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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狸你褲衩呢

    一般以為,做人的道理就是待人接物,就是與他人打交道的思想和方法。然而,這只是做人道理中的一個方面,只是處理和搞好人際關係的一種技巧和方法罷了,它還不是真正的做人道理。真正的做人的道理則必須明白人自出生就應具有“自由”這個基本權利,人人平等和遵守法律是人的基本法則。懂得人生活在社會上的權利和責任,懂得社會道德倫理,懂得自己個人的人生意義與價值;懂得什麼是正義與邪惡,什麼是真理與謬論,什麼是真善美,什麼又是假惡醜;懂得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自然界之間的和諧關係,懂得付出與收穫的關係等等,所有這些就是做人的道理,用一句說概括之即“為人處事”。

      在人與人關係方面,人與人之間是平等互利共存的,人在尊重別人的同時,他人方能尊重你自己;人與他人的關係是互動並相互聯絡著的。在人與社會關係上,人對社會擁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人如果不懂得這些做人道理的話,那麼,他還沒有完全或完整成為一個人。他的人生是不完整並欠缺和混濁的,只能算是一個半開化了的動物。

      一個人在沒有具備成人這個思想意識前,他就還必然沒有懂得這個做人的道理,他就自然尚未是一個完全的“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只有當他明白了這個做人的道理的時候起,他才能是一個完整的“人”,才能算是一個真正的“人”。

      有人說,如果小孩尚在成長髮育階段,這就不能說他不是完全的“人”了吧?是的,當他還處在發育成長階段時,他還沒有長成人;他還必須經過家庭和社會培養和訓煉才能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可以明確地說,一個不懂得做人道理的“人”,他尚不算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人從出生到長成為成年人,這是指他僅僅是在身體發育生長方面的,更要重要的還在於他智力發育方面的成長,如一個弱智者雖然到了成年人階段,但他仍然還是一個弱智者;我們還不能說他是一個完整的“人”了的這個道理。對於在年齡階段已到成年人時期而還不懂得做道理的所謂人類,說得斯文點,他們是野蠻人,是愚昧人,是半開化人;說得不好聽些,他們就是一些衣冠禽獸,或叫行屍走肉。按一般國家法律上對年齡劃分標準來看,人到了十六或十八週歲方可視為成年人,這個年齡以下的為未成年人。根據這些國家法律條件解釋是,人到了十六或十八週歲後,無論他的身體發育,還是他是智力發育才剛剛基本成長起來,並已具有能夠在社會上獨立自立的能力。從這一點說,他是可以在社會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及責任了。

      可是,雖然他已到達了成年人時期;但是,他並不一定就能懂得做人道理,這一點從人類社會過去及現狀來說便可窺得一斑。因此,一個名義上的“人”要想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他還必須去學習領悟如何做人道理。當他在真正懂得了做人道理起,他才真正長成為“成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人”,一個完整的“人”。

      可以說,一個連做人的基本道理都不曉得的人,他有什麼可稱作為人的資格呢?“名存失亡”,這時他最多隻是一個名義上並沒有實際的“人”而已。人類社會自所以將他們暫時也列為人類,一是真正的人是從他們這些不完全人當中進化而來的,如小孩長成為人並懂得做人道理後;二是他們都是真正人的近親,並他們已具有做人的基本條件,如體形與智力,只是有待他自己進一步進化發展為真正的人;三是他們是人類社會的組成部分,即人類社會由成人與未成人組成,如象未成年人有待於發育成為“成人”。基於以上此三個原因,他們就成為人類社會中的準真正人類了。

      假如有人將那些懂得做人基本道理的人視為聖賢的話,這實際上是對“人”這個概念的誤解了。人類社會根本就沒有什麼聖人,他們只不過是一些懂得了做人道理的真正人罷了。而這些基本道理則是每一個真正人所應必須具備“成人”的基本條件。

  • 2 # 手機使用者62489051335

    “勿以惡小而為之,莫以善小而不為"也應是做人的道理,看了摺疊中一篇善文,獲益匪淺,滿目哲理,顯智醒悟,絕大篇善文是促世間和諧之說,何須掩卷遮蓋。方便大家閱讀有何不可?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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