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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寫歌人代伐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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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穿插游擊隊
在談論怎樣獲得幸福時,我們往往會用到一個錯誤的公式:等我實現了X,我就可以去做Y。比如,等我賺夠了一個億,我就可以去環遊世界。
這個公式意味著,只有去做後面那個Y,比如環遊世界,才是自己想要的幸福,而前面實現X的過程,只是單純的手段。這樣一來,就將幸福生活推向未來某個遙遠的時間點,只有在那以後,幸福生活才有開始的可能;在那之前,生活僅僅是眼前的苟且,不值得一過,充其量是為了將來的幸福而必須付出的代價,是臥薪嚐膽般的苦苦忍耐。
在文學作品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橋段:主人翁在苦苦等待之後,終於獲得了寶貴的幸福瞬間。但問題是,用一部作品來渲染一瞬間的幸福,是豐滿的、感人的,而對於漫長的一生來說,卻過於蒼白。如果人過一輩子,就是為了等待這麼一個戲劇性的高光時刻,那這一輩子也太不值了。
更悲催的是,很有可能,你定的目標太高,比如“先賺他一個億”,一輩子都實現不了,那樣整個人生就只剩下毫無意義的受苦,活著就變成了白活。退一步說,即使目標真的實現了,你獲得的幸福感也有可能不足以抵消前面的痛苦感受。因為人總是傾向於誇大自己的付出,總是感覺自己付出太多而收穫太少,於是就會覺得“人間不值得”。
趙汀陽說,生活中最主要的不幸,就是誤以為獲得幸福是某種結局或者某種可以完成的目標。事實恰恰相反,幸福是一個過程而非結果。回想一下,你在讀高三的時候,是不是覺得,只要熬過這一年,等高考考出了好成績,你就是天底下最幸福的人。但是,等你真的拿到了錄取通知書,你會發現,那一刻的幸福其實非常短暫。多年後,當你回首往事,更值得回味的時光,其實是高考前那段埋頭奮戰的歲月。
這樣說起來,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反過來理解——獲得幸福不用去關注行動目標是什麼,只要享受行動過程就可以了?所謂“重在參與”“知足常樂”“開心快樂每一天”之類。還有一種典型的“躺贏”的心態:不管我實際上活得有多憋屈,只要我自認為自己是幸福的,就可以了。是這樣的嗎?
這裡就要涉及一個更深刻的討論:幸福到底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你可能會覺得,一個人幸福不幸福,當然只有他自己知道,別人有什麼資格指手畫腳?注意了,趙汀陽認為,心理學意義上的幸福,有可能是主觀的;但哲學意義上的幸福,肯定不是主觀的。企圖透過某種主觀的心情、帶上玫瑰色的眼鏡,把本來不幸的事情看成是幸福的,這是一種典型的幻想和自欺欺人。
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一個生於富貴之家的智障人士,一生衣食無憂,受到精心照料,他每一天都活得樂呵呵,老了之後壽終正寢。那麼,他幸福嗎?從哲學角度,可以肯定地回答,他是不幸的。為什麼呢?
趙汀陽說,生活的目的不是由隨便誰來規定的,我們誰也沒有這樣的權利。生活規定了它自己的目的。這就像是,一支筆的目的是寫字,一幅畫的目的是展現美,而生活的目的是體現人的創造性,它要求每個人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能力,去創造、去建設、去開拓那些尚未實現的可能性。如果你不這樣去做,那麼你就無法進入你本來可以進入的好生活,這就是不幸,不管你自己承認不承認。這就是幸福的客觀性。
一個人,只有從事具有創造性的活動,去實現生活的多種可能性,才能夠體現生活的本意,才能夠獲得幸福。為什麼古代哲學家不約而同地認為,“有德”的生活才是好生活?就是因為,勇敢、智慧、勤勞等美德,顯示了人的卓越性,讓人的創造力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這就最大程度地體現了生活的本意。
這裡,我們還要進一步追問,什麼才叫“創造性”的行動呢?趙汀陽說的“創造性”行動,和我們通常理解的不太一樣。它不是指藝術家搞創作或者科學家搞研究,而是指一種“無需代價的行動”。就是說,你幹一件事情,不純粹是為了獲得利益,而是從幹這件事情的過程當中,本身就獲得意義感和幸福感;同時,幹這件事情的結果,又能夠給社會、給他人創造價值。這就是“創造性”行動。
舉個例子。父母養育孩子,並不是為了將來獲得什麼回報,而是從養育孩子這件事情本身,就已經收穫了滿滿的幸福;同時,孩子長大成人,還能對社會有所貢獻,這就是創造性行動。再比如,我在解讀這本書的過程當中,重溫了趙汀陽先生的深刻思想,我自己樂在其中;同時,如果我的解讀對你也有所啟發和幫助,那麼我的解讀也是一種創造性行動。
在這裡,趙汀陽給出了一個“幸福公理”,是這麼說的:“假如一個人的某個行動本身是自成目的的,並且這一行動所試圖達到的結果也是一個具有自足價值的事情,那麼,這一行動必定使他獲得幸福。”
這句話聽起來很學術,我試著簡單粗暴地翻譯一下,就是:如果有一件事情,不給你錢你也樂意去做,不做不甘心;而且你做這件事情的結果,還能對別人、對社會有貢獻,這就是創造性行動。趙汀陽的“幸福公理”向你承諾:只要你去從事這樣的創造性活動,就一定能夠收穫幸福。這不是“幸福學”或者心靈雞湯,而是根據生活目的推匯出來的、哲學意義上的普遍真理。
這裡要特別強調兩點:
第一,趙汀陽所說的“創造性”,並不是指天才的偉大創造,而是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去實現的日常創造,它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工作、交往、說話、做事;經營愛情、家庭、友誼;等等。第二,創造性行動本質上是自由地給予,也就是不求回報地給予。如果父母養育孩子只不過是為了將來獲得孩子的報答,那麼就等於是把親子關係變成了商業關係,父母就註定失去了幸福。還有,向朋友真誠地提供支援和幫助,這本身就是幸福,但如果你要求對方必須給你相同的回報,那麼朋友就只不過是同黨,你也就失去了友誼帶給你的幸福。總之,通往幸福的行動,不是“先給予、後收穫”,而是“給予即是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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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紛擾世事明察秋毫,對人生百態洞若觀火,對滾滾紅塵慧眼獨具,從中獲得一種平實的從容、悠然的安詳、淡定的溫馨,這是平常人、平常心所能得到的最簡單、最實在的幸福。
不為聲名所累才是真正的自由,不跟小人計較才是真正的聰明,不與爛事糾纏才是真正的智慧,不向命運低頭才是真正的勇敢。
快樂與悲傷、逃避與面對、灑脫與拘謹,顯然,我們應該選擇前者。
總之,在我看來,溫飽之下,幸福與物質息息相關;小康之上,幸福與物質毫無瓜葛。
遺忘抹不掉往事,麻醉滅不了痛楚,自欺生不了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