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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問之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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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理說法
可惜不是你,陪我到最後……
戀愛固然美好,但也不是每一段愛情都能收穫幸福。而一旦愛情終結,那戀愛時的你儂我儂,又會成為傷心的痛。精神受到打擊在所難免。於是乎,有人會問,戀愛期間我精神、肉體、金錢付出了這麼多,能不能要分手費?
既然要答,就要答得科學。咱們來看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能,有什麼法律依據;不能,又是基於什麼法律理念。同時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態度又是什麼呢?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分手費的性質。索要分手費一般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經濟關係或貴重物品來往,分手時索要補償;
從法律角度講,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經濟關係或貴重物品來往有時候是贈與性質,有時候是借貸性質。戀愛關係和同居關係由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主體上,法律並不人對戀人身份需要特殊對待,因而只能適用一般法即民法的規定,怎麼處理,我們看法律規定,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
“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男女熱戀,忘我陶醉,房、車、包等物品,如果真的送了且沒注意好法律技術的處理,真的分了手,想要回來,那就難上加難了,費事還費財。再來看法律依據:
“贈與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援。”
因此,如果既想完成贈與維持關係,又想在萬一分手的時候能夠追回,就必須學會在贈與的時候對贈與物品在法律層面作出技術處理。
對於金錢借貸性質的來往,法律定性本不難,難在舉證。戀人經濟往來,你還意思用“借”字?你還敢讓對方打欠條?分分鐘打臉、摔門、分手的節奏。以此導致的結果是既沒有欠條,又沒有將借款這種在雙方心理上達成一致的事實認知用言語表達出來,一旦分手,翻臉不認人。對此,現代的科技正在逐步解決這一尷尬難題,年輕人要多學會用移動支付來完成與身邊人的經濟來往,發生糾紛定時你定會感謝科技。
第二種是戀愛期間長期共同生活,對感情投入巨大,分手導致精神遭受打擊,青春白白損耗,分手時索要經濟補償。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仔細找幾遍,上面的民事權益中並沒有“感情權”、“青春權”等表述,因此,單純的依照青春損失、感情受挫等主張分手費的,法院自然不會支援。想獲得支援,必須有其他方面的證據支援。為什麼這麼規定,因為現代民法的第一價值是自由,戀愛是自由的,戀愛的主體也是自由的,而法律給你自由的結果就是你要為你的自由負責。司法實踐也是如此,單純以分手費名義起訴的,法院都會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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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京師律師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從未見於任何法律。正因如此,當事人關於“青春損失費”的主張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援。但近年來,隨著這類案件的愈來愈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這一難題,想給“青春損失費”一個明確的定性。
但關鍵的問題是,青春損失,作價幾何?過高則有欠公平,過低也要說出低的依據,否則法律怎麼能輕易支援。為此,在法律界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爭議不斷從法律的角度看,離婚青春損失費是沒有被直接認可和支援的。青春損失費是一個民間發展而來的詞,是離婚的人因為自己心靈受到創傷,認為自己在婚姻中處於劣勢地位並且付出比對方多,希望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上的補償。
然而,“離婚青春損失費”這個詞在現實生活中被老百姓廣泛地使用,司法實務也難以避免對這個問題的紛爭。從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上看,與“離婚青春損失費”比較貼切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樣“青春損失費”就有了法律依據。關於夫妻離婚損失費多半是指的青春損失費,雖然中國法律中並未對青春損失費做出規定,但是也有與之對應的離婚賠償規定,即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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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善言法務
正面回答:法律是不支援青春損失費的
因為雙方交往過程都是出於自願的原則,付出的都是青春,所以法律不予干預,並且青春損失費也不好界定。青春無價,你有能賦予他多少?
男女雙方有金錢往來,但是後來分手了,因為當時沒有收據,轉賬記錄,借條一類的證據證明錢的來源,對方以青春損失費的名義私吞錢財,不予歸還的,只要能夠找到足夠的證據,借出去的錢就可以要回來。所以,遇到一些無理取鬧的人,以莫名奇妙的理由損害自己的利益時,要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僅有一種情況法律會批覆青春損失費,就是對方給寫了一張保證書或欠條,如果辜負對方,要給對方XXX元的青春損失費。這種自願簽訂的白紙黑字的條子,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兩個人真走到分手的地步,按著協議來履行也沒有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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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離婚律師王幼柏律師
當然不支援呀
要知道,“青春損失費”並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詞彙,在中國現有的法律中根本找不到相關的規定。而且這種情況,也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的範圍。不論是青春損失費,還是因為分手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都不屬於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所以,法律未對同居關係加以干涉,同樣,這一關係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雙方分手時,同居關係隨之自行解除,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請求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但如果戀愛的雙方在分手之前或之後,自願達成協議,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予以補償,協議書中並沒有約定是青春損失費或者分手費的是話,是有可能得到法庭支援的,因為從法律上講,另一方是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此時只要協議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另一方的請求就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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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秉公辯法之源
法律支援青春損失費嗎?答案是否定的,中國法律中並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說法。只有在夫妻因為一方存在法定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時候,有一個離婚損害賠償。但這與青春損失費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的,因此大家在實踐中要注意區分這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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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申輝律師事務所
這是個老問題,現行法律框架下,沒有關於“青春損失費”的特別規定,一般是在戀愛不成或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一定的補償。現實中,女方向男方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較多。在法律層面上,青春損失費不會得到法院支援。但是,如果對方支付了相關費用,再主張返還,法院同樣也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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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揚州談律師
青春無價,多少錢都不合適。
男女雙方年青時結婚,到離婚時,青春已逝,到底是男方誤了女方的青春?還是女方誤了男方的青春?還是他人誤了男女方的青春?孰是孰非?誰對誰錯?責任幾何?從啥時間起算是青春?青春一年一月一天多少錢?再清的清官也理不順算不清斷不明。
況且法律沒有規定青春費、青春損失費。青春流逝損失只能由草率的、不成熟的、錯誤選擇的......當事人自己去承擔,去致自己遠去的並終將逝去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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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莊燕水
如果真能證明有損失,是可以支援的。
其次,從道德層面講,合情合理的青春損失費,對方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法律不支援青春損失費,是因為法律無法衡量青春損失,一旦這種損失可以量化,法律還是會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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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law40
結婚自願,離婚自由,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婚前充分了解,認識是婚姻的基礎,如果一方過錯導致離婚,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並不存在青春損失,因為雙方都已經青春不在,今天的損失只是對自己當初識人不明的處罰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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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廣西律師杜曉玉
“青春損失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沒法律規定戀人分手要為對方的“青春損失”進行賠償,所以主張“青春損失費”是不會得到支援的。
當然,如果對方自願給付這筆費用,又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話,也沒有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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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雨西湖
這個問題嘛,得一分為二的看。首先,法律,指的是哪國法律,外國的法律不知道,只知道中國的法律。其次,青春損失費,這個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支援這樣的一種費用。
稍微動一下腦子也知道,青春損失費這種提法,是在一些離婚或者是分手過程中提出的。試想,在談戀愛過程中,男女雙方均是你情我願的,如果要說青春損失那雙方都有損失,對方也是可以主張的;再說,青春損失,這個可以計算嗎,你是否意味著全世界都欠你青春損失費,因為你的青春正在一天一天的流逝,張三說他的青春值一億元,李四說他的青春值十億,你覺得靠譜嗎。青春嘛,何必扯上金錢呢,高興就好,一輩子也就幾萬天,好好過好當下吧。
回覆列表
1、什麼是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一般為女方者居多)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經濟上的補償。
2、青春損失費受法律保護嗎?
但嚴格來說,“青春損失費”是十足的民間語言,法律上找不到這個說法。所謂青春損失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青春損失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戀愛分手、離婚,都是一種自願行為。在這樣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損失賠償、貞操權等為理由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賠償。在為數不少的青春損失費官司中,大多數都是以原告敗訴告終。
3、青春損失費等於精神損害賠償嗎?
其實,法律對於精神損失是有規定的,也會支援一些針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要求。但是,青春損失費並不能於此等同。畢竟,青春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一個不可挽留的東西。雖然是你的寶貴財富,但是你不用也會慢慢消逝的。而且,如何正確使用青春這比寶貴的財富,是每個人自己的選擇。所以“青春”並非一種法律上的權益,法院當然也就難以支援戀人分手後的青春損失費了。
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
但是,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終取消了徵求意見稿中的所謂“小三”條款,但是並不影響贈與方配偶的返還請求權。
附: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