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於無業狀態且有就業要求的人員,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
2.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的書面證明、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登出證明、《中止靈活就業個人宣告》。
4. 經個人簽字確認的《失業登記申請稽核表》;
5.按相關規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辦理地點:戶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辦理流程:
第一步:失業人員填寫《個人居住地宣告》,選擇將個人檔案轉往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明確失業登記地點。失業人員將表格填寫齊全後,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將《個人居住地宣告》交用人單位。
第二步: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持《個人居住地宣告》和個人檔案,到失業人員所選擇的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退檔手續。
第三步: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稽核接收失業人員檔案後,將相關資訊錄入資訊系統,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並根據失業人員的選擇,將個人檔案移交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第四步:失業人員將需提交的材料和填寫的表格整理彙集後,向個人檔案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失業登記申請。
第五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並稽核失業人員提交的失業登記材料。材料齊全、無誤的,在《失業登記申請稽核表》中籤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補充材料;表格填寫資訊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並稽核失業人員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材料。材料齊全無誤的,在《就業失業登記個人資訊採集(變更)表》中籤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補充材料;表格填寫資訊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第六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相關資訊錄入就業失業管理子系統,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列印失業登記資訊。為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製作證件。
第七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相關材料整理留存。將相關證件原件交還個人。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於無業狀態且有就業要求的人員,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基本材料:
1.《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
2.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的書面證明、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登出證明、《中止靈活就業個人宣告》。
4. 經個人簽字確認的《失業登記申請稽核表》;
5.按相關規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辦理地點:戶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辦理流程:
第一步:失業人員填寫《個人居住地宣告》,選擇將個人檔案轉往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明確失業登記地點。失業人員將表格填寫齊全後,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將《個人居住地宣告》交用人單位。
第二步: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持《個人居住地宣告》和個人檔案,到失業人員所選擇的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退檔手續。
第三步: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稽核接收失業人員檔案後,將相關資訊錄入資訊系統,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並根據失業人員的選擇,將個人檔案移交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第四步:失業人員將需提交的材料和填寫的表格整理彙集後,向個人檔案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失業登記申請。
第五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並稽核失業人員提交的失業登記材料。材料齊全、無誤的,在《失業登記申請稽核表》中籤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補充材料;表格填寫資訊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受理並稽核失業人員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材料。材料齊全無誤的,在《就業失業登記個人資訊採集(變更)表》中籤署意見,加蓋就業失業登記專用章。材料不齊的,要求其補充材料;表格填寫資訊有誤的,以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第六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相關資訊錄入就業失業管理子系統,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列印失業登記資訊。為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製作證件。
第七步: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將相關材料整理留存。將相關證件原件交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