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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道兒忒笨笨

    關於停車位的事情我也來嘮一嘮。

    小區在規劃設計的時候,是有個車位配建要求的,除了對小區的停車位總數進行規定外,還會約定地上停車位的比例,一般地上停車位比例都不高,最多不超過總停車位的10-15%。因此,小區裡的停車位就分為地上停車位和地下停車位。不過現在好多小區都實行人車分流,地上停車位越來越少了。

    對於地下停車位,這個大家一般都沒啥異議,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可以把產權賣給小區的業主,當然產權也就轉移給業主了。

    對於地上部分的停車位,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雖然理論上如果地上車位在規劃報批的時候經過規劃部門同意已經作為地上車位的,實際上開發商也可以是單獨拿來賣這些車位的,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一般並不這麼幹,一是現在人車分流的小區越來越多,地上車位基本上已經很少見了;二是物權法裡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這個約定很模糊,你開發商說這是規劃批給我建地上車位的,我有權處置,但業主可以說你佔用了我的道路或其他場地,這地上場地本來就是全體業主的,所以車位也要全體業主共享。為了避免因為這點車位的小利益而跟業主糾纏不清,開發商一般都不賣地上固定停車位。直接移交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收取租賃費來補貼物業經營的費用,某種意義上也是相當於把這塊停車位變現了。

    如果開發商在設計時未將小區的某些空地設定為車位,而在建造後臨時將有關空地(包括道路等)用於停車位,而該改變規劃又沒有得到規劃部門的批准,則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通過出售或出租或贈與的方式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給某個業主,因為該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收取的這筆停車費用應該歸業主共有。  

    不管是哪種性質的地上停車位,由於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享,因此,物業公司收取的停車費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或用於抵扣小區物業費等事項。所以,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停車費或衝抵物業費。當然,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成本理應扣除。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對於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停車應不應該收費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透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並可制定管理規約。小區物業無權對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等屬於業主享有權利的問題作出決定,但是,小區物業可以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進行相應的管理。所以一個強有力的業主委員會能解決業主的好多問題。

    根據上面的說法,你買的地上車位物業是沒有權利處置的,你買到的實際上是個停車優先的權利,某種意義上說是你對該車位的一個長期租賃。根據租賃的相關約定,你的最長租期不能超過20年,你還想永遠屬於你,那個是你想多了。

    樓房到七十年後怎麼辦?現在國內碰到的還真不多,只在浙江溫州有一批最早的土地出讓年限為20年的建築有到期的情況,實際處理是按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有效來辦理。所以真到70年房屋土地所有權到期,到時候再補土地出讓金的可能性會很大,也不會是你一個人,前面早就有很多人把路趟出來了,你跟著一樣辦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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