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17號早上,我找經理面談表示要求離職和對接工作,他不予答應。那兩天給他發訊息表示想協商一下,畢竟公司也不給我繳納社保,還要拖欠我工資,心裡很不爽,結果他不理睬,最後我去勞動監察大隊想把工資要回來,14天工資加上節假日的大概1500塊,結果現在勞動監察大隊說那個公司要我賠償經濟補償礦工費加起來三千多,請問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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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春風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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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會譚生
那個勞動監察的人是神經病。1、你可以重新投訴,要求單位補買社保,2、要求單位拿出因你離職造成的損失的證據(拿不出證據屬於違法扣押工資,必須足額支付),3、勞動監察如果處理不好、不公正,你還可以轉為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或老闆賠償因不買社保造成的住院無法得到醫保報銷的損失、補發被扣的工資等等)。
問題涉及到很多方面,我們這裡一起來理一理。
一、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對勞動者其實是沒有風險的,單位要求賠償不合理。根據《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法律還是明顯保護勞動者的,也因為此立法思路而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缺陷,並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員工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的,應當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而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30天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
所以單位要求你賠償經濟補償,這是不合理的要求。
二、只要履行了請假手續,公司沒有權利算曠工,而即便曠工也沒有權利多扣工資。公司要求支付曠工費用,首先你是在病假中,如果事先履行了請假手續,是不能算曠工的,如果事先沒有履行手續,即便算曠工也不能多扣工資,因此要求賠償曠工費明顯不合理。
三、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這是不合法的,必須要求單位補償。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所以必須申訴要求單位補償繳納過往社保。
四、特殊行業可以實行倒班,不按週六日休假制度,保證每週不超過40小時即可,索要週六日加班費不合理。先說休假制度,公司是做裝修行業,屬於服務業,要求員工週末和節假日不準休息,節假日也未按國家法定規定支付工資,這個可以理解的,服務業不可能按照週六日休假制度,只要公司有備案,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即可,因此不存在假日加班這一說。
因此,要找申訴單位要求繳納社保,不能申訴加班費這一訴求,另外單位的經濟補償訴求是明顯不合理的,可以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