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誼合約分析
2012年2月至12月,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誼兄弟”)與比高電影發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比高和崴盈都是周星馳的公司,統稱周星馳方面。其他合作方未披露)就電影《西遊除魔篇》簽署了一系列相關合作協議。雙方約定,該片投資額1.06億元,華誼方面投資8800萬元。取得的權益包括:
(2)華誼方面應得發行代理費為發行毛收益的12%。
(3)根據該影片大陸地區發行淨收益的區間,華誼享有該項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具體如下:
(a)當其≦ 1000萬元時,分成90%;
(b)當其>1000萬元且<2000萬元時,分成85%;
(c)當其≧ 2000萬元時,分成70%。
其中,兩項主要分成基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發行毛收益=(總票房-電影專項基金-稅費-中數發行代理費)×發行方分成比例+華誼行使該影片商務開發權所取得的一切收入;
發行淨收益=發行毛收益-(發行代理費+宣傳發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費+公司的投資額+商務開發代理費+商務開發相關支出+該影片在大陸地區報批的費用+稅費+銀行手續費)。
根據目前的市場慣例和華誼合約,主要費率資料如下:
(a)電影專項基金=總票房× 5%;
(b)稅費=總票房×3.3%;
(c)發行方分成比例一般為43%;
(d)發行代理費=發行毛收益×12%;
(e)協議預計該片宣傳發行費用約為人民幣3000萬元。
華誼方面披露,該片最終總票房為12.48億元,發行淨收益為3.14億元,其中周星馳方面的崴盈投資實際分得8600多萬元。 據此推算,其發行毛收益大約近5億元,除了淨收益分成外,華誼僅僅發行代理費一項就入賬6000萬左右。
但星爺顯然覺得自己賺少了不夠。影片票房越高,他希望分得越多。根據該案訴訟材料,周星馳方面主要主張是,如果該案在大陸地區總票房超過5億元人民幣,那麼需要進一步給製片方分紅。涉案補充協議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a)當總票房處於5億元至7.5億元之間,每增加1000萬,周星馳方面可獲得100萬分紅;
(b)當總票房超過7.5億元,每增加1000萬,周星馳方面可獲得200萬分紅。
注意:這一分紅的基數,既不是發行毛收益,也不是發行淨收益,而是稅前總票房,在本片中對應的數字為12.48億元。據此計算,如該補充協議成立並履行,周星馳方面可多份得1.23億元。
可惜,因為這份補充協議華誼兄弟最終並未蓋章,周星馳一審沒有要到錢。但就該片最終總票房來看,周星馳方面對市場的預估還是有遠見的。
好萊塢經驗
隨著中國影視產業鏈的成熟,產業合同也隨之升級。一個複雜的製作、發行、宣傳合作框架,對應著多份複雜的合作協議。
在影視投資分成合同中,其分成基數究竟是總票房、發行毛收益還是發行淨收益,以及發行毛收益或者淨收益如何計算,都是因合同而異、因合作而異、因主體而異。本案中,法院將分紅基數如何確定歸納為第二爭點,但由於法院認定協議為成立,沒有評價這一爭點。
不過我們可以借這個機會談談好萊塢在這塊的經驗。好萊塢娛樂法律師DinaAppleton 和 Daniel Yankelevits 所著《Hollywood Dealmaking》對此有詳細介紹,下面摘錄書中部分要點供需。此書極為專業地介紹了好萊塢各個協議談判要點,五星推薦,目前僅有英文版本,亞馬遜和京東上可購。說來生氣,我在京東上購買此書,發給我的貨居然是從正文27頁起印的。不知道京東這是不是盜版?
值得注意的是,下文所提及的製片廠,主要指的是好萊塢六大電影集團,即華納、派拉蒙、20世紀FOCUS、索尼、迪士尼和環球,這六家大製片廠(studio)控制了好萊塢電影市場從製作到發行的大部分份額。
編劇
目前好萊塢基本規則是:編劇有權獲取影片“淨收益”的5%。該5%將取決於該編劇是否能取得“唯一署名”。如果該編劇只取得了“共享署名”,那麼該編劇的淨收益分紅將會降低到2.5%。
就算影片的票房爆滿,參與“淨收益”分紅也並不一定會增加編劇的額外收入。這是因為“淨收益”是合同定義的術語,通常製片廠的定義通常會包括大量的費用和扣減費用額,以增加獲取分紅的難度。
1999年初,索尼影視大張旗鼓地宣佈將與某些編劇達成就總收入分紅而不是淨收益分紅的協議。總收入分紅,不管怎麼定義,都比淨收益分紅好得多。某些冒險地以超過$1百萬的價格出售電影劇本的編劇,或者是以超過$750,000的費用被聘用的編劇,按照索尼影視的準則,將有權獲得扣除特定成本和費用後總收入的2%(如果是共享署名,1%)。
還有一個分紅型別,是介於“淨收益”和真正的“總收入”(好萊塢語境的總收入,接近於上面華誼案例中介紹的發行毛收入)之間的,即就“調整後的總收入(AGR)”分成。AGR是一個大類,在各個製片廠之間,甚至是同一個製片廠內的交易之間都存在巨大的差異。大多數情況下,AGR與淨收益的主要區別因素在於,除了要扣除基本費用之外,還要從總收入中計徵一定比例的發行費用(一般是10-25%)。很多製片廠都設定了一些引數,從而根據編劇的預付酬金的等級來確定該編劇應獲得多少後期款項。
導演
與編劇一樣,導演也能透過談判獲得製片廠的淨收益(術語的定義也是因合同而異)分成。但與編劇不同的是,導演的分成有更多可能性。首次執導的導演可能會收到5%的淨收益,有經驗一些的可以協商到10%的淨收益或一定比例的調整後總收入(AGR)。更有名一些的大導演,例如斯皮爾伯格和斯科塞斯等甚至能談下來片方總收入分成。
導演提成的性質和比例在某些情況下由其直接補償決定。某些製片廠(studio)可能向所有報酬少於50萬美元的影片導演提供提成(例如7.5%的淨收益)合約。在其他時候,導演能拿到的百分點完全取決於談判,許多因素會影響導演固定報酬,例如導演報價、導演熱度、電影預算、製片人以往的慷慨程度以及導演是否同意接受較低的初期費用以換取更高提成。
多面導演(即身兼二職的導演,例如編劇兼導演、演員兼導演或製片人兼導演)會得更多電影收入提成。例如約翰·休斯和斯派克·李經常為執導的電影寫劇本;史蒂芬·斯皮爾伯格有時會兼任製片人和導演;伍迪·艾倫經常同時擔任主演、編劇和導演。
演員
與通常只能獲取電影淨收益5%的編劇不同,演員很少參與淨收益分配,因為一旦演員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以至於能獲得提成,他通常能夠索要比淨收益分成更好的利潤分配安排,比如總收入分成或調整後的總收入分成。
雖然製片廠(studio)很少讓演員真正的參與總收入(尚未扣減任何費用的收入)分配,但是一些好萊塢A級明星(比如朱莉亞•羅伯茨、湯姆•克魯斯、梅爾•吉布森和金•凱瑞)通常能夠有保證地獲得近似於片方總收入分成的安排。
參與片方收入分配就意味著演員從製片廠(studio)減去特定“必要費用”比如稅收、行業稅費和協會附加費之後的收入中,獲得一定的份額。按照合約中的相關定義,有時候也會減去一定的營銷成本。還有一個片方收入分成的變種叫“確保收支平衡下的毛收入(first-dollar gross at breakeven)”分配,這種方式要求在演員參與分配之前扣除拍攝成本(比如電影製作成本)。一線明星比如休•傑克曼和安吉麗娜•朱莉經常會獲得片方收入的10-20%。
在演員參與片方收入分配的多數情況下,演員的預付片酬會被視為其利潤分成的預付款。比如,如果湯姆•克魯斯被許諾2000萬美金的片酬和10%的片方收入分成,這就意味著無論電影票房如何,他都會獲得$2,000萬的片酬。但是如果製片廠(studio)的收入超過了$2億(這時10%的毛收入等於湯姆的片酬),則湯姆有權對收入超過$2億的部分再獲得10%分成。如果製片廠(studio)收入沒有達到$2億,那麼湯姆的片酬總共不會超過$2,000萬。
在洽談提成協議之時,最要緊的是要記住:與普通的利潤定義(即:利潤行於收入減去支出)不同,娛樂圈的定義是由合同與談判確定的。因為好萊塢各家公司對於總收入、調整後的總收入、淨收益等術語的定義千差萬別,因合同而已,因此每份合同都得經律師之手才能確認。
華誼合約分析
2012年2月至12月,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誼兄弟”)與比高電影發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比高和崴盈都是周星馳的公司,統稱周星馳方面。其他合作方未披露)就電影《西遊除魔篇》簽署了一系列相關合作協議。雙方約定,該片投資額1.06億元,華誼方面投資8800萬元。取得的權益包括:
(2)華誼方面應得發行代理費為發行毛收益的12%。
(3)根據該影片大陸地區發行淨收益的區間,華誼享有該項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具體如下:
(a)當其≦ 1000萬元時,分成90%;
(b)當其>1000萬元且<2000萬元時,分成85%;
(c)當其≧ 2000萬元時,分成70%。
其中,兩項主要分成基數的計算公式如下:
發行毛收益=(總票房-電影專項基金-稅費-中數發行代理費)×發行方分成比例+華誼行使該影片商務開發權所取得的一切收入;
發行淨收益=發行毛收益-(發行代理費+宣傳發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費+公司的投資額+商務開發代理費+商務開發相關支出+該影片在大陸地區報批的費用+稅費+銀行手續費)。
根據目前的市場慣例和華誼合約,主要費率資料如下:
(a)電影專項基金=總票房× 5%;
(b)稅費=總票房×3.3%;
(c)發行方分成比例一般為43%;
(d)發行代理費=發行毛收益×12%;
(e)協議預計該片宣傳發行費用約為人民幣3000萬元。
華誼方面披露,該片最終總票房為12.48億元,發行淨收益為3.14億元,其中周星馳方面的崴盈投資實際分得8600多萬元。 據此推算,其發行毛收益大約近5億元,除了淨收益分成外,華誼僅僅發行代理費一項就入賬6000萬左右。
但星爺顯然覺得自己賺少了不夠。影片票房越高,他希望分得越多。根據該案訴訟材料,周星馳方面主要主張是,如果該案在大陸地區總票房超過5億元人民幣,那麼需要進一步給製片方分紅。涉案補充協議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a)當總票房處於5億元至7.5億元之間,每增加1000萬,周星馳方面可獲得100萬分紅;
(b)當總票房超過7.5億元,每增加1000萬,周星馳方面可獲得200萬分紅。
注意:這一分紅的基數,既不是發行毛收益,也不是發行淨收益,而是稅前總票房,在本片中對應的數字為12.48億元。據此計算,如該補充協議成立並履行,周星馳方面可多份得1.23億元。
可惜,因為這份補充協議華誼兄弟最終並未蓋章,周星馳一審沒有要到錢。但就該片最終總票房來看,周星馳方面對市場的預估還是有遠見的。
好萊塢經驗
隨著中國影視產業鏈的成熟,產業合同也隨之升級。一個複雜的製作、發行、宣傳合作框架,對應著多份複雜的合作協議。
在影視投資分成合同中,其分成基數究竟是總票房、發行毛收益還是發行淨收益,以及發行毛收益或者淨收益如何計算,都是因合同而異、因合作而異、因主體而異。本案中,法院將分紅基數如何確定歸納為第二爭點,但由於法院認定協議為成立,沒有評價這一爭點。
不過我們可以借這個機會談談好萊塢在這塊的經驗。好萊塢娛樂法律師DinaAppleton 和 Daniel Yankelevits 所著《Hollywood Dealmaking》對此有詳細介紹,下面摘錄書中部分要點供需。此書極為專業地介紹了好萊塢各個協議談判要點,五星推薦,目前僅有英文版本,亞馬遜和京東上可購。說來生氣,我在京東上購買此書,發給我的貨居然是從正文27頁起印的。不知道京東這是不是盜版?
值得注意的是,下文所提及的製片廠,主要指的是好萊塢六大電影集團,即華納、派拉蒙、20世紀FOCUS、索尼、迪士尼和環球,這六家大製片廠(studio)控制了好萊塢電影市場從製作到發行的大部分份額。
編劇
目前好萊塢基本規則是:編劇有權獲取影片“淨收益”的5%。該5%將取決於該編劇是否能取得“唯一署名”。如果該編劇只取得了“共享署名”,那麼該編劇的淨收益分紅將會降低到2.5%。
就算影片的票房爆滿,參與“淨收益”分紅也並不一定會增加編劇的額外收入。這是因為“淨收益”是合同定義的術語,通常製片廠的定義通常會包括大量的費用和扣減費用額,以增加獲取分紅的難度。
1999年初,索尼影視大張旗鼓地宣佈將與某些編劇達成就總收入分紅而不是淨收益分紅的協議。總收入分紅,不管怎麼定義,都比淨收益分紅好得多。某些冒險地以超過$1百萬的價格出售電影劇本的編劇,或者是以超過$750,000的費用被聘用的編劇,按照索尼影視的準則,將有權獲得扣除特定成本和費用後總收入的2%(如果是共享署名,1%)。
還有一個分紅型別,是介於“淨收益”和真正的“總收入”(好萊塢語境的總收入,接近於上面華誼案例中介紹的發行毛收入)之間的,即就“調整後的總收入(AGR)”分成。AGR是一個大類,在各個製片廠之間,甚至是同一個製片廠內的交易之間都存在巨大的差異。大多數情況下,AGR與淨收益的主要區別因素在於,除了要扣除基本費用之外,還要從總收入中計徵一定比例的發行費用(一般是10-25%)。很多製片廠都設定了一些引數,從而根據編劇的預付酬金的等級來確定該編劇應獲得多少後期款項。
導演
與編劇一樣,導演也能透過談判獲得製片廠的淨收益(術語的定義也是因合同而異)分成。但與編劇不同的是,導演的分成有更多可能性。首次執導的導演可能會收到5%的淨收益,有經驗一些的可以協商到10%的淨收益或一定比例的調整後總收入(AGR)。更有名一些的大導演,例如斯皮爾伯格和斯科塞斯等甚至能談下來片方總收入分成。
導演提成的性質和比例在某些情況下由其直接補償決定。某些製片廠(studio)可能向所有報酬少於50萬美元的影片導演提供提成(例如7.5%的淨收益)合約。在其他時候,導演能拿到的百分點完全取決於談判,許多因素會影響導演固定報酬,例如導演報價、導演熱度、電影預算、製片人以往的慷慨程度以及導演是否同意接受較低的初期費用以換取更高提成。
多面導演(即身兼二職的導演,例如編劇兼導演、演員兼導演或製片人兼導演)會得更多電影收入提成。例如約翰·休斯和斯派克·李經常為執導的電影寫劇本;史蒂芬·斯皮爾伯格有時會兼任製片人和導演;伍迪·艾倫經常同時擔任主演、編劇和導演。
演員
與通常只能獲取電影淨收益5%的編劇不同,演員很少參與淨收益分配,因為一旦演員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以至於能獲得提成,他通常能夠索要比淨收益分成更好的利潤分配安排,比如總收入分成或調整後的總收入分成。
雖然製片廠(studio)很少讓演員真正的參與總收入(尚未扣減任何費用的收入)分配,但是一些好萊塢A級明星(比如朱莉亞•羅伯茨、湯姆•克魯斯、梅爾•吉布森和金•凱瑞)通常能夠有保證地獲得近似於片方總收入分成的安排。
參與片方收入分配就意味著演員從製片廠(studio)減去特定“必要費用”比如稅收、行業稅費和協會附加費之後的收入中,獲得一定的份額。按照合約中的相關定義,有時候也會減去一定的營銷成本。還有一個片方收入分成的變種叫“確保收支平衡下的毛收入(first-dollar gross at breakeven)”分配,這種方式要求在演員參與分配之前扣除拍攝成本(比如電影製作成本)。一線明星比如休•傑克曼和安吉麗娜•朱莉經常會獲得片方收入的10-20%。
在演員參與片方收入分配的多數情況下,演員的預付片酬會被視為其利潤分成的預付款。比如,如果湯姆•克魯斯被許諾2000萬美金的片酬和10%的片方收入分成,這就意味著無論電影票房如何,他都會獲得$2,000萬的片酬。但是如果製片廠(studio)的收入超過了$2億(這時10%的毛收入等於湯姆的片酬),則湯姆有權對收入超過$2億的部分再獲得10%分成。如果製片廠(studio)收入沒有達到$2億,那麼湯姆的片酬總共不會超過$2,000萬。
在洽談提成協議之時,最要緊的是要記住:與普通的利潤定義(即:利潤行於收入減去支出)不同,娛樂圈的定義是由合同與談判確定的。因為好萊塢各家公司對於總收入、調整後的總收入、淨收益等術語的定義千差萬別,因合同而已,因此每份合同都得經律師之手才能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