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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華樂多

    被貓抓傷後,只要有面板破損和出血的情況,就應該打狂犬疫苗,因為有感染的可能性。建議你及時到醫院去打防疫針,按醫囑,全程注射,避免感染狂犬病。

  • 2 # 瑜伽微社群

    你的貓多大了?三個月內的小貓就沒關係,但是如果是大貓就要注意了,一般我們遵循的原則是十日內觀察抓人的小貓有沒有異樣,比如瘋癲什麼的,尋求安心還是需要打疫苗的。

    YES是“是” NO是“不是”

    自己來看吧。

    1、十日觀察法不是不打疫苗

    2、十日觀察法是邊打針邊觀察

    3、如果不打針,直接觀察,可能會要命。

    4、如果是家養的貓,歷史完全清楚,這才可以不打針。

    5、如果貓有打過疫苗——按時定量,完全依照規定地打過針。 那麼貓排除攜帶狂犬病的可能,你可以不打針

    以上

  • 3 # 花小寵

    一:被狗(貓)咬傷或者抓傷後,需要注射血清、疫苗,這兩者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血清屬於抗體注射後直接就會起作用,而疫苗注射後2周作用才可產生抗體。這兩種分別針對不同程度的抓傷、咬傷。

    二:正確認知狂犬病

    早在幾年前世界衛生組織就給出權威的說法:1、健康狗(貓等動物)不帶毒。2、狗(貓),只有狂犬病發作後才帶毒。3、狗、貓等溫血動物在狂犬病發作後 3到5天內100%死亡。所以,只有在它死亡前3-5天內才是傳染期,被咬才有危險。即使你被咬了,10天后這個貓狗因為狂犬病死了,你也不用擔心,因為咬你的時候並不在傳染期。4、被有疾病症狀的或與健康貓(狗)行為有異常的犬(貓)等溫血動物咬傷,在你被咬傷後,要立即去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時觀察咬你的貓(狗),如果10天內,這個貓或狗還沒有因為狂犬病而死,就可以終止狂犬病預苗注射,可以判定你根本沒有被傳染上狂犬病。5、狂犬病有潛伏期,多數是20天到2月,最長期限是6年。國內有說幾十年的,這裡表示十分的懷疑。6、狂犬病預苗可以延遲打。(如果你曾被咬傷,並且已經過了6年,你可以放心了,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再次接種狂犬病預苗,等同一次暴露(第一次被咬)。

    三:針對你的情況,只是表面輕微劃傷,如果抓傷你的貓是自家貓,且確定貓咪健康,則可以安心。如果是野貓則需要打。

    四:心理角度

    你既然提出了這個問題,就說明你的心裡充滿了恐慌,害怕得狂犬病。而你透過提問,希望我們可以給你建議,但是我們的終究是建議,誰也不能保證完全準確,而你也不清楚我們的建議到底準不準。

    所以,如果看完我們的建議,你的恐慌沒有消除,那麼建議去打幾針,畢竟也不貴,打幾針安心一輩子,何樂而不為。

  • 4 # 濤聲依舊1403141630390

    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

    第一條 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確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動物咬傷、抓傷、舔舐粘膜或者破損面板處,或者開放性傷口、粘膜接觸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動物唾液或者組織。

    第二條 按照接觸方式和暴露程度將狂犬病暴露分為三級。

    接觸或者餵養動物,或者完好的面板被舔為I級。

    裸露的面板被輕咬,或者無出血的輕微抓傷、擦傷為Ⅱ級。

    單處或者多處貫穿性面板咬傷或者抓傷,或者破損面板被舔,或者開放性傷口、粘膜被汙染為Ⅲ級。

    第三條 狂犬病預防處置門診的醫師在判定暴露級別後,根據需要,要立即進行傷口處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應當採取的處置措施並獲得知情同意後,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四條 判定為I級暴露者,無需進行處置。

    第五條 判定為Ⅱ級暴露者,應當立即處理傷口並接種狂犬病疫苗。確認為Ⅱ級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級暴露位於頭面部且致傷動物不能確定健康時,按照Ⅲ級暴露處置。

    第六條 判定為Ⅲ級暴露者,應當立即處理傷口並注射狂犬病被動免疫製劑,隨後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七條 傷口處理包括徹底沖洗和消毒處理。區域性傷口處理越早越好,就診時如傷口已結痂或者癒合則不主張進行傷口處理。清洗或者消毒時如果疼痛劇烈,可給予區域性麻醉。

    傷口沖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鹼性清潔劑)和一定壓力的流動清水交替徹底清洗、沖洗所有咬傷和抓傷處至少15分鐘。然後用生理鹽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將傷口洗淨,最後用無菌脫脂棉將傷口處殘留液吸盡,避免在傷口處殘留肥皂水或者清潔劑。較深傷口沖洗時,用注射器或者高壓脈衝器械伸入傷口深部進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徹底。

    消毒處理:徹底沖洗後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塗擦傷口。如傷口碎爛組織較多,應當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條 如傷口情況允許,應當儘量避免縫合。傷口的縫合和抗生素的預防性使用應當在考慮暴露動物型別、傷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後時間間隔的基礎上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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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口輕微時,可不縫合,也可不包紮,可用透氣性敷料覆蓋創面。

    傷口較大或者面部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時,確需縫合的,在完成清創消毒後,應當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傷口周圍的浸潤注射,使抗體浸潤到組織中,以中和病毒。數小時後(不少於2小時)再行縫合和包紮;傷口深而大者應當放置引流條,以利於傷口汙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傷口較深、汙染嚴重者酌情進行抗破傷風處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九條 特殊部位的傷口處理。

    眼部:波及眼內的傷口處理時,要用無菌生理鹽水沖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劑。

    口腔:口腔的傷口處理最好在口腔專業醫師協助下完成,沖洗時注意保持頭低位,以免沖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門部粘膜:傷口處理、沖洗方法同面板,注意沖洗方向應當向外,避免汙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傷口較大時建議採用一期縫合(在手術後或者創傷後的允許時間內立即縫合創口),以便功能恢復。

    第十條 首次暴露後的狂犬病疫苗接種應當越早越好。

    接種程式:一般咬傷者於0天(第1天,注射當天)在左右上臂三角肌肌內各注射一劑(共兩劑),幼兒可在左右大腿前外側區肌肉各注射一劑(共兩劑),7天(第8天,以下類推)、21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劑,全程免疫共注射4劑,兒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內注射。2歲以下嬰幼兒可在大腿前外側肌肉內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如不能確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動物的健康狀況,對已暴露數月而一直未接種狂犬病疫苗者也應當按照接種程式接種疫苗。

    第十一條 正在進行計劃免疫接種的兒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式接種狂犬病疫苗。接種狂犬病疫苗期間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式接種其他疫苗,但優先接種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條 接種狂犬病疫苗應當按時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式正確接種對機體產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關鍵,當某一針次出現延遲一天或者數天注射,其後續針次接種時間按延遲後的原免疫程式間隔時間相應順延。

    ~ 2 / 6 ~

    第十三條 應當儘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種。若無法實現,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應當繼續按原程式完成全程接種,原則上就診者不得攜帶狂犬病疫苗至異地注射。

    第十四條 狂犬病病死率達100%,暴露後狂犬病疫苗接種無禁忌症。接種後少數人可能出現區域性紅腫、硬結等,一般不需做特殊處理。極個別人的反應可能較重,應當及時就診。發現接種者對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嚴重不良反應時,可更換另一種狂犬病疫苗繼續原有程式。

    第十五條 凍幹狂犬病疫苗稀釋液應當嚴格按照說明書要求使用。

    第十六條 被動免疫製劑嚴格按照體重計算使用劑量,一次性足量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體重20個國際單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體重40個國際單位(40IU/kg)計算。如計算劑量不足以浸潤注射全部傷口,可用生理鹽水將被動免疫製劑適當稀釋到足夠體積再進行浸潤注射。

    第十七條 注射部位如解剖學結構可行,應當按照計算劑量將被動免疫製劑全部浸潤注射到傷口周圍,所有傷口無論大小均應當進行浸潤注射。當全部傷口進行浸潤注射後尚有剩餘被動免疫製劑時,應當將其注射到遠離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暴露部位位於頭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軀幹時,剩餘被動免疫製劑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側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種於對側。暴露部位位於下肢及胸部以下軀幹時,剩餘被動免疫製劑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側大腿外側肌群。

    第十八條 如未能在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當天使用被動免疫製劑,接種首針狂犬病疫苗7天內(含7天)仍可注射被動免疫製劑。不得把被動免疫製劑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動免疫製劑。

    第十九條 對於粘膜暴露者,應當將被動免疫製劑滴/塗在粘膜上。如果解剖學結構允許,也可進行區域性浸潤注射。剩餘被動免疫製劑參照前述方法進行肌肉注射。

    第二十條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過敏試驗。

    ~ 3 / 6 ~

    第二十一條 再次暴露後處置。

    傷口處理:任何一次暴露後均應當首先、及時、徹底地進行傷口處理。

    疫苗接種:一般情況下,全程接種狂犬病疫苗後體內抗體水平可維持至少1年。如再次暴露發生在免疫接種過程中,則繼續按照原有程式完成全程接種,不需加大劑量;全程免疫後半年內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後半年到1年內再次暴露者,應當於0和3天各接種1劑疫苗;在1-3年內再次暴露者,應於0、3、7天各接種1劑疫苗;超過3年者應當全程接種疫苗。

    被動免疫製劑注射:按暴露前(後)程式完成了全程接種狂犬病疫苗(細胞培養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動免疫製劑。

    第二十二條 使用合格的、正規途徑獲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後,一般情況下無需對免疫效果進行檢測。如需檢測抗體水平,應當採取中和抗體試驗進行檢測,包括快速熒光灶抑制試驗(RFFIT)、小鼠腦內中和試驗2種方法。

    第二十三條 不良反應處理參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衛疾控發〔2005〕373號)進行。

    第二十四條 狂犬病高暴露風險者應當進行暴露前免疫,包括從事狂犬病研究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接觸狂犬病病人的人員、獸醫等。

    第二十五條 暴露前基礎免疫程式為0、7、21(或28)天各接種1劑量狂犬病疫苗。持續暴露於狂犬病風險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礎免疫後,在沒有動物致傷的情況下,1年後加強1針次,以後每隔3-5年加強1針次。

    第二十六條 對妊娠婦女、患急性發熱性疾病、過敏性體質、使用類固醇和免疫抑制劑者可酌情推遲暴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議暴露前免疫,如處在高暴露風險中,亦可進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種程式後需進行中和抗體檢測。對一種疫苗過敏者,可更換另一種疫苗繼續原有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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