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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是依據什麼定義的?年齡,疾病,學歷,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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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冷炎

    法律會根據人的認知情況,對同樣行為給予不同的處理。這裡的認知,既包含了當事人的年齡,也包含了當事人的精神狀態,還包括該認知是否與常識相符,等等。下面簡單講一下:

    1、年齡,民法、刑法上都有關於行為人年齡的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至1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及16歲以上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14週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14週歲-16週歲只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未滿18週歲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已滿75週歲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史未滿18週歲和審判時已滿75週歲不適用死刑。

    法律認為,年齡太小(民事8週歲,刑事14週歲),對於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其後果完全沒有認知,因此無能力/無責任。舉個栗子,7歲的小朋友拿壓歲錢買了一部手機,一般認為其行為無效;而17歲的小夥子拿壓歲錢買了一部手機,通常認為是有效的;又如,12歲的小孩子偷了錢,無刑事責任(但可以送少管所管教),16歲的偷了錢,可能就得進局子了。

    2、精神狀態,行為人能否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也是法律判斷時的重要考量。

    《民法總則》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符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行為人的是否能夠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是法律關注的另一個重點。法律認為,不能辨別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則行為人實與小孩子無異,所以給予同樣的對待。但要注意的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非發病期間犯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醉酒者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3、要看行為人的認知是否與常識相符,這一點比較抽象。

    舉個栗子,甲乙兩個年輕人因瑣事吵架,其中甲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氣出問題來了,乙是否有責任?這就要看乙是否瞭解甲患病的情況,若乙事先知曉甲有病,則要承擔責任;若乙事先不知曉,則不承擔責任,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一個年輕人是不會因為爭吵生氣而出問題的。但如果把年輕人換成老年人呢?又是另外一種情況了,常識告訴我們,老年人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可能性要比年輕人高得多,因此跟老年人吵架的行為本身就可能是一種過錯了。

    刑事方面也是如此,再舉個栗子,甲找小姐,跟乙交易時被警方抓住,事後警方查明,乙對外宣稱17歲,真實年齡只有13歲半,但發育良好、打扮成熟。現在問題來了,該怎麼對甲進行處罰?這就要看甲是否知道乙的真實年齡,若甲知曉,則根據刑法規定,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應認定為強姦,要入刑;若甲不知曉,從常識上看,乙的外觀形象確實符合17歲少女的形象,則甲的行為只是普通的嫖娼,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除了上述的三點以外,行為人認知對於法律判斷的影響,還包括民法上的受欺瞞或顯失公平的可撤銷合同,刑法上一些特殊情況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既遂未遂等等問題的認定,非常負責,在此就不展開了。

  • 2 # 京師律師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來看。

    一、 法院會根據不同的認知對相同的行為給予不同的處理結果

    在民法上,根據不同年齡的認知能力不同,其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承擔的責任不同。舉個例子,小孩子以鉅款與他人進行交易,該交易行為會因不符合小孩子的正常認知水平而被認定為無效。而一個成年人做出上述行為,交易行為則會被認定有效。同樣根據行為人的不同的精神狀態,對行為的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不同都會導致法院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民法總則對行為能力認定有明確規定。(見文末)

    在刑法上也有相似的情況。比如因為認知能力的不同,不同的年齡階段會影響到是否構成犯罪或者酌定或法定的量刑情節。再比如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不符刑事責任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實,在實際判例中,大部分的情況下,不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中,認知的不同會影響法官的裁量,進而影響最終的處理結果。

    二、 法院不會根據不同的認知而對相同的行為給予不同的處理結果

    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刑法方面。比如無論是否知曉對方為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都以強姦罪論處。這是因為幼女的心智尚不不健全,對事物不一定有正確的認識,所以出於對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法律才特殊的進行這樣的規定。但此類情況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諮詢熱線:4001-6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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