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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剛剛審理完一則案件,張某某同學聚會後酒駕身亡,其餘27名聚餐同學全部擔責並賠償,你怎麼看?今後聚餐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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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無言

    參加同學聚餐醉酒後駕車發生事故死亡,聚餐者全部擔責賠付!今後聚餐要特別注意啦!

    近日,一起法院審理的案件格外引人關注。事情起因於一次同學聚餐,張某某聚餐飲酒後駕車離開,發生事故身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某系醉酒後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後,家屬向法院起訴所有參與同學會聚餐的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應負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其初中同學辯稱“吃飯的時候並未勸酒,期間只張一人喝了白酒,席間曾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認為不該擔責。

    但法院經審理認為,

    親朋好友聚餐飲酒是表達情誼的行為,但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義務,同桌聚餐者的義務高於其他共同聚餐者。在張某某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均對意外發生存在過錯。

    最後,法院判決同桌六人每人賠償5000餘元,其他同聚餐人員賠付3000餘元。

    此事提醒我們:第一、如無必要,儘量不要組織和參與大規模聚餐比如同學會等。第二、如果組織和參與聚餐,一定要提醒大家不能過量飲酒,飲酒者不要酒後駕車。第三、對於參加聚餐的醉酒人員,一定要囑託專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妥善送回家,交付給家人。第四、聚會組織者和參與者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絡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最後、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乃至發生事故的,同聚餐者如無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我們該盡的義務都盡了,就不必承擔額外的責任了!

  • 2 # 苦笑人生度紅塵

    必須承擔,沒事聚什麼餐呀。說好聽點聚會是情懷。說不好聽點就是相符看誰出洋相,同一張座子吃飯別人出事了不負責嘛?當然要負責。所以我支援賠,覺得自己委屈可以不去聚餐呀

  • 3 # 書香清靈

    許多人都知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但是總有些人心存僥倖,從而釀成重大事故。如今,交警對酒駕實行重罰,依然沒能完全消除部分人的僥倖心理。如果是一群人參加聚會,一旦發生醉酒後駕車出事,共同飲酒的人要負一定的連帶責任。

    一、典型案例

    2018年2月20日是張某的一年一度初中同學聚會,那天他如約開車到某農莊參加聚會。聚會時,同學多年未見,大家熱情高漲,氣氛濃厚,宴會上有不少人都喝了酒,張某也不例外。

    他不顧同學的提醒,多喝了些白酒,那天晚上八點多,聚會結束後,他獨自駕車回家。有些醉意的他開著車走在路上,當晚9點14分,張某駕車在路上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後因交警部門調查檢測,張某系醉酒駕車,在這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事發後,張某的家屬不樂意了,他們認為當天參加同學會的27個人都負有一定的責任。張某的家屬說,聚會的組織者,參與者都沒有盡到規勸和提醒的義務。在張某喝醉酒後,同學對他獨自開車回家沒有阻攔,才造成他酒駕身亡。

    但張某的初中同學卻辯稱:“吃飯的時候並未勸酒,期間只張一人喝了白酒,開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事後大家也紛紛送上人情關懷金,這個賠償責任,我們不擔!”

    二、這起事故主要責任是誰?

    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來看,張某自然要承擔主要責任。因為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張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懂得要保證自身的安全,不能夠做出危及自身安全的危險行為。

    張某明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時他是獨自駕車前去參加聚會的,那麼回來的時候,要麼請同學開車,要麼叫代駕,但他都沒有做到,明知酒駕會危害自己和社會的公共安全,仍然堅持醉酒駕車,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應該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作為張某的家屬,不能指望宴會的同學承擔全部的責任,也不能用以“死者為大”的心態來指責別人,這種以坑害一方,填補一方的想法,會引起社會混亂,給各種“不規矩的人”壯膽,鼓勵他們違法犯罪。

    三、張某的同學需要負一定的責任嗎?

    在這起事故中,張某的同學也要承擔和自身過錯相應的責任。最後,經法院審理認為:

    同學親友之間的聚會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共同參與飲酒聚餐者應當對其他同飲的人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當然,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比其他共同聚餐者的義務更高。

    法院最終判決:與張某同桌聚餐的六名共飲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餘21人共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出門聚餐飲酒,每一個聚會者,都對同伴的飲酒行為負有一定的責任。

    四、類似案件帶來的警示

    2016年元旦的一場跨年夜同事聚餐,廚師李某參加廚師長的個人名義宴請會,參加宴會的包括李某在內一共有23名廚師,當晚有兩人醉酒昏迷,但聚餐和飲酒並未停止。李某就是其中醉酒昏迷的一個。

    等到當天凌晨2點25分,李某才被送到醫院救治,而李某的同事向醫生表示拒絕洗胃檢查,造成李某在2016年1月17日因酒精中毒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的家屬把19名被告者告上了法庭。最後,法院判決19名同事對李某的人身安全負有一般注意義務,送醫的11個人對於李某的死亡負較輕微的責任,並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現在共同飲酒,勸酒有危險,共同飲酒時,當飲酒人處於醉酒危險狀態,同飲的人一定要起保護、照顧的責任,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類似事件帶來的教訓:

    1、飲酒時,聚會的組織者,一定要提醒參加的人要適量飲酒,參加的人不能強行勸酒和罰酒。

    2、喝酒後,共飲的人要注意同飲者是否有人醉酒,或者有其他身體不舒服的狀況。如果有人喝醉酒,應當及時勸阻他酒駕,要通知家屬,護送他到家,或者幫他請代駕等。

    年關將至,各種聚會紛至沓來,對於喜歡在宴會中飲酒助興的人,一定要十分注意飲酒的度,過度飲酒不僅傷身,有時還會釀成慘劇,同飲的人還要負一定的責任。因此,美酒雖好,可不要貪杯哦!

  • 4 # 匯侃

    都是成年人了,酒駕而亡的人,他如是自願飲的酒,責任應自負。就是同學勸酒,還要你接受,你如拒飲,不是沒事嗎。強行灌酒的事,一般是不存在的。當然,同學聚會出此惡事,出於同情逝者,參與者出些錢,慰問一下同學家人,也無可厚非,不過這是自願的,不是在外力強制下而產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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