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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國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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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悠悠採荷
如果是一個孩子,且孩子小,法院一般是判給女方;兩個孩子,一般是一方一個;男方經常出差,經常喝酒,夜不歸宿,這些情況,如果男方在法庭上承認的話,女方提出撫養兩個孩子,並且有能力盡到撫養、教育義務,法院一般會支援的。
至於父母帶不帶孩子,法庭不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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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幻象中的糖
正常是一人一個,不過你這個比較小,如果你能夠證明你照顧的話對孩子成長比較好的話,也會判給你。
如果我作為法院,我應該是不會支援你的,因為就算男方給父母帶,也不能證明男方父母就沒辦法好好照顧孩子啊,不能好好照顧是你自己的想法而已,人家爺爺奶奶說不定能照顧得很好,反而是你,你一個人要帶兩個孩子的話精力有限,加上你沒有收入,你根本沒有辦法照顧好兩個孩子的。
可能你會覺得你是孩子的媽媽,你肯定會更細心,更愛孩子什麼的,沒有人會否認你會盡力照顧孩子,但是大家會看到你力所不及的,而且在外人來看,爺爺奶奶一樣很愛孩子的,如果我是法官,我肯定不會把兩個孩子都給你的。
這就是全職媽媽的悲哀,但是沒辦法,現實就是這麼殘酷,你現在想的不是要孩子的撫養權,而是你要怎麼活下去的問題吧?你總不能帶著孩子再去啃老吧?如果你真的夠愛孩子的話,我想你也是因為你老公經常夜不歸宿啥的跟他吵架的,那你離婚,他不是直接都不用歸宿了?沒離婚的話,好歹錢還得給你,還得養著你,你還能好好照顧好孩子。
我說的是比較無情和冷酷的,但是我覺得我說得絕對是對你最好的,你如果真沒有感情,你就暫時先不要離婚,你就當自己喪偶離婚,這樣你對他沒有期待,就把自己當成離婚,但是實際上因為沒有離婚他還得給你錢,還得養你和孩子,你又能跟孩子在一起,不就滿足了你想跟兩個孩子在一起的心願了?
有時候婚姻會痛苦是因為你對對方還有期待,你離婚後就沒有這種期待,那不如調整下心態,不要對對方有期待,然後假裝喪偶的熬過這幾年,等孩子長大了,你在這幾年期間也可以慢慢學點手藝,過後確實過不下去去離婚你好歹能養活自己,孩子也不用因為那麼小就沒有媽媽的照顧,不是一舉好幾得?無非就是自己忍幾年而已,為了孩子啥不能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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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我不是糖吉柯德
法院在判決離婚案孩子的歸屬時一般是出於以下三點:一、對孩子的成長有利;二、父母雙方的意願;三,雙方的家庭以及經濟狀況。
但是,後面倆條都是基於第一條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前提下作出的細分。
像題主這種情況,對兩個孩子撫養權的訴求,法院一般都不會支援。最大的可能還是一人一個。
但話說回來,孩子這麼小,能不離婚還是別離好了。但如果真有什麼不可調和的矛盾,還是多站在孩子的角度考慮,最大程度對孩子有利。千萬不要主觀犯錯。
父母作出決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對孩子而言卻未必是幸事!自己能做多少就做多少吧,量力而為。做過了自己累,孩子也不會理解,別人還指指點點。好事變壞事,實為不智。
雙胞胎一對男孩剛四個月。我是孩子母親,大學畢業就結婚了,一直沒上班,沒有經濟來源,全職太太,全職寶媽。孃家沒有支撐,條件一般,跟男方比沒有優越的條件去撫養兩個孩子。男方經常出差,經常喝酒,夜不歸宿。孩子如果男方要只能是他父母帶。這種情況離婚女方能不能拿到兩個孩子撫養權?
回覆列表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