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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賴失信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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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麗麗99616526
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指由於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家暴、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離婚時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使有過錯一方受到經濟上的制裁,使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有利於有效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但不是每個離婚都可以得到賠償精神損失費。向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失費還須有法定事實和區分。
適用什麼條款法律最好諮詢專業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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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自然律師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家暴,(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有以上情形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關於標準問題。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法院會根據以下情形判斷:
(1)過錯方過錯程度,
(2)侵害行為的情節,
(3)損害結果,
(4)過錯方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經濟水平等。
另外,應當注意離婚時的精神損害賠償,應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前面律師回答很好。但從實際情況看,如果有子女,最大傷害的是子女,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該追加對子女的精神賠償,尤其未成年子女,對其影響的是一輩子,所以在這應該加以重視。最好是不要離婚,畢竟不是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