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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潤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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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方同志
題目不夠精準,應為“小偷入室行竊……”或“有人入室搶劫……”較妥。
小偷入室行竊不小心摔死,戶主不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戶主沒有法定義務,也沒有道德義務為非法侵入者(小偷)提供安全保障。
但是下列情形仍要負民事法律責任:
一、經營性場所地面滑導致消費者死亡的。但是,有警示標誌的可減輕責任。現在有不少居住、經商的“二合一”場所,戶主有法定義務為消費者提安全環境。
二、地面滑導致應邀或經主人允許進入的客人死亡的。戶主有道德義務保障客人人身安全。但是,有證據證明房主已經盡了提醒義務的應當減輕責任。
另外,故意設定足以使人(包括小偷)死亡的陷阱或其他設施的,要負刑事、民事責任。比如設定高壓電防護裝置,足以使誤入者觸電身亡的。故意設定其他觸發裝置足以使人致傷或死亡的,比如人體接觸攔繩(線)等物即引發刀具傷人或重物壓身等。
之所以要承擔刑事、民事責任,是因為設定危險設施本身具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主觀動機;這些行為本身有的就違法,如設定高壓電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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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彩世界都是整出來的
笑,作者怎麼那麼肯定人家是小偷,萬一栽贓呢???就算是小偷,你又怎麼肯定人家是滑倒致死的呢,打個比方,甲欠乙.幾十萬債,在家中發生矛盾!吵起來了,甲不慎將乙弄死了,後來想瞞天過海,就有了後面的事,以上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諒解,反正這世界陰暗的事多了去?滑倒致死,關於滑倒,這應該是全國首例!關鍵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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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小偷來我家偷東西,滑倒摔死了,還需要我來賠償損失?這是什麼邏輯?如果按照你說的,那是不是我應該把家裡的地板全部摳出來,換上防滑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保護小偷或者強盜!
首先這是個假設,也只能是個假設,小偷入室行竊,這本來就是犯罪,如果還要對犯罪分子進行人身保護的話?那麼這簡直就是在對法律的褻瀆。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群眾財產和人身安全,懲罰犯罪分子的,如果要對犯罪分子再進行賠償的話,豈不是本末倒置?讓人情何以堪?
另外,按照你這個思路,從到一角度來講,我是不是還應該準備個標識掛在門口,上邊寫到:“地面溼滑,請小心盜竊,以防摔倒”呢。這是一個完全行不通的邏輯。
首先,小偷行竊,這屬於犯罪行為,對於這種行為要嚴厲打擊。如果在行竊中一旦被發現,不但要進行報警和抓捕,更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就是說,在與歹徒搏鬥的過程中,寧可讓對方受傷,也不能讓自己受傷,這是正確的做法,而這種做法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說,法律規定的“正當防衛”就是處於此而考慮的。
其次,如果真的有這種現象發生:小偷在行竊的過程中自己摔傷,或者是已經失去了反抗的能力,那麼這個時候,作為當事人該怎麼辦呢?該出手相救嗎?個人認為,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我們應該伸出援助之手的,畢竟小偷也是人,畢竟他已經失去了抵抗能力,成為了弱者。就像戰爭中,對俘虜和傷員要優待一樣,應該給予積極的救助。
總之,對於小偷、對於犯罪份子,要嚴厲的打擊和處理,但是,當他們也需要幫助的時候,儘管是發生在犯罪的過程中,世人還是應該給予幫助和救援的,畢竟他已經失去了犯罪的能力,畢竟他也是人,畢竟他需要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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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輪船出海xd
想自殺的就到處轉轉,看看誰家的地板比較滑,就去他家,不管啥東西拿上就跑,如果滑倒了就找他們家陪賞,沒有一百萬沒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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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青年菌
小偷入室搶劫,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如果戶主賠償,那這個世界上真的就沒有公里這個東西了。
作為小偷,主動跑到人家家裡偷東西,本身就犯了“入室盜竊罪”。
就算沒有盜竊到任何東西,那也是盜竊未遂,這觸犯了國家刑法
是要判刑坐牢的,國家法律是為了給人們伸張正義的,而不是小偷的保護傘。
對於這樣的小偷,智商真的被狗吃了,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對於這樣的小偷,法律不應該給與任何保護。
戶主也不能承擔任何一絲一毫的責任,不過,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小偷死了,家屬肯定會找戶主鬧事。
無論如何也要想盡辦法,在死者的身上撈上一筆才甘心,對於這種情況,必須嚴懲。同時,要出行相對應的法律規定,保護戶主的財產安全。
如果戶主承擔責任,就會導致小偷或搶劫事情增多,可能還會有不法分子。
因為此事而找到庇護傘,不利於長治久安,然而,可惜的是,只要死人了,就演算法律庇護了戶主的安全,但還是難免破財免災,誰希望家裡被堵著,寧可花錢解決麻煩。
這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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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龍族社
小偷入室搶劫,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這種情況下戶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戶主為什麼不需要承擔責任呢?且聽以下分解。
1、住宅是屬於戶主的私人領域,小偷未經戶主允許偷偷摸摸進入家中,本身就屬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違法行為,小偷已經涉嫌犯罪。那麼,他接下來的一系列行為可能都不具備正當合法性。
2、小偷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這裡面的主要爭論點是地面太滑。但這是否是導致小偷摔倒的主要原因呢,並不是。理由很簡單,戶主及其家人每天在同樣的地面上活動,也沒有出現被地面滑到甚至導致死亡的現象,這說明地面並沒有想象中那麼滑。
換句話說,小偷的摔倒並不是因為地面太滑造成的,可能是由於小偷所穿的鞋子本身摩擦力較小,再加上小偷做賊者心虛的自身心理作用,從而在慌亂中不小心摔倒,導致了其死亡的後果。可見,這完全是出於小偷自身的原因,與地面的光滑度並無直接關係。
3、還有一個大的是非觀問題,小偷所產生的一系列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當的、不受法律保護的,而是法律禁止的。那麼其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均應該由小偷自己來承擔。即便導致了小偷的死亡,也不能進行責任轉嫁,並不是只要死了人就必須讓他人來承擔責任,這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和理念。
4、小偷由於自身的犯罪行為,死在了戶主家裡,使得戶主的家變成了凶宅,給戶主及其家人心理上造成了恐懼感,精神上帶來了壓力。因此,小偷家屬應該向戶主及其家人賠償精神損失費,戶主的這套房產以後也難以出售,小偷家屬同樣應該對給戶主造成的這種財產損失進行賠償。
綜合以上因素,戶主不僅不需要為小偷的死負責,相反,小偷家屬應該對給戶主造成的各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才是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同時也可以有效的防止入室盜竊的案件發生。
大家認為應該誰對誰承擔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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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霍小姐的八卦爐
你還別說,倒黴的戶主遇見這樣奇葩的“小偷之死”, 擔不擔責有時的確還很難扯呢?
一、戶主如何證明小偷是因家裡地面太滑,不小心被摔死的,這可是個令人頭疼的麻煩問題。
不言而喻,小偷入室搶劫可謂違法犯罪,理應受到法律及時懲處。然而頗為棘手的是,竊賊卻因戶主家裡地面太光滑,不小心摔倒致死,倘若戶主家裡沒有攝像頭,抑或是自己手機沒有及時錄下來,你又怎能證明小偷之死與你無關呢?你又如何在這人命關天面前,自圓其說,從容脫身呢?
二、不怕沒好事,就怕沒好人。如果人家小偷的家屬不惜重金找到一位資深的辯護律師,法庭上再拿出類似小偷有心臟病、高血壓、心梗等隱藏疾病證明,且因為與戶主搏鬥產生的客觀誘發原因,你又如何洗刷乾淨呢?
要知道,不久前桂林的一倒黴戶主,抓賊導致小偷心臟病突發意外死亡被提起公訴,不僅被小偷家屬索賠81萬,而且還被法院判決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意外尷尬結局怎不讓人在抓賊(反搏)時提心吊膽、忐忑不安?
三、難道為了避免地面太滑,小偷不小心被摔死的奇葩事件再次發生,戶主家裡還要安上地毯等防滑防摔倒措施,甚至見到小偷入室搶劫,還要來一句“提醒地面太滑”的周到服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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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scmoet
還有人問這種問題?瘋了吧。哈哈。
那我問你,你家鎖質量好,小偷撬了半天沒撬開,一著急,心梗死了。你是不是也要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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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機盎然14
年輕的時候,大概83年84年,那時候,有人道聽途說,美國法律,老太太小區摔倒,告樓的設計者,賠償幾百萬,那時當一個笑話聽。後來,又有什麼人權之說,出現了,小偷當原告,一塊喝酒賠償,拍貪官侵犯隱私等等,這些,扭曲的價值觀,是西方和平演變的結果,造成遍地無賴,毫無道德可言。
舉例,最簡單的一點,拍貪官侵犯隱私一說。其實,所謂隱私,必須是合法的不想讓人知的個人行為等。那麼,殺人放火強姦偷盜貪腐等,也叫隱私?
我一直關注法律,但是,法律不能成為無賴的幫兇。如果,再不警惕和平演變的滲透,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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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無痕553
需要,如果地上沒水,小偷能摔倒嗎?而且現在的判決依據和標準都是這樣的,就像有些人在公共場合摔倒一樣,都是別人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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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搶劫,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戶主需要擔責嗎?當然不用擔責!不用說小偷是自己滑倒摔死,即便是在搶劫時被直接絕對不用擔責!簡要分析說明如下:
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及相關理論,僅有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對非基於非法目的而進入的人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對進入非公共場所和以非法目的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場所的管理人對其沒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對於小偷入室搶劫(包括實施搶奪、盜竊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不可能還要求房屋的主人還要保障小偷的安全。此時,因地滑小偷自己摔倒致死只能說是小偷自作孽不可活,是上天對其進行的懲罰。在這件事上,戶主沒有任何過錯,未實施對小偷的侵權行為,小偷的死與戶主無關,故無需承擔責任!
第二,根據《刑法》第20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而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還可實施無限防衛。無疑小偷入室搶劫屬於侵害他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且屬於可進行無限防衛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因此,對正在實施搶劫的小偷,包括戶主在內的任何人均可對其實施無限防衛,實施防衛行為即便是造成其死亡也不屬防衛過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0條的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此處戶主對小偷實施了防衛行為致其死亡尚不用承擔責任,更別說戶主對小偷未有任何行為小偷只是自己摔死的了,戶主當然也無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