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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數字驅動

    管理與治理雖非截然對立,但至少有如下顯著區別:一是主體不同。管理的主體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體還包括社會組織乃至個人。十八大以來,中央多次強調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實際上已經體現了多元共治的理念。這一變化意味著,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體,而且也是被治理的物件;社會不再只是被治理的物件,也是治理的主體。二是權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權來自於權力機關的授權。儘管權力機關授權從根本上說是人民授權,但人民授權畢竟是間接的。而治理權當中的相當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這便是所謂的自治、共治。三是運作不同。管理的運作模式是單向的、強制的、剛性的,因而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常受質疑,其有效性常難保證。治理的運作模式是複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視,其有效性大大增加。

      從一元單向治理向多元互動共治的結構性變化,意味著我們不僅于思想觀念上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且於政治生態上剷除了人治隱形存在的可能,最終使那種僅停留在口頭上的法治無所依憑。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的現代化有賴於各個領域的法治化。要以法治的可預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濟性等優勢來凝聚轉型時期的社會共識,使不同利益主體求同存異,依法追求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要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要廣泛開展依法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要建立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執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執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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