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好劇分享菌
-
2 # 會飛的香辣蟹
目前國內關於信用卡詐騙罪(虛假資訊,冒用他人身份的除外),最主要的一點就是惡意透支!本人不是法律專業,只說幾件事。第一,現在網路上回答關於信用卡詐騙罪的所謂律師,90%連證都沒有,至於是什麼人,形形色色,人艱不拆!剩下9%各銀行處理債務的律師,這個都是持證上崗,銀行篩選出可以起訴的名單,他們就負責跑腿了,也是辛苦錢。還剩下1%的野生律師,基本是一些學藝不精的,平時手裡也沒什麼案子,偶爾打個雞毛蒜皮的解解饞,時間比較閒,在網上好為人師,生搬硬套,這類往往是最可怕的。第二,千萬不要逃避!有人生意失敗,有人好逸惡勞,有人深陷賭桌……的問題。人生是一場修行,會遇到種種困難,有的因為心魔,有的因為外鬼。無論是什麼逃避,解決不了任何問題!關於信用卡詐騙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是否屬於惡意透支,翻翻有案例的新聞,基本都是換電話,人跑路,讓銀行長時間不到你,這肯定屬於惡意了,一抓一個準。
主要還是積極面對,暫時還款有困難,那就有多少還多少,逃避解決不了問題,為這個遭受牢獄之災,不值得,更沒必要!
手有點癢,先寫這些
-
3 # 卡寶寶金融搜尋平臺
界定信用卡詐騙罪與非罪,主要是看涉案金額和犯罪意願。
信用卡詐騙大致分為這麼幾種
1、 偽造信用卡:偽造人民幣是犯罪,偽造信用卡當然也是犯罪了。
2、 冒用信用卡:通常見於犯罪者拾到遺落的錢包,利用錢包裡的他人身份證和信用卡進行消費。撿錢不還是不道德,撿到信用卡不還就等著吃官司吧。
3、 惡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償還,都屬於惡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
1、 犯本罪的(5000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數額巨大(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數額特別巨大(5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的補充規定
兩高在2009年新出的關於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於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有新的補充,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超過100萬元,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對於一般人而言,惡意透支是最容易纏上我們的一種信用卡詐騙罪。即使我們刷卡的初衷不是為了騙取銀行錢財,但總有一些意外因素,可能會讓我們無力償還債務,從而面臨牢獄之災!
區分: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同樣是透支,善意透支是銀行允許的行為,而惡意透支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只要你當初透支的目的,不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就都不算做惡意透支行為。
主觀上來說,你必須不以侵佔銀行錢財為目的;客觀上來說,即使你無法一次性償還透支金額,也必須儘可能地去償還債務。銀行和法院主要會根據你是否有還款意願和還款行為來判斷你的透支性質。
所以界定罪與非罪,最重要的還是看有沒有還款意願和還款行動。
-
4 # 不二金牛
兩方面:
是否惡意這一點非常重要,判斷是否惡意,除了和當事人的溝透過程和結果有關,還和當事人的行為,這裡面有後臺的風控分析與判斷。例如,溝通OK,但透支或逾期後,還有其他的借貸、消費、他行信用卡逾期這些行為,那就會被嚴格關注並打入惡意名單。現在個人的金融行為,都會被互通互查,大資料更容易實現。
金額大額,頻繁,整數,非常規行為如半夜提現,等等,綜合判斷,很快會被定性為詐騙。大額是關鍵點。
一旦被定性為詐騙,罪無可逃!祝好運吧。
-
5 # 90皮沙發
從銀行的角度來談一下什麼是信用卡詐騙。
1.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如果你是偽造或者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那這些非法行為就沒有什麼好說了,肯定就要就是詐騙罪。
而我們一般生活中接觸較多的是惡意透支。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信用卡功能就是透支,透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善意透支,就是我們正常正規的去使用信用卡,並且正常去還款,這樣我們的透支是正常業務的範圍內。
2.什麼是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中國《刑法》將惡意透支行為規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但要滿足以下條件:
1、持卡人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盜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則構成盜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而不構成惡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佔用銀行資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觀上已實施了惡意透支行為,對髮卡銀行造成經濟損失。
4、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3.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為惡意透支?(剁手黨注意了)
(1)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
(2)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
(3)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4)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惡意透支會被怎麼判?
1萬~10萬,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10萬~100萬,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0萬兀以上,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5.信用卡透支了又因故還不起,會不會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透支了又還不起,應當積極與銀行溝通,制定合理的分期還款計劃。
不要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
這樣就算銀行起訴你,也只會是民事訴訟,不會是詐騙,不會是刑事訴訟。
最後提醒一句,信用卡雖然方便我們消費,但要合理用卡,消費要量力而為。
-
6 # 再見時光依舊
如果你願意相信那些半桶水的死記硬背,那麼請去看他們的回答,無需接著看了。
1.欠款金額。這裡指的是欠銀行的本金,不包括利息,刑法雖然規定,五千以上就可以定性為信用卡詐騙,但是實際上,需要拖欠金額一萬以上,才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
2.是否立案。如果你欠款金額一萬以上,並且有一年以上沒有還款,那麼銀行會將你的資料移交公安機關,由他們立案偵查。一旦立案,百分之一百可以將你定性為信用卡詐騙,起碼我這幾年以來,從未看到哪起立案之後可以免罪的。任何藉口都沒用,曾經見過這樣一個案子,當事人三月底辦下來一張五萬的卡,六月底其母親患上癌症,送省城醫院進行手術,費用大概在二十萬左右,然後斷斷續續化療了近兩年,花費甚大。然後當事人一直沒有還款,兩年後在從醫院返家的火車站被捕。其家人立即東借西湊還清了本息,並取得了銀行的諒解書,公檢法的同志也表達了同情,最後的判決是,緩刑兩年,罰金兩萬。
-
7 # PvZ強酸檸檬
其實銀行玩的都是老實巴交的逾期還不起的失信人。目前的案列,銀行每年都起訴幾個找得到,還不起,大部分人是經商失敗的,殺雞給猴看,殺一儆百。
如果你跑掉了,找不到你一般都沒大事。積極主動還,夠本金跟銀行談判減免利息,違約金和非法的滯納金,大部分安然無恙。(國家明確說明銀行收滯納金非法,但是銀行依然算滯納金,所以是非法的)。
另外,最令人詬病的是中國沒有《個人破產法》這個是非常不公平的。個人承擔著無限的責任,既然鼓勵萬民創業,萬眾創新,就應該給予公民後路,其實,除了個別人信用卡詐騙之外,大部分都是創業的中國個體中小工商戶,因為沒有融資渠道而被迫用信用卡套現週轉。
如果《個人破產法》有,無論對於銀行濫發信用卡,還是高利貸,民間借貸,各種行為都是一個很好的約束。你把錢借給他人,你要考慮其中的風險,收益與風險是對等的。
-
8 # 孫建波
這個問題我們分兩部分來說。
首先是信用卡詐騙罪定義是什麼,具備什麼樣的構成特徵。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來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的,判處刑罰。需要明確的幾個要點如下:
1、信用卡。這裡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支付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2、如果用假卡。兩方面,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另一方面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如果濫用真卡。也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比如拾得或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或者透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進行數字信用卡的使用,另一方面是其他廣泛歸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比如暗自記下他人卡號、密碼後進行使用。
其次是信用卡詐騙罪罪與非罪的認定。
根據上述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義和構成特徵,我們可以梳理出來什麼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相應地,罪與非罪的認定即採取以上手段予以區分。不過需要做說明的是,信用卡詐騙罪屬於盜竊罪中的一種,屬於特殊罪,如果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則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是冒用信用卡進行兌現行為,則屬於信用卡詐騙罪,二者在定罪量刑等方面也有區別。
回覆列表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