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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的線上旅遊網站只能是發票由酒店開出,在你辦理酒店退房時可要求酒店出具發票。
另外透過掌中拍平臺訂房,便可以成為平臺合作的所有酒店的會員,每次入住都可以累積積分,積分越高,您享受的優惠政策也會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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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喜歡網上訂酒店,那麼發票到底是向誰要呢? 是訂酒店的網站, 還是酒店?這個問題經常會困擾頭次出差的人。而酒店和網站相互之間的發票又該怎麼開呢?
最近,網友方先生髮微博稱,在武漢某商務酒店住宿,酒店以是網上訂的為由,不給開發票,要開發票還要另外交錢,理由是網上訂的價格,是不含發票,要發票就得按208元的原價收房費。無奈的方先生沒有拿到發票,離開了武漢。
一般來說,在網上支付房間費用,那麼是網站開具發票,如果您是支付給酒店前臺,那麼是酒店前臺開具發票,您結帳時酒店給您的列印水單就可以報銷。
例如,A酒店與旅遊網站(以下簡稱X網站)合作,客人透過X網站預訂該酒店房間,並支付房款,房間標價為280元。客人入住後,由A酒店向客人開具280元的發票。每月A酒店與X網站結算,該房型結算價為224元,56元差額由X網站開具發票給A酒店。
那麼,這樣開具發票是否合規?這就要看酒店為主還是網站為主,換句話說就是是網站為酒店服務還是酒店為網站服務。
如果是網站為酒店服務:
A酒店給客戶開具280元的服務費發票,X網站向A酒店開具56元的手續費發票。在這種方式下,操作中應有合同相關條款配合,即X網站受A酒店委託收取房費並由A酒店直接給客戶開具發票。現行法規對於符合規定的委託收取款項是認可的。
如果是酒店為網站服務:
如果由X網站給客戶開具280元的發票,實際支付給A酒店224元,A酒店再向X網站開具224元的酒店服務發票。X網站與A酒店的服務合同裡,如果沒有上種方式的相關條款約定的,通常應採取這種方式。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專案: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