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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煲劇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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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胡麻武
這個問題很複雜,首先得從兩個方面說。一是道德層面上,二是法律法規上。
首先說道德層面上的,因為你的生命是父母親給你帶來的,然後再把你一天天養大成人,成家立業,接婚生子,哪麼!你就肩負著承擔起家庭重擔的責任了,這時候如果選擇結束生命,你死了!一了百了了!可對於活著的家人來說是何感受,是不是太不負責任了吧!說一說,當一個人大任在時,你就沒選擇結束自已生命的權力。
二是國家的現行法律法規也是不准許的吧!
人享有選擇死亡的自由,而死亡不應當被作為權利來對待。
在這片自由的土地上,每個完整的人在擁有生存權的同時,也應該擁有死亡的自由,既選擇一種自殺、或他殺(安樂死)的自由。選擇死(自殺)的確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但是從某個角度卻可以讓繁瑣紛雜的各種問題、苦痛、煩悶、等等東西隨著你的離去而統統消失。
對於自殺我們可以進行簡單分類,第一種被動型自殺:類如兵敗自殺,做生意賠本自殺等等一系列,這種屬於無奈性自殺。第二種主動型自殺,而在主動型中又可分為一時衝動型和長期壓抑型,而長期壓抑型又可以分為兩種:社會拋棄型和拋棄社會型,社會拋棄型如長期的生活壓力和社會壓力得不到解決,看不到希望,看不透社會,無法被社會所容,故而選擇自殺,如張國榮、韓劇明星崔真實、日本著名女優飯島愛一類。拋棄社會型如自己的人生事業已經達到一個高度,無法在前進,對於未來沒了期待,對於社會失去興趣或自己的想法、自己的理念不為社會所識(隨著年代的推進,事實證明他們屬於那個沉睡時代的早醒者)故而看破紅塵,看透世間瑣事,進而選擇拋棄社會,如中國的屈原在其《楚辭·漁父》中所寫“舉世皆濁我獨清,眾人皆醉我獨醒”後毅然選擇自殺那樣。川端康成、三島由紀夫、梵高、海明威等等。一時衝動型在其自殺後的一瞬間,或許已經後悔,在其被救之後,開始對自己的魯莽行為而後悔,以後是不大會選擇這條路,我反對這種型別的自殺,並希望每個在選擇這條路的人要慎之又慎。而長期壓抑型即使被救,仍然會選擇下一次,直到死亡為止,對此我們在對其報以惋惜的同時更多的應是對其行為的充分尊重,選擇死亡是他的自由,死亡對他來說一個也許是一個更好的結局。當一個人成年之後,便成了一個完整的人,能夠自由的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或選擇自己的死亡方式,無論父母還是社會或者別的什麼人,只有建議的權利、尊重的權利,而沒有譴責的權利。如果是因為主動自殺中的第一類,一時衝動型,我們應該對其挽救,儘量防止這類悲劇的發生,畢竟這類人內心還是不想死的,只是大腦的一時的短路而已。但對於主動自殺時的第二類,我們在悲痛時,更多應該給予尊重和理解,不應一味譴責,畢竟每個人都應該有選擇的自由。這是從人性和自由角度來講的,那我們再從法律角度來看看。
當前各國基本上都承認自殺無罪,但很多國家至今沒有放開安樂死的門檻,比如中國。我們這樣想,一旦放開安樂死的門檻,安樂死和故意殺人如何區分,萬一以後在殺人犯罪實行時都偽造成安樂死怎麼辦,法律要如何區分和判罰,這帶來的巨大隱患如何解決?雖說每個人都有選擇死亡的自由,但是真的就完全不必考慮親人的朋友的感受嗎,你的安樂死必然給他人情緒甚至精神帶來損害,這樣是不是侵害了別人的權益呢?行使權利要以不妨礙到別人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為前提。自殺者妨礙到了他周邊人的正常的情感宣洩,沒有履行他作為一個負責人的社會人所應當扮演的角色。
所以,自殺者只是在任意的處置他的生命,而不是正當的行使權利。這也是我為什麼說人有選擇死亡的自由,而死亡不應該被作為權利對待。
法無禁止即可行,法律並未明令禁止自殺,從這個角度來說選擇死亡當然是個人的自由。但是每個人都是一個社會人,不是一個孤立的毫無關聯的個體,而且與其他人相連結的重點,在自我生活的過程中也要對他人對社會負責,所以在選擇死亡之前,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三思三思再三思,你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一旦你選擇死亡,再也不可能重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