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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中小企業主來說,該條例出臺的真是及時。有效優化了營商環境,守護中小企業命脈,廣受關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往往根源於拖欠中小企業款項。
中小企業直接接觸最廣泛的大眾,其狀態的惡化將影響民眾的生活幸福度和對經濟發展的整體評價和信心。在新冠疫情造成的經濟形勢下,中小企業的資金鍊愈加脆弱,所以確保款項及時支付對中小企業具有生死攸關的意義。
從具體內容看,“及時支付”是《條例》的核心。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條例》採取了多項保障措施。
首先,強化預算約束。
其次,確立了最長付款期限制度。
第三,對付款方式作了限制。
第四,禁止非法限定保證金的形式。
第五,禁止以不正當理由拖延支付款項。
第六,規定了最低逾期利率。
第七,規定了強制資訊披露制度。
第八,規定了信用懲戒制度。
第九,規定了投訴處理程式。
《條例》的出臺,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程序中更好發揮ZF作用、落實市場主體公平待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的有效手段,將有助於解決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難以透過自身力量解決的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長期拖欠賬款的問題,有利於營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的市場環境。
《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的採購交易作出了多項法律規定,包括付款期限、支付形式、逾期支付責任與利息、保證金收取與結算等。相關內容規定直擊中小型建築企業痛點,充分考慮到了其在獲取交易機會、資金週轉、風險抵禦等方面的弱勢地位,為其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的公平市場交易建立明確的法律依據。
1
不得施工墊資。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
付款期限。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範、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款項。
3
支付形式。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4
工程擔保。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5
逾期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一經發布即在行業內引發廣泛關注與熱議。一方面,《條例》將釋放大量中小型建築企業市場活力、促進復工復產、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因此獲得了大量的行業支援;另一方面,在建設單位強勢市場地位的環境背景下,《條例》中的各項內容規定能否得到具體實施執行,也有從業人員表示擔憂。
2020年5月1日,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正式施行,其亮點之一即在於特別規定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相較之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在這方面顯然是較為缺乏有效保障手段推動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對工程擔保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結合近年來國內工程擔保市場的全新發展形式,尤其是工程保證保險的快速市場發展、電子保單服務平臺的創新實踐應用以及保險業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的各項作用日益顯著,工程保證保險或將成為推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落實執行,保證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
1、保障款項發放,控制支付風險
工程保證保險以投保人的合同履約行為為保險標的,一旦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將由保險人代為履行義務或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投保工程保證保險後,一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款項支付義務,保險公司將代替其向建築施工企業履行相關款項的支付義務。
在這種風險轉移機制下,工程保證保險能夠有效保證建築施工企業相關款項的準時發放。同時在完成支付義務後,保險公司運用追償權向相關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進行追償,避免了建築施工企業因弱勢市場地位,難以有效維權的問題出現。
此外,從《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內容來看,其落實執行將不可避免的面臨許多阻力,如一些從業人員提出“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給你,你敢要嗎?”深刻折射出建築施工企業面臨的嚴峻生存環境。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中小型建築企業很難依據《條例》規定進行主動維權,更多的還是需要相關部門的監管執行。
工程保證保險,一方面能夠透過對“投保人”的保前風險稽核、保後風險追蹤(財務狀況、資金運用),實現對保險標的(款項支付)的全流程、動態風險管理;另一方面還能夠透過搭建線上化、數字化的監管平臺,為政府監管提供有效的資料檢索追蹤、信用風險識別與預警等技術支援,促進提高建築市場政府監管,進而保證《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實施執行。
2、快速市場發展態勢,提高建築施工企業款項支付保障能力
工程保證保險能夠成為保證中小型建築企業款項支付的重要保障工具,原因還在於其較快的市場發展。在有力的政策支援下,工程保證保險獲得了較快的市場應用與推廣,產品功能服務也隨之得到進一步最佳化完善,因而能夠更加有效的為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款項支付保障,促進提高建築市場政府監管。
快速市場發展
2014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率先在建設工程領域引入工程保證保險機制,為國內工程擔保制度的進一步最佳化完善創造全新發展契機,也正式拉開了中國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的序幕。此後,“工程保證保險”開始頻繁的出現在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的政策試點檔案中,並逐步進入國家政策視野。
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釋出《關於加快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明確支援保險機構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後,工程保證保險被提高至國家政策頂層設計高度。
2020年以來,國家也相繼出臺、施行多份重要檔案,為工程保證保險的應用推廣建立政策依據,進一步推動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
1
2020年1月1日,《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起施行,檔案提出: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2
2020年5月1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施行,檔案強調: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3
2020年7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釋出《關於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明確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4
2020年7月14日,國務院釋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目前,在政策層面,國家不斷出臺多份重要檔案支援發展工程保證保險、發揮保險業在工程建設領域的各項重要作用;在實踐應用層面,隨著各地政府相繼加入政策試點行列,工程保證保險在國內的試點範圍不斷擴大。如上文所述,在不斷擴大的實踐應用中,工程保證保險將進一步最佳化其各項保險功能服務,在保障建築施工企業款項支付與促進建築市場政府監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為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的市場交易建立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在實施執行方面缺乏相應的保障工具。工程保證保險一方面能夠為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有效的款項支付保障,另一方面能夠促進建築市場政府監管,有利於《條例》的具體落實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