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高考道德加分同盟

    應該是醫學鑑定吧,司法鑑定常常是車禍,打架之類。如果真是醫院的原因,肯定會承擔責任。醫院如此堅決,建議還是不要屍檢,免得死者不得安寧。佩服你走司法程式而不是胡鬧,還是有素質的人。如果是雞蛋裡面挑骨頭就沒意思了,為了那點小錢而喪失人格實在得不償失。畢竟無論何人都不可能做到絕對完美,人無完人。大家都要換位思考,你是工人不可能沒有做過次品,你是老師不可能交出來的學生個個都是大學生,你是生意人不可能沒收過假錢。。。如果大家都糾結小事,這社會就無法安定。當然如果醫院有明顯責任,肯定要賠償,人命關天!

  • 2 # 戰小虎

    (一)醫療過失行為的判定標準

    分析確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這裡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分析醫療護理行為對與錯是需要臨床醫學的知識和經驗,這也是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的難點。根據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概念,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可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1、具體標準

    具體標準主要是看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違反現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其中常見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歸納為:

    2、抽象標準

    抽象標準主要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即:(1)告知義務;(2)知情同意義務;(3)結果預見義務;(4)結果迴避義務;(5)轉醫義務。

    (二)醫療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

    確定醫療損害的後果有無不良後果,這是司法鑑定對人身損害後果的研究和鑑定的優勢,但我們同樣應該意識到,正常的醫療行為對人身也可能會造成損害,這就需要研究和鑑別醫療過失損害,抑或正常的醫療損害。

    1、有不良後果

    根據醫療糾紛醫療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醫療損害不良的後果可分為:

    (1)死亡;(2)殘疾或功能障礙;(3)喪失生存機會;(4)喪失康復機會;(5)錯誤受孕、生產和出生;(6)其他如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長等。

    2、無不良後果

    二、醫療過失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

    推斷醫療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我們知道,醫療過失損害案件的因果關係問題,是法醫學鑑定中最複雜的鑑定內容。主要它總是以多因一果形式出現,如患者疾病對自身健康的損害,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醫療過失行為的損害,三者經常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從臨床表現方面很難一一區分。因果關係的型別可分為:

    1、有因果關係 (1)直接因果關係;(2)臨界型因果關係;(3)間接因果關係。

    2、無因果關係

    三、醫療糾紛因果關係的種類與相應責任、參與度的劃分

    參與度(或相關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過失行為(包括作為的或不作為的)在患者所出現的損害後果(包括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傷病)中原因力的大小。具體可分為:

    1、直接因果關係 全部責任 參與度100%

    2、直接因果關係 主要責任 參與度75%

    3、臨界因果關係 同等責任 參與度50%

    4、間接因果關係 次要責任(誘發因素) 參與度25%

    5、間接因果關係 次要責任(輔助因素) 參與度12.5%

    6、無因果關係 無責任 參與度0%

    四、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型別、參與度與實踐案例的應用

    1、直接因果關係——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失行為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00%,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行為所引起,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之間無因果關係。

    [案例1]

    某男,2007年5月6日因患胰腺囊腫入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後24小時出現口渴、煩躁、面色蒼白、四肢發冷、血壓下降等休克表現,查體腹腔有移動性濁音等。疑胰腺囊腫手術結紮血管止血失敗而再次剖腹探查,發現腹腔積血約1000ml,脾臟近脾門處有破裂口長3cm,深達實質,並有活動性出血,便實施了脾臟切除術。本中心鑑定分析認為:被鑑定人脾臟破裂系因暴露胰腺囊腫並切除時,被強行牽拉或器械損傷所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與脾破裂並切除有直接因果關係,與本身所患胰腺囊腫疾病無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對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有100%的原因力。

    2、直接因果關係——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為75%,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主要是由醫療過失行為所引起,而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之間亦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係。

    [案例2]

    某女,29歲,既往有剖宮產及刮宮人流史。2008年某日因妊娠21周接受某婦幼保健院引產,在用藥物羊膜穿刺注射法及靜滴縮宮素、手術穿顱牽引等方法,待胎兒娩出後,又徒手取胎盤、刮宮、繼續用縮宮素等,發生產後大出血(約1500毫升),出現失血性休克;5小時後轉當地上級醫院,行子宮次全切除術治療。術中見子宮下段原手術瘢痕處有四處破裂口,腹腔積血100ml,並有凝血塊。患者認為切除子宮是醫療過失造成,要求賠償。本中心鑑定分析認為:1)引產方法不當。本例為經產婦,根據既往史應預測到為瘢痕子宮,可能有胎盤植入等,引產中可能會發生子宮破裂或大流血,最佳方案應選擇再次剖宮取胎終止妊娠;2)子宮破裂發生原因是由於機械性損傷(如穿顱牽引、手取胎盤、刮宮)、使用縮宮素不當等因素所致;3)子宮破裂後診斷失誤,出血不止時又違約未及時實施子宮次全切除等。綜上所述,判定婦幼保健院在對患者實施中期引產術及引產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醫療過失行為是子宮次全切除致殘的主要原因,構成直接因果關係;與胎盤植入疾病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因此,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參與度為75%。

    3、臨界型因果關係——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醫療過失參與度為50%,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系患者自身所患疾病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兩者兼而有之,獨立存在則不可能造成該後果。

  • 3 # 律說玉語

    醫療糾紛中,如果涉及到醫院的過錯和責任承擔的認定,一般有兩種鑑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和中介機構的司法鑑定,一般沒有“醫療鑑定”的提法。

    所以,很多地方現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的是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涉及到的是醫院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普通股和優先股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