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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自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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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電人脈
這個問題和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標題一致,這篇文章已給出解答,可搜尋檢視。
最近在專案上遇到這樣的問題,建築給的商鋪與中庭挑空區域邊緣間的寬度(所謂“迴廊”)只有1500mm,而且在商鋪門外需要設定雙層捲簾作為防火分隔,捲簾箱的寬度就接近1500mm,排煙口就沒有位置設定了;如果建築給的這個“迴廊”足夠寬,排煙管和排煙口放下了,可能也就不去研究這個問題了,既然遇到了這個問題我想我們還是研究一下,畢竟這個首層“迴廊”寬度做到再小,也不會影響到人員疏散,而且這個寬度越小會讓首層商鋪面積最大化。
作為顧問,我們希望我們的研究在不違法規範的情況下能讓業主利益最大化。
如上圖,綠色的區域為首層商鋪與中庭挑空之間的寬度,即首層“迴廊”,目前建築設計給出的是1500mm,而按圖集《防火門窗12J609》雙層捲簾箱的寬度是1100~1500mm,如下圖:
如果該“迴廊”不設定機械排煙設施,剖面應該是這樣的:
我們採用的捲簾箱按1400mm計,並在“迴廊”設定一根噴淋管的話,需要1700mm的寬度,建築在目前寬度情況下需要增加200mm的寬度,如果需要設定機械排煙,最建築“迴廊”寬度最有利的是將排煙管擺放到商鋪內(主要電氣橋架及空調水管考慮走後期走道),“迴廊”需要寬度約為2500mm(當然如果排煙管走走道,在保證現淨高的情況下,“迴廊”寬度還要加寬),如下圖:
即在原無機械排煙需求的“迴廊”寬度上增加了800mm,如果商鋪面寬10米話,就損失了8個平方,當然這個不能僅僅從商業價值上去探討,再高的價值空間也還是必須要遵循現行規範規定,特別是對於審圖,必須要有規範依據。
其實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討論了,公司其它專案同樣遇到過,被審圖公司提出要求修改圖紙,須在首層“迴廊”增設排煙設施,意見是:不論這個“迴廊”多寬,商業建築的中庭迴廊必須設排煙設施,與出挑長度無關。而依據是,《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第4.1.3條規定:
本專案又恰好是商業,按照此條,若是“迴廊”就逃避不了設定排煙設施。
但是個人在專業上有點鑽牛角尖吧,我覺得必須說服自己,按個人理解,設定排煙設施的2個條件,一是考慮人員停留區進行疏散;二是可燃物較多;但是從這兩個方面來說,商業首層的這個“迴廊”一般可以不具有這兩方面的功能,不同於二層及以上的迴廊,二層迴廊與中庭間一般是採用捲簾分隔的,二層以上的迴廊肯定承擔的就是疏散的任務,而且著火時,捲簾放下,煙氣集聚必須要進行排煙,保證清晰度,利於人員疏散,即使捲簾在商鋪牆側,此“迴廊”仍是作為疏散的通道使用(不可能跑到中庭,是挑空區域);而一層“迴廊”捲簾在商鋪門側,人員疏散是通過後勤走道疏散的,不需要透過前面的迴廊疏散;即使此處有人,因迴廊首層與中庭底層在同一平面,人可以直接跑到中庭再跑出去。所以我理解首層的“迴廊”沒必要單獨設定排煙設定。
就此問題爭論不下,規範有明確了“商店建築的迴廊應設定排煙設施”,既然規範已明確,這就不是按個人觀點來判斷的,必須遵循規範,那我們只能迴歸到建築定義的本身上來,來看看一層商鋪與中庭區域這個寬度到底算不算規範上所說的“迴廊”,到底什麼是“迴廊”?
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05,第二部分術語,
本術語強調“迴廊””是二層及二層以上的回形走廊(中間是挑空區域),所以前面我們談的這個首層區域不能稱為“迴廊”,它沒有“回”形的概念,那我認為就不能去套《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第4.1.3條,因為它的性質確實不一樣(上面已經解釋了首層該區域與二層迴廊性質上的區別)。
不過,這裡要補充一下,新一版規範《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沒有了迴廊的定義,所以查“迴廊”的定義只有回到2005版規範的定義了。(其實防排煙圖集上也是將二層及以上中庭周邊的走廊區域標註為“迴廊”)
透過以上的分析,個人認為中庭的最底層商鋪在邊緣設定防火分隔(防火捲簾或防火玻璃等),那麼商鋪與中庭鏤空區域之間的寬度區域(所謂的“迴廊”)是不必設定獨立的排煙設施,而是可以將它劃到中庭一個防煙分割槽內的。當然設計了排煙措施肯定更安全、更可靠、更容易透過審圖,但對建築本身造成了面積和淨高上的損失,所以我在此提出來討論,並沒有要冒犯“規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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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次疊合梁的慣性矩
迴廊,就是圍繞中庭或者庭院的走廊。
在大型商業建築中,經常會出現中庭和迴廊的設計。以中庭為中心,結合迴廊和迴廊所聯通的周圍場所,就構成了一個商業中心最核心的人流聚集和活動的場所。就像下面這樣:
所以這個位置的防火和排煙設計是很重要的。對於迴廊的排煙設計,在國家標準《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4.1.3條第3款是這樣規定的:
4.1.3 建築的中庭、與中庭相連通的迴廊及周圍場所的排煙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迴廊排煙設施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週圍場所各房間均設定排煙設施時,迴廊可不設,但商店建築的迴廊應設定排煙設施;
2)當週圍場所任一房間未設定排煙設施時,迴廊應設定排煙設施。
所以,商業建築中庭的迴廊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要設定排煙設施。而問題中所說的“最底層迴廊”,個人理解應該是商業建築中庭處第二層位置的迴廊,因為迴廊下方一層位置就已經和中庭的地面連在一起,屬於中庭的一部分了。
至於迴廊是否要設定獨立的排煙設施,在《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4.1.3條的條文說明中也進行了解讀:
1、對於有迴廊的中庭,條文首先明確中庭與迴廊及各使用房間之間應作為不同防煙分割槽處理,迴廊與中庭之間應設定擋煙垂壁或捲簾。
2、與迴廊相連的各層房間空間和迴廊應按標準要求設排煙裝置;火災時首先應將著火點所在的防煙分割槽內的煙氣排出。
3、當使用房間面積較小、房間內沒有排煙裝置時,其迴廊必須設定機械排煙裝置,使房間內火災產生的煙氣可以溢至迴廊排出。
很明顯,中庭和迴廊屬於不同的防煙分割槽,當然要分別設定獨立的排煙設施。並且在當與迴廊相連的周圍各層房間沒有排煙裝置時,周圍房間還要利用迴廊的排煙設施,這時在迴廊中設計獨立的排煙設施就更加重要了。
回覆列表
商業中庭最底層的迴廊按照防煙分割槽的劃分,其既不屬於中庭的防煙分割槽也不屬於房間的防煙分割槽,其只能作為一個單獨的防煙分割槽,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的要求,長度超過20米的走道應設定排煙設施,而《建築防排煙技術標準》GB51251--2017規定中庭迴廊的四周房間均設定排煙設施時,迴廊可不設定排煙設施,故商業中庭最底層“迴廊”是否設定獨立的排煙系統,具體是設定自然排煙還是機械排煙要看“迴廊的具體請況”。
1、中庭四周的房間均設定排煙設施
《建築防排煙技術標準》GB51251--2017規定,中庭四周房間均設定排煙設施,本人認為應包括自然排煙設施和機械排煙設施,自然排煙設施就是中庭四周的房間均設定有儲煙倉內的可開啟面積滿足規範要求的可開啟外窗,或設定有排煙口的機械排煙系統,這種情況下,中庭的迴廊可以不設定排煙設施。
2、中庭四周的房間沒有設定排煙設施或不是全部設定排煙設施
《建築防排煙技術標準》GB51251--2017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時,中庭的迴廊(包括最底層的迴廊)應設定排煙設施,當採用機械排煙設施時,其機械排煙系統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於13000立方米/小時(僅需在迴廊設定排煙);當採用設定自然排煙設施時,應在迴廊上不同位置設定可開啟的外窗,其間距應滿足迴廊上任何一點距可開啟外窗的距離不大於30米,其在儲煙倉內的可開啟外窗面積均不應小於2平方米,當迴廊的寬度大於2.5米時,其防煙分割槽的長邊長度不得大於36米(高度不大於6米且大於3米)。
迴廊和四周房間均需設定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應按不應小於60立方米/小時.平方米來進行計算,當計算值小於13000立方米/小時時,應取13000立方米/小時;採用自然排煙時,應設定不小於迴廊的地面建築面積的2%的排煙口(窗)。
3、迴廊的防煙分區劃分
不管迴廊時採用自然排煙還是機械排煙,均應僅防煙分割槽的劃分,防煙分割槽的劃分應滿足當建築高度不大於3米時,其防煙分割槽的面積不大於500平方米,長邊長度不大於24米(迴廊寬度大於2.5米);當迴廊的高度大於3米小於等於6米時,其防煙分割槽面積不應大於1000平方米,長邊長度不大於36米(迴廊寬度大於2.5米);當迴廊高度大於6米小於等於9米時,其防煙分割槽面積不應大於2000平方米,長邊長度不大於60米(迴廊寬度大於2.5米);當迴廊的高度大於9米時,其防煙分割槽面積不限。
當中庭沒有設定防火捲簾、防火玻璃牆、防火隔牆等防火分隔物時,應在中庭與迴廊的連通處設定擋煙垂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