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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重慶房產線上

    本人從事新房銷售五年時間,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所以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模板是由住建委統一發行的,開發商只能修改部分內容,而且大部分都是有理有據的,不會有太大的爭議。還有個就是開發商簽署的合同屬於一般商品房,不是定製產品,所以合同內容不會因為購買人不一樣就去更改。

    開發商合同條款都會上報給房管局進行稽核,一般裡面的內容都是統一的,如果你對裡面的內容有爭議或者覺得不對,可以先不籤,要求開發商解釋條款,不過一般只要不是什麼大的問題開發商不會修改合同的。

    你在籤網籤合同的時候其實只要留意好自己的資訊有沒有錯,自己購買的房號有沒有錯,還有就是自己購買的房屋價格有沒有錯,這些基本上都集中在合同的第3.4.5頁。這裡頁只要沒有錯誤就行了!後面的你想改也改不了!

  • 2 # 小豬房論

    在新建商品房買賣過程中,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兩個主體,購房者與開發商完全處於不平等地位,購房人除了選房權和在價格方面享有部分議價權之外,對於其它合同條款根本沒有討論協商的餘地。開發商濫用其支配主導地位,一切從利己主義出發,單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霸王條款,迫使購房人被動接受,即使購房人對此提出異議,開發商往往也會以合同條款已備案為由加以拒絕,這樣達成的合同顯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霸王條款

    原本從保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均制訂了網籤格式合同,這個合同文字比較規範,也是相對公平的。但是開發商為了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通常會增加一些補充條款或者對文字條款進行修改,將開發商的一些法定義務範圍縮減,甚至採取一些模稜兩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規避風險,逃避責任。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備案時間拖延

    新建商品房買賣實行網籤、備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應在網籤合同之日起30天內,到屬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但實際上,沒有幾家房地產公司能做到,推遲幾個月甚至一年才進行備案的都有。

    2、辦理產權證時間拖延

    房屋產權證通常都是由開發商代辦,依照相關規定及網籤的合同條款內容,開發商應在交房之日起90日內,辦妥產權證。但是,在開發商的補充條款中,辦證時間被隨意延長,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過210天,遠遠超過法定時間。

    3、惡意縮短質量保修期

    如果說對於備案及辦證時間拖延,開發商還可以以政府部門排期為藉口,購房人尚可接受的話,那麼違法縮短房屋的質量保修期,則令人深惡痛絕。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但是,不良開發商卻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網籤合同中將屋面防水保修期縮短為3年,廚房衛生間防滲漏保修1年,裝修工程保修1年,供熱供冷系統保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這個保修規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縮短了40~50%,這樣明顯違法的合同條款竟然能夠透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稽核,實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裝修房逃避保修責任

    國家推行商品房精裝修出售,目的是為了解決裝修對房屋結構的破環、對環境的二次汙染以及噪聲擾民問題。既然是精裝修交房,開發商就應該對最終的精裝修房的質量負責,並承擔保修責任。但是,實際操作卻並非如此,開發商往往會將房屋買賣合同分解,購房人與開發商的網籤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裝修工程需要購房人與一個開發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裡的裝修公司簽訂蒙面裝修合同(購房人根本見不到裝修公司的人),並被要求授權裝修公司代收房。這樣一來,毛坯房沒有直接交給購房人,存在質量問題可能被掩蓋,而精裝出了問題,開發商又可以甩鍋給裝修公司。出了質量問題,可能就會踢皮球,最後受害的是消費者。

    5、交房標準模糊不清

    精裝修的交房標準按照規定,應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開發商卻有意模糊裝修標準,樣板間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標準中卻不指定品牌,這樣就給日後的貓膩留下了空間,最後的交房標準,往往偷樑換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裝修標準,最後可能變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裝修標準,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這也是精裝修房飽受詬病的地方。

    規範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勢在必行

    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購房人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監督開發商認真履行法定的質量保證責任,應是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合同條款的主要責任,尤其是開發商報備的合同條款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條款,應當予以刪除。對於明顯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應當責令修改。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儘量完善統一的合同格式條款,對一些關鍵條款可以增加選項,嚴格限制開發商隨意修改格式條款。同時合同備案機關也應最佳化辦事流程,簡化手續,落實法定備案、辦證時限,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對於精裝修房,國家也應儘快制定相應規範或標準,明確由開發商承擔精裝修房的最終質量保證責任。對於開發商隨意縮減法定質量保修期的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切實落實質量保修的主體責任,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 3 # 美侯王666

    樓主反映的問題應一分為二分析,應公平的說都有協商。對於購房合同,目前國家有制式合同,制式合同的內容一般沒有協商的文字,制式合同外開發商也可以加上一部分雙方協商的條款,具體條款視樓盤而定。下面一一分析:

    一是房子位置好價格好,排號排隊購房的,開發商願意協商,協商幾個月都行,但你願意嗎,因為你不籤合同,你的排號馬上做廢。因為你能排隊購上房子的,都是緊俏房,售價有的一天提高几次,買住就能賺錢。像這樣的樓盤,邊售邊長價確實不會與購房者協商的,購房的各種附加條件也不會協商的,因為好地勢的房子是搶購的,根本沒有協商的時間,購房者有時搶都搶不到排號,搶到了就必須抓緊時間籤合同,還怎麼談協商之事呢。二是購房的價格會在什麼時間協商。一般情況下,房屋滯銷時銷售人員會與購房者協商,原因很簡單,只要你願意購買,價格會有一定的浮動,或者有好禮相送,比如送空調,送裝修等。這種浮動幅度都在百分之十左右,有公開的,也有隱蔽的。所以購房者在與售樓部協商前儘量調查一下已購房的戶主,掌握優惠情況後,好與售樓部談判。但能協商優惠的房子,大部分地位優勢不是很好的樓盤。

    綜上所述,房子在緊缺銷售和大減價銷售時,購房者搶購時,雙方根本就沒時間協商。而房屋滯銷時才能有更多協商餘地,購房者可靈活掌握。

  • 4 # 使用者61376170306

    不公平!開發商的協議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對自己最有利的條款,保護的是自己的利益,會有裡面的霸王條款。所以買房對品牌選擇也很重要,協議會相對公平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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