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提取電子資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條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資料。
第七條收集、提取電子資料,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儲存介質;
(二)現場提取電子資料;
(三)網路線上提取電子資料;
(四)凍結電子資料;
(五)調取電子資料。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一)無法扣押原始儲存介質並且無法提取電子資料的;
(二)存在電子資料自毀功能或裝置,需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的;
(三)需現場展示、檢視相關電子資料的。
根據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後,能夠扣押原始儲存介質的,應當扣押原始儲存介質;不能扣押原始儲存介質但能夠提取電子資料的,應當提取電子資料。
第九條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應當清晰反映電子資料的內容,並在相關筆錄中註明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原因,電子資料的儲存位置、原始儲存介質特徵和所在位置等情況,由偵查人員、電子資料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資料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收集提取電子資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條收集、提取電子資料,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收集、提取電子資料。
第七條收集、提取電子資料,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儲存介質;
(二)現場提取電子資料;
(三)網路線上提取電子資料;
(四)凍結電子資料;
(五)調取電子資料。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一)無法扣押原始儲存介質並且無法提取電子資料的;
(二)存在電子資料自毀功能或裝置,需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的;
(三)需現場展示、檢視相關電子資料的。
根據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後,能夠扣押原始儲存介質的,應當扣押原始儲存介質;不能扣押原始儲存介質但能夠提取電子資料的,應當提取電子資料。
第九條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應當清晰反映電子資料的內容,並在相關筆錄中註明採取列印、拍照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原因,電子資料的儲存位置、原始儲存介質特徵和所在位置等情況,由偵查人員、電子資料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資料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