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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數字驅動

    目前對於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已經有了共識,但還存在以下三個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第一,國家權力在治理主體體系中處於何種地位。有人認為政府應該是在社會組織和個人治理不能或無效時才跟進,即政府治理應居於補缺地位;也有人認為政府治理應居於主導地位。不宜簡單地講補缺地位或主導地位。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意味著在經濟建設領域,政府必須讓路。但社會治理與經濟建設有區別,不宜像定位政府調節經濟那樣,把政府治理社會定位於補缺。在維護秩序、化解風險、處理危機等方面,政府必須努力掌握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主動權,而不是等社會力量和個人無法處理時才出面。檢驗治理水平的高低,不僅要看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置能力,更要看常態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果。實踐證明,要有效避免小事演化成大事,關鍵在於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化解、處置機制。要把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與此同時,也要注意發揮基層幹部和群防群治力量的優勢。十八大以來,中央在闡述社會管理體制時,提的不是“政府主導”而是“政府負責”,這一表述啟發我們,不必糾纏“主導”的問題,而應研究功能和責任問題。第二,多元主體共治如何實現匹配、廉價合作。全會強調,必須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合作治理並不是新東西,中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所謂綜合治理,實質就是合作治理。如今,綜合治理已從“社會治安”擴充套件到“社會管理”。但在實踐中,合作治理還存在著協調性、匹配性以及運作成本等問題。因為不同的合作治理事項,會有不同的主體牽頭。如果是政府牽頭,可能比較容易協調,但某些社會組織的匹配性可能存在問題;如果是社會組織牽頭,政府如何配合、在多大程度上配合,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同時,合作治理也要考慮成本,既要動員多方力量,又要儘可能做到廉價,合理的成本分攤機制和財務監督機制都需進一步健全。第三,社會組織如何提高治理能力。治理能力指向的是治理有沒有效果,會不會“失靈”。失靈的問題,政府存在,社會組織必然也存在。因此,要高度重視社會組織的治理能力建設。首先,社會組織自身要提高水平、嚴格自律;其次,政府要支援、幫助社會組織提高治理能力;再次,政府和個人還要監督社會組織的治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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