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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買的房有合同與公證,合同上有金額,公證上沒有。乙住甲的房,持合同一份,金額少些簽字仍是甲,乙主張,少的錢是他出的,但沒證據。法官為什麼會判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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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山埜居士

    看看落款日期,哪個在先?一般情況下,後者效力高於前者。我做過公證處主任,坦率地說,公證是對合同效力的再確認,若雙方又協商一致,並且與公證書內容矛盾,應當變更登記~~若沒有登記,且後者金額明顯低於前者(公證書),以後者為準!

  • 2 # 叻到盡頭

    看了半天,不太明白你寫的意思,但看你後面說乙主張少錢的合同的錢是他出,然後沒有證據,那就是沒辦法證明錢是否乙出,那法院判決事實不清很正常,乙除非有出資證明,不然不可能會贏的。其次前後合同,一般情況下後者效力會高於前者,但是前者合同公證了就更有法律保障,沒金額不妨礙合同效力,只要當時人有其它金額佐證,合同任然具有法律效力,後者合同沒法律保障,很容易被推翻,只要甲能夠挑到合同細節上面的問題,後者合同效力就沒用了

  • 3 # 朱景雄律師

    1、有兩份同一房產的售房合同,當事人相同(出售方與甲方),但金額不同;

    2、甲持高金額合同且已公證,乙持低金額合同;

    3、乙現佔有使用房屋;

    4、甲已起訴,但訴求是什麼題主未明示,最大可能是騰房;

    5、乙主張兩份合同的金額之差為其出資,乙的訴求不知道,推理最大可能是要求甲支付乙房價差額、或乙繼續佔有使用房產。

    推理:

    6、甲、乙存在一定的關係,可能是婚姻或親屬等關係。

    先回答題主的問題:“法官為什麼會判事實不清?”

    1、法官判斷事實必須有充分證據;

    2、乙方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現手裡持有的“低金額合同、佔有使用房屋等”只是間接證據,這些間接證明難以形成證據鏈條來證明“乙方支付房價差”這一待證事實。

    綜合以上兩點,法官判事實不清是正常的,題主可以反過來考慮,如果法官支援是由乙方支付的差額,你認為理由充分嗎?

    我在情理上相信乙方實際支付了房價差這一事實,基於這個基礎我認為乙方可以採取的策略:

    1、合同涉及到第三方即出售方,出售方是收取房款的人,如果乙方的錢款是直接支付給出售方的,則有可能從出售方取得能證明乙方支付房價差的證據。如果出售方不承認,乙方可以不當得利要求出售方歸還錢款。

    2、如果乙方是作為隱名購房人,乙方的資金是透過甲方支付給出售方的,則乙方要證明與甲方之間形成了隱名購房關係,以及事實上履行了隱名購房行為,證明以上事項可以用銀行轉賬憑證、錄音、人證等材料來證明。

    還是有一點疑問:

    出售方與甲、乙之間的關係題主未交待,感覺應有一定的關聯,否則不太可能簽訂這樣的兩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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