區門口、武力強行逼人讓座、違章行車毆打、道路中肆意毆打撞車、交警協警等事件……為什麼如此不講公德、不講道義、不把法律放在眼裡呢?
由於經濟富有、目中勢力的演變,自認為有幾個臭錢就能置法律之外。居然能夠依據權勢、錢財、關係做出很多不近人情的、不道德的、目無法律的種種惡行,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能置身於法律之外,包括部分執法人和守法公民。法律是無情的,偶爾相關是有情的。根據你所犯下的“罪行”可以從輕、從嚴作以相應的處理,主要是教育大多數人引以為戒,能夠從中悟出一些公理道義。
當然,我所說的不僅是指某一單純的事件,而是發人深思的種種惡習以及相互關聯的……想想吧,內含諸多層次令人難以信服……
回覆列表
個人覺得有以下四點值得思考:
一,事件為什麼會產生如此大的影響?“扒車門”之所以會產生如此轟動,主要是“高鐵、教師、扒車門、阻礙發車、公職人員”等幾個關鍵詞起到了作用。如果把這幾個詞串起來,就成了這次事件的核心:老師為等遲到的身為公職人員的老公而扒車門阻礙高鐵發車。
假如這事是普通百姓所為,也許公眾不會有如此大的反應。然,所為的是為人師表的教師,而且是優秀教師,並且是還是學校部門的領導,所以,公眾心目中的榜樣和表率與事件中當事人破壞規則的巨大反差,尤其是工作人員提醒其行為是違法的情況下,依然不聽勸阻,這成了這次事件的“爆燃點”。事件曝光後,當事人據理力爭,認為有錯也是在車站,和單位無關,對單位的“停職檢查”表示不滿。不過,這種辨解,更加重了公眾對當事人教師水平的質疑。這是其一。其二,資訊不透明、不公開也是這個事件發酵的一個誘因。網傳當事人的愛人是公職人員,而且是警察,不過到現在也未有任何迴應。雖說其愛人未直接阻礙高鐵發車,但其在停止檢票後,是闖卡上的車還是利用職權上的車,這是應該給公眾一個交待的。可是,這些本該明明白白的事,現在卻像猜迷一般讓人費解。
二,執法過程是否有瑕疵?這個事件至少有三個環節讓人感到不滿。一是乘警面對突發情況缺乏果斷處置的措施,以至於最後不得不為不遵守規則者作出妥協。二是和車站警務缺少必要的協作,單打獨鬥,力不從心。三是事件曝光後,警方迅即通報已介入,但最後的結果也只是“當事人主動到派出所承認錯誤,被罰2000元”。看不出警方介入主動做了些什麼工作。
三,低成本的違法會不會帶來“破窗效應”?到目前,“扒車門”事件從“法”的層面說,現有結果就是“主動承認錯誤,罰款2000元”。不過,這種“低成本”的違法代價,對一些“任性”的違法者來說又能起到多大的震懾作用?也許合肥“扒車門”引起如此大的震動使人警醒不再敢為,也或許有人根本不把這罰款當回事。寶雞“扒車門”的事件,我們更願意認為它是偶然的出現,而非“示範”作用下發生。
對當事人如果是頂格處罰了,儘管有人有不同看法,但那是依法的結果。不過,公眾從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從維護自身和大多數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表達出了意見,足以說明大家對懲治這類“違法”條款的不滿。法,總是滯後的,但願問題出來後,相關部門能聽取公眾呼聲,及早採取措施。
四,誰又該包容誰?“扒車門”發生後,一部分人認為:當事人已承認了錯誤,且已被罰款處理,單位也已停止了工作,“殺人不過頭點地”,大家應該多給予“包容”。另一種聲音認為:做為“人類心靈工程師”、為人師表的教師,置大眾利益而不顧,帶頭破壞規則,應該無條件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承擔所有責任。而且對其行為的處罰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尚存爭議,就目前處罰而言已經夠輕的了。
一已之言,不喜勿噴,人身攻擊者請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