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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法規類別】林業管理財政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林計發[2002]261號

    【失效依據】本篇法規已被《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釋出日期:2007年10月16日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廢止

    【釋出部門】國家林業局

    【釋出日期】2002.11.12

    【實施日期】2002.11.12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林計發[2002]2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林業(農林)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林業(森工)集團公司,國家林業局各直屬建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林業重點生態工程資金管理,使“慎用錢”的要求在工程建設中得到具體落實,確保資金管理規範、運營安全,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並結合林業行業的特點,我局制定了《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加快林業建設和保護的步伐,促進林業重點生態工程的順利實施,提高投資使用效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重點規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資金,下同)、地方財政預算內配套資金,建設單位自籌基建資金。商業銀行貸款、政策性銀行貸款等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國家批准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和長江中下游等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動植物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森林公園建設、重點火險區綜合治理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專案。

    第四條 基本建設資金的支出範圍主要包括: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前期工作費、科技支撐費、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飛播造林、種苗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退耕還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費、科技支撐費、種苗補助費、種苗基礎設施建設;三北和長江中下游等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的前期工作費、科技支撐費、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種苗基礎設施建設;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的種苗補助費(退耕還林部分)、科技支撐費、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含飛後管護)、封山(沙)育林、種苗基礎設施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的野生動植物保護區、棲息地的改造和建設,種源基地建設,與工程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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